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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法規知識庫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法規

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制定背景

依據 所得稅法 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及相關規定,財政部每年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適用於「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之執行業務者。113 年度標準由財政部於 114 年 3 月 17 日以台財稅字第 11304652341 號令訂定發佈。

適用條件

適用前提

本費用標準僅適用於以下情形:

  1. 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2. 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
  3. 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

若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依本標準計算者為高,應依查得資料核計。 若已依法設帳記載並提供帳證,則依實際收支核算,不適用本標準。

113 年度費用率表(完整)

一般執行業務者

編號 業別 費用率 備註
1 律師 30% 法律扶助案件及法院指定義務辯護案件為 50%
2 會計師 35%
3 建築師 35%
4 助產人員(助產師及助產士) 31% 全民健保收入為 72%
5 地政士 30%
6 技師 35%
7 保險經紀人 26%
8 記帳士 30%
9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 30%
10 公證人 30%
11 不動產估價師 35%
12 專利師 30%
13 物理治療師 43% 全民健保收入為 78%
14 職能治療師 43% 全民健保收入為 78%
15 營養師 35%
16 心理師 35%
17 語言治療師 43% 全民健保收入為 78%
18 驗光人員 35%
19 獸醫師 32%
20 書畫家 30%
21 表演人 45%
22 命理卜卦 20%

醫師(西醫師)

收入類別 費用率 備註
全民健保收入 每點 0.8 元 依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定之點數
掛號費收入(150 元以上) 80% 113 年度新調升(原 78%)
掛號費收入(150 元以下) 90% 113 年度新調升(原 78%)
藥費收入 100%
藥事服務費收入 35% 已區分藥費與藥事服務費者
藥費及藥事服務費合計 94% 未區分者
非健保醫療費用收入(不含藥費) 20% 各科別適用

中醫師

收入類別 費用率 備註
全民健保收入 每點 0.8 元 依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定之點數
掛號費收入(150 元以上) 80% 113 年度新調升
掛號費收入(150 元以下) 90% 113 年度新調升
藥費收入 100%
藥事服務費收入 35%
非健保醫療費用收入(不含藥費) 20%

牙醫師

收入類別 費用率 備註
全民健保收入 每點 0.8 元 依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定之點數
掛號費收入 78%
藥費收入 100%
藥事服務費收入 35%
非健保收入(不含藥費、鑲牙費) 40%
鑲牙費收入(未分拆材料費) 72%
鑲牙費收入(已分拆材料費) 材料費 100%;鑲牙技術費 40%

藥師

收入類別 費用率 備註
全民健保收入(含藥費) 94% 未區分藥費與藥事服務費
全民健保藥費收入 100% 已區分者
全民健保藥事服務費收入 35% 已區分者
非健保收入 20%

113 年度修正重點

113 年度重要修正
  1. 中西醫師掛號費費用率調升:收取金額 150 元以上者由 78% 調高至 80%;150 元以下者由 78% 調高至 90%
  2. 其他業別費用率維持不變
  3. 適用於 115 年 5 月報稅(申報 113 年度所得)

計算範例

律師所得計算

某律師 113 年度收入總額為 300 萬元,未設帳:

  • 必要費用 = 300 萬 x 30% = 90 萬元
  • 執行業務所得 = 300 萬 - 90 萬 = 210 萬元

若其中 50 萬元為法律扶助案件收入:

  • 法扶案件費用 = 50 萬 x 50% = 25 萬元
  • 其他案件費用 = 250 萬 x 30% = 75 萬元
  • 執行業務所得 = 300 萬 - 25 萬 - 75 萬 = 200 萬元
西醫師所得計算

某西醫師 113 年度:

  • 健保收入核定點數 500 萬點 → 費用 = 500 萬 x 0.8 = 400 萬元
  • 掛號費收入 120 萬元(每次 200 元)→ 費用 = 120 萬 x 80% = 96 萬元
  • 非健保醫療收入 80 萬元 → 費用 = 80 萬 x 20% = 16 萬元
  • 所得 = (500 萬 - 400 萬) + (120 萬 - 96 萬) + (80 萬 - 16 萬) = 188 萬元

與母法對應

費用標準內容 對應母法 說明
適用前提 所得稅法 第 14 條第 2 類 執行業務所得定義
費用率計算 所得稅法 第 14 條 必要費用減除
設帳義務 所得稅法 第 14 條第 2 類 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
核定方式 所得稅查核準則 稽徵機關查核依據

B2C 報稅實務提醒

個人報稅注意事項
  1. 如果你是自由工作者(如接案律師、自費牙醫),你取得的報酬屬於執行業務所得
  2. 如果你有設帳記載且保存憑證,可依實際費用扣除(可能比費用率更有利)
  3. 如果你沒有設帳,國稅局會按照本費用標準計算你的所得
  4. 在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執行業務所得列在「第二類所得」

參考資源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