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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勞工退休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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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更新 2026-04-04#法規#勞動#退休金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制定背景

為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改善舊制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第 53-58 條)之缺點而制定。94 年(2005)7 月 1 日施行,建立可攜式個人帳戶制。主管機關為勞動部,執行機關為勞工保險局。

新制 vs 舊制比較

項目 新制(勞退條例) 舊制(勞基法)
帳戶歸屬 勞工個人專戶 公司退休準備金專戶
提繳方式 雇主按月提繳 ≥ 6% 雇主按月提撥 2%-15%
年資可攜 可攜帶,換工作不中斷 不可攜帶,離職即中斷
請領條件 年滿 60 歲 工作 25 年,或年滿 55 歲+工作 15 年
給付方式 月退或一次領 一次領
計算基準 帳戶累積金額 基數 × 平均工資

重點條文

第 6 條(雇主提繳義務)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實務重點
  • 雇主提繳率不得低於 6%(以勞工每月工資為基準)
  • 提繳金額由雇主額外負擔,不可從勞工薪水扣除
  • 提繳工資以「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對照,非實際薪資
  • 雇主提繳部分可列為營業費用,降低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 14 條(勞工自願提繳)

勞工得在每月工資 6% 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自提免稅優惠

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之薪資所得課稅。等於是將所得遞延到退休後才課稅,具有顯著的節稅效果。

計算範例:月薪 5 萬,自提 6% = 3,000 元/月

  • 每年少報薪資所得 36,000 元
  • 若適用稅率 12%,每年可節省約 4,320 元稅金
實務重點
  • 自提是向雇主申請(從薪資中扣除),非自行匯款
  • 自提比例可隨時調整
  • 退休後領取時才課稅(多數退休人士適用較低稅率)
  • 自營作業者、受委任工作者也可自提

第 7 條(適用對象)

  •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強制)
  • 符合條件之外籍配偶、永久居留外國人(強制)
  •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營作業者、不適用勞基法之勞工(自願提繳)

第 23 條(退休金基金運用)

退休金基金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統一運用管理,最低保證收益率不得低於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實務重點
  • 勞退基金為全球多元配置,長期報酬率通常優於定存
  • 保證收益機制確保勞工不會虧損(以定存利率為底線)

第 24 條(請領條件與方式)

年資 請領方式
提繳年資滿 15 年以上 可選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提繳年資未滿 15 年 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 請領年齡:年滿 60 歲
  • 月退休金依「平均餘命」及「利率」等精算計算
  • 勞工死亡時,個人專戶餘額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實務重點
  • 年滿 60 歲後可一邊工作一邊領月退
  • 提繳年資跨公司合併計算
  • 領取退休金時屬「退職所得」,有定額免稅(一次領 18.8 萬 × 年資免稅)

與其他法規的關係

相關法規 關聯
勞動基準法 舊制退休金(§53-58)仍適用保留年資者
所得稅法 自提免稅(§14)、退職所得課稅(§14)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扣繳時扣除自提部分

常見 FAQ

勞工自提 6% 划算嗎?

對適用 12% 以上稅率的勞工很划算。等於是強制儲蓄 + 遞延課稅。但退休時領取仍須課稅,且帳戶資金在退休前無法動用。

雇主可以用獎金代替提繳退休金嗎?

不行。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退休金辦法取代法定提繳義務(§6-II)。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