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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法規知識庫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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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立法背景

本細則依土地稅法第 58 條規定訂定,為母法之執行細節規範,主要補充自用住宅用地認定標準、申報程序、稅額計算方式等實務操作規定。最近一次修正為中華民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重點條文

第 4 條(自用住宅用地認定)

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稅法第 17 條規定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其自用住宅用地認定標準如下:

  1. 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2.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已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 該土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實務重點
  • 「直系親屬」包含直系血親(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及直系姻親
  • 「營業使用」包含設立公司、商號登記地址等
  • 將自用住宅一部分出租或營業,則該部分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 建物與土地所有權人不同(如父親名下的地、兒子名下的房)仍可適用,但須為直系親屬關係

第 5 條(自用住宅擇定順序)

土地所有權人在施行區域內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設籍之一處為限。如有多處,其擇定順序為:

  1. 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2. 配偶之戶籍所在地
  3. 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實務重點
  • 成年子女即使被扶養,其戶籍所在地不列入擇定順序
  • 夫妻分居時,各自戶籍所在地之土地都可能符合條件,但仍只能擇一

第 6 條(地價稅申報程序)

  1. 申請期限: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即 9 月 22 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2. 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優惠稅率(當年度仍按一般稅率)
  3. 首次核准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4. 用途變更:應於 40 日前申報,逾期未申報者,處以短匿稅額 3 倍以下罰鍰

第 9 條(工業用地認定)

依土地稅法第 18 條適用特別稅率之工業用地,包括:

  • 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土地
  •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
  • 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廠設立之土地

第 20 條(土地增值稅申報)

土地增值稅之申報,應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由當事人檢附相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申報程序如下:

  1. 買賣案件:由買賣雙方共同申報,或由權利人單獨申報
  2. 繼承案件:由繼承人申報(免徵土增稅,但需申報移轉現值作為未來原地價)
  3. 贈與案件:由贈與人申報

第 24 條(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審查)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稽徵機關應就下列事項審查:

  1. 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2. 該地設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戶籍登記
  3. 出售前 1 年內未供營業或出租使用(一生一次)或出售前 5 年內未供營業或出租使用(一生一屋)
  4. 面積限制(都市/非都市)
  5. 一生一次之適用紀錄
實務重點
  • 稽徵機關會透過戶籍資料、稅籍登記、營業登記等交叉比對
  • 出租事實的認定不限於有書面租約,鄰里訪查、水電用量異常等都可能被認定
  • 「一生一次」的紀錄全國連線,無法於不同縣市重複使用

第 29 條(土地增值稅物價指數調整)

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應依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地價為基礎,避免因通貨膨脹造成虛增漲幅。

與 SmartTaxer 的關聯

產品關聯

個人報稅相關注意事項:

  • 提醒使用者每年 9/22 前申請自用住宅地價稅率
  • 售屋時協助判斷是否符合一生一次/一生一屋條件
  • 重購退稅的 2 年期限計算

實務案例

案例 1:自用住宅地價稅申請流程——首次申請

情境:劉先生今年 3 月買了新房並遷入戶籍,想申請自用住宅地價稅率(2‰)。 分析:依第 4 條及第 6 條,須符合三要件(建物為本人或直系親屬所有、已設戶籍、無出租營業),並在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9 月 22 日前)提出申請。 結果:

  • 劉先生應備妥:身分證影本、建物權狀影本、戶籍謄本
  • 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可線上申辦)
  • 9 月 22 日前申請 → 當年度 11 月開徵即適用 2‰
  • 9 月 22 日後申請 → 當年度仍按一般稅率(10‰),次年度起才適用
  • 首次核准後,只要用途不變(持續自住、未出租),免逐年申請
案例 2:多處房屋的自用住宅擇定

情境:黃先生名下有 3 筆土地(A 屋:本人戶籍、B 屋:太太戶籍、C 屋:成年兒子戶籍)。三處均無出租營業。 分析:依第 5 條,自用住宅以「一處」為限。擇定順序:(1) 本人戶籍 (2) 配偶戶籍 (3) 未成年受扶養親屬戶籍。成年子女不在擇定順序內。 結果:

  • A 屋(本人戶籍)→ 可適用 2‰(第一順位)
  • B 屋(太太戶籍)→ 若 A 屋已適用,B 屋不得再適用(僅限一處)
  • C 屋(成年兒子戶籍)→ 不符合擇定順序(成年子女非「未成年受扶養親屬」)
  • 策略:黃先生應選地價最高的那筆申請自用住宅,節稅效果最大
案例 3:部分出租的自用住宅認定

情境:吳太太名下透天厝共 4 層,1 樓出租給便利商店,2-4 樓自住並設有戶籍。 分析:依第 4 條,「營業使用」的部分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稅率。須按使用面積比例分別課徵。 結果:

  • 1 樓(出租營業)→ 按一般用地稅率 10‰ 課徵(占 1/4 面積)
  • 2-4 樓(自住)→ 按自用住宅稅率 2‰ 課徵(占 3/4 面積)
  • 假設土地申報地價 600 萬元:
    • 營業部分稅額 = 600 萬 × 1/4 × 10‰ = 1,500 元
    • 自住部分稅額 = 600 萬 × 3/4 × 2‰ = 900 元
    • 合計地價稅 = 2,400 元(若全按一般稅率則為 6,000 元)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