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工具箱 登入
法規知識庫/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法規知識庫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法規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立法理由

本條例前身為「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96 年施行),後於 110 年大幅修正並更名為「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1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施行期間至 121 年 12 月 31 日(共 10 年)。

制定目的:

  • 促進臺灣生技醫藥產業發展,縮短新藥/新醫材從研發到上市的時間
  • 提供租稅獎勵吸引資金投入高風險的生醫研發
  • 擴大適用範圍:從原本僅限「新藥」,擴及**再生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療、CDMO(委託開發暨製造)**等

與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並列為我國最重要的產業租稅優惠法規,但本條例的優惠力度更大。

重點條文

第 5-6 條(適用範圍)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生技醫藥公司,從事以下業務可適用租稅優惠:

領域 內容
新藥 新成分新藥(NME/NCE)、新劑型/新療效/新使用途徑
高風險醫療器材 第三等級醫療器材
新興生技醫藥產品 再生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療
CDMO 受託開發暨製造服務
動植物用藥品 新成分動植物用藥

第 7 條(研發投抵 — 公司)

項目 內容
投抵標的 投資於研究與發展支出
投抵率 當年度支出的 25%
抵減上限 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的 50%
適用年限 支出年度起 5 年內抵減
實務重點
  • 比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的研發投抵(15%)更優惠
  • 25% 投抵率 + 5 年抵減期 → 適合「前期大量投入、後期才有營收」的生技公司
  • 須經科技部(現國科會)或衛福部審核認定為合格生技醫藥公司
  • 研發支出須符合認定標準,不是所有支出都能算

第 8 條(個人股東投資抵減)

項目 內容
適用對象 以現金投資未上市櫃之生技醫藥公司,且持股達 3 年
投抵率 投資金額的 50%
抵減上限 每年抵減金額不超過 500 萬元
抵減標的 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
實務重點
  • 這是臺灣所得稅制度中少數個人可直接投抵的優惠
  • 持股需達 3 年 → 防止短期炒作
  • 上限 500 萬元 = 投資 1,000 萬元即可用滿
  • 天使投資人、創投合夥人最常使用此優惠
  • 注意: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第 23-1 條也有天使投資人條款,兩者可能擇一適用

第 9 條(技術股緩課所得稅)

生技醫藥公司以技術入股取得之股票,得選擇於轉讓時才課稅(緩課),非取得時即課。

實務重點
  • 解決「紙上富貴先課稅」的問題 — 技術入股者取得股票時無現金,若立即課稅無力繳納
  • 緩課期間不計入當年度所得
  • 轉讓時按實際轉讓價格計算所得

案例

案例一:生技新藥公司的研發投抵

情境:甲生技公司(未上市)113 年度投入新藥研發支出 8,000 萬元,當年營所稅應納稅額 2,000 萬元。

計算:

  • 研發投抵:8,000 萬 × 25% = 2,000 萬元
  • 抵減上限:2,000 萬(應納稅額)× 50% = 1,000 萬元
  • 113 年可抵減 1,000 萬元,剩餘 1,000 萬元可於未來 4 年內繼續抵減
  • 實際繳稅:2,000 - 1,000 = 1,000 萬元

對比產創條例:若適用產創條例研發投抵(15%),僅能抵 8,000 萬 × 15% = 1,200 萬,且限當年度抵完

案例二:天使投資人的個人投資抵減

情境:李先生以現金 2,000 萬元投資乙生技公司(未上市櫃),持股滿 3 年。李先生年所得約 600 萬元,綜所稅應納稅額約 120 萬元。

計算:

  • 投資抵減:2,000 萬 × 50% = 1,000 萬元
  • 每年抵減上限:500 萬元
  • 第 4 年可抵 120 萬元(全額抵減),第 5 年再抵 120 萬元...
  • 理論上 1,000 萬元投抵額度可分多年用完

效果:李先生投資 2,000 萬元,可累計節稅最多 1,000 萬元(等於投資成本折半)

案例三:技術入股緩課的效果

情境:王博士以其開發的新藥專利技術入股丙生技公司,取得 500 萬股(每股面額 10 元,市價評估 30 元)。

比較:

方案 取得時課稅 轉讓時課稅(緩課)
取得時所得 500 萬股 ×(30-10)= 1 億元 0
當年稅負 1 億 × 40% = 4,000 萬(邊際稅率) 0
3 年後以每股 50 元賣出 另繳資本利得稅 500 萬股 ×(50-10)= 2 億元(課稅)

結論:緩課讓王博士不必在「一毛現金都沒拿到」時先繳 4,000 萬稅

交叉參照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