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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法規知識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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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制定背景

本辦法依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3 項及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當營業人同時經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時,其進項稅額無法全額扣抵,須依一定比例分攤計算。本辦法即規範兼營營業人如何正確計算可扣抵的進項稅額,避免免稅部分的成本透過進項扣抵變相享受退稅利益。最近修正日期:95 年 12 月 21 日。

重點條文

第 1 條(制定依據)

本辦法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9 條第 3 項及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之。

實務重點
  • 母法依據為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3 項:「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營業稅法第 36 條第 1 項涉及購買國外勞務之營業稅計算

第 2 條(兼營營業人之定義)

本辦法所稱兼營營業人,指下列營業人:

  1. 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
  2. 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及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即同時有加值型及特種稅額計算之業務)
實務重點
  • 典型案例:醫療器材公司同時銷售「應稅」醫療設備及「免稅」醫療勞務
  • 建設公司同時有「應稅」的商業不動產銷售及「免稅」的住宅銷售
  • 補教業者同時經營「免稅」的教育勞務及「應稅」的教材銷售
  • 是否屬於「兼營營業人」影響進項稅額的扣抵方式,非常重要
相關解釋函令

營業稅法第 8 條列舉免稅項目,包含:醫療勞務、教育勞務、出版品、住宅出租等。

第 3 條(不得扣抵比例之計算)

兼營營業人之「不得扣抵比例」計算方式:

不得扣抵比例 = 免稅銷售額及依第四章第二節計算稅額之銷售額合計 / 全部銷售額合計

各期(每二個月)申報時,依上一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比例計算;新設立或上年度無相關資料者,以當期資料計算。

實務重點
  • 分母是全部銷售額(應稅 + 免稅 + 第二節銷售額)
  • 分子是免稅銷售額 + 第二節銷售額
  • 比例越高,表示免稅業務占比越大,能扣抵的進項稅額越少
  • 各期先用上年度核定比例暫行扣抵,年底再用當年度實際比例調整

第 4 條(比例扣抵法 -- 各期申報)

採比例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各期申報時:

  1. 先將全部進項稅額減去依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如交際費、自用乘人小客車等)
  2. 再乘以「(1 - 不得扣抵比例)」
  3. 得出當期可扣抵之進項稅額

公式:

當期可扣抵進項稅額 = (當期進項稅額 - 不得扣抵項目) x (1 - 不得扣抵比例)
實務重點
  • 比例扣抵法是預設方法,未申請者一律採用
  • 計算簡單:不需區分每筆進項的用途
  • 缺點:若應稅業務的進項比重較大,可能多繳稅

第 5 條(直接扣抵法 -- 各期申報)

採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各期申報時:

  1. 將進項稅額區分為三類:
    • 專供應稅營業用:全額扣抵
    • 專供免稅營業用:完全不得扣抵
    • 共同使用:依不得扣抵比例計算
  2. 計算可扣抵進項稅額

公式:

當期可扣抵進項稅額 = 專供應稅用進項稅額 + 共同使用進項稅額 x (1 - 不得扣抵比例)
實務重點
  • 直接扣抵法需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採用
  • 需有明確的帳務分類,能區分各進項的用途歸屬
  • 優點:若能清楚區分,應稅專用的進項可全額扣抵,較有利
  • 缺點:會計處理較複雜,需逐筆歸類
  • 一經核准採用,三年內不得變更
相關解釋函令

財政部 95 年台財稅字第 09504542320 號函:營業人申請改採直接扣抵法,應於年度開始前提出申請。

第 6 條(年度調整 -- 比例扣抵法)

採比例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依下列公式調整稅額:

調整稅額公式:

調整稅額 = 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
         - (當年度進項稅額 - 不得扣抵項目) x (1 - 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 調整稅額為正數:表示多扣抵了,應補繳
  • 調整稅額為負數:表示少扣抵了,可留抵或退稅
實務重點
  • 這是每年 1 月(申報 11-12 月期別)的重要作業
  • 因為各期用的是上年度比例,年底要用當年度實際比例重新算
  • 調整金額可能很大,營業人應提前試算,避免現金流衝擊
  • 常見錯誤:忘記做年度調整,被稽徵機關補稅加罰

第 7 條(年度調整 -- 直接扣抵法)

採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之調整公式:

調整稅額公式:

調整稅額 = 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
         - (當年度進項稅額 - 不得扣抵項目 - 專供免稅用進項稅額
            - 共同使用進項稅額 x 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實務重點
  • 直接扣抵法的年度調整也是在最後一期辦理
  • 因為已區分專用與共用,調整金額通常比比例扣抵法小
  • 但帳務處理更為繁瑣,需全年度逐筆正確歸類

第 8 條(購買國外勞務之稅額計算)

兼營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依營業稅法第 36 條規定計算應納營業稅額時,亦應依本辦法規定計算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實務重點
  • 購買國外勞務(如國外顧問、軟體授權)需自行報繳營業稅(反向課稅機制)
  • 報繳的稅額可作為進項稅額,但兼營營業人仍需依比例計算可扣抵部分

第 8-1 條(土地交易之處理)

兼營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之固定資產中屬土地者,該土地之銷售額得不列入不得扣抵比例之計算。

實務重點
  • 這是避免「偶發性土地交易」扭曲不得扣抵比例的重要規定
  • 例如:一般製造業偶爾出售廠房用地,若將土地銷售額計入分母,會大幅拉高免稅比例
  • 「非經常買進、賣出」須依個案認定
  • 建設公司以買賣土地為本業者,不適用本條排除規定
相關解釋函令

財政部 91 年台財稅字第 0910456324 號函:建設公司以銷售房屋及土地為業,其土地銷售額應計入不得扣抵比例。

第 9 條(施行日)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兩種方法比較

比較項目 比例扣抵法 直接扣抵法
是否需申請 不需要(預設) 須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
進項分類 不需區分用途 須區分專用/共用
會計複雜度 簡單 較複雜
適合對象 免稅比例低或進項難以區分者 應稅專用進項比重大者
變更限制 可隨時申請改採直接扣抵 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年度調整 調整幅度可能較大 調整幅度通常較小
選擇建議
  • 免稅銷售佔比 < 10%:用比例扣抵法即可,差異不大
  • 免稅銷售佔比高且進項可明確區分:直接扣抵法較有利
  • 建議先試算兩種方法的差異再決定

與 SmartTaxer 的關聯

對一般個人納稅人而言,本辦法的直接影響較小,但若個人同時為營業人(如斜槓族、自營商),且業務涉及免稅項目,則需注意:

  • 兼營免稅業務時,進項發票不能全額扣抵
  • 年底最後一期申報時須做調整計算
  • 選擇計算方法會影響實際稅負

參考連結

  •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85
  •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6087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兼營專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business-tax/dual-status-business-entities-calculation/JEpQxM0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