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沿革與背景
印花稅是台灣最古老的稅目之一,源自清朝末年仿效歐美制度,日治時期沿用,光復後繼續徵收。現行印花稅法於民國 23 年制定,歷經多次修正。印花稅為地方稅,由地方稅稽徵機關徵收,稅收歸地方政府。
印花稅的特色在於以「憑證」為課徵客體,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之應稅憑證均須貼花。近年有廢除印花稅的討論,認為其與營業稅有重複課稅疑慮,且徵收成本高,但因地方財源考量而未能廢除。
應稅憑證與稅率一覽
| 憑證類別 | 稅率/稅額 | 納稅義務人 |
|---|---|---|
| 銀錢收據 | 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 | 立據人 |
| 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 | 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 | 立據人 |
| 承攬契據 | 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 | 立約或立據人 |
|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 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 | 立約或立據人 |
| 買賣動產契據 | 每件4 元 | 立約或立據人 |
重點條文
第 1 條(課徵範圍)
本法規定之各種憑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者,均應依本法納印花稅。
第 5 條(課稅憑證種類)
印花稅以下列憑證為課徵範圍:
(刪除)- 銀錢收據: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不含兼具營業發票性質者)
- 買賣動產契據
- 承攬契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工程契約、承印契約、代理加工契據)
-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營業發票(統一發票)不在印花稅範圍內。但如果開立的是「收據」而非「發票」,就可能需要貼花。薪資收據免稅。
第 6 條(免稅憑證)
免徵印花稅之重要憑證:
- 各級政府機關所立或使用之憑證
- 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之憑證
- 企業內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
- 車票、船票、航空機票
- 農民出售自身生產農產品之收據
- 薪給、工資收據
- 領受賑金、恤金、養老金收據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
第 7 條(稅率/稅額)
詳見上方稅率表。
銀錢收據千分之四的稅率最高,是實務上最常見的印花稅項目。工程合約屬承攬契據,稅率千分之一。
第 8 條(貼花時點與彙總繳納)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稅額巨大不便貼用者,得請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
公私營事業組織得申請經核准後彙總繳納。
彙總繳納以每 2 個月為 1 期,分別於單月 15 日前申報繳納。對開立收據頻繁的企業(如營建業、物業管理業)非常重要,免去逐件貼花的麻煩。
第 10 條(印花稅票註銷)
貼用印花稅票,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或簽名註銷。
第 12 條(多份憑證)
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各執一份者,每份各別貼用。副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亦須貼用。
第 13 條(兩種以上性質)
同一憑證具兩種以上性質,稅率相同僅按一種貼用;稅率不同者,按較高稅率計算。
第 23 條(罰則-漏貼)
不貼或貼用不足者,除補貼外,按漏貼稅額處5 倍至 15 倍罰鍰。
印花稅罰則相對其他稅目非常重,最高 15 倍。實務上稅務員會到工地或辦公室查核合約是否貼花。
第 24 條(罰則-未註銷或重用)
- 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按稅額處 5~10 倍罰鍰
- 揭下重用:按稅額處 20~30 倍罰鍰
常見問題
- 「我跟房東簽租約要貼印花稅票嗎?」→ 租約不屬於應稅憑證(非銀錢收據也非不動產移轉契據)
- 「我賣房子的買賣契約要貼花嗎?」→ 不動產買賣契據按金額千分之一貼花
- 「公司開收據給客戶要貼花嗎?」→ 銀錢收據按金額千分之四貼花(統一發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