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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企業併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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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

更新 2026-04-04#法規#商業#併購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制定背景

為利企業以併購進行組織調整,發揮經營效率,並兼顧股東權益保障而制定。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本法適用對象為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2022)大幅修正,強化少數股東保護、擴大租稅優惠。

重點條文

第 4 條(併購類型定義)

併購類型 定義 說明
合併 參與公司全部消滅由新設公司承受(新設合併),或其中一公司存續承受消滅公司(吸收合併) 概括承受全部權利義務
收購 取得他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財產 以股份/現金/其他財產為對價
股份轉換 公司讓與全部已發行股份予他公司 常用於設立控股架構
分割 公司將可獨立營運之一部或全部營業讓與他公司 分割後可為子公司或獨立公司

第 5-6 條(董事義務與特別委員會)

  • 董事會應為公司最大利益行之,以善良管理人注意處理(§5)
  • 公開發行公司併購前應設特別委員會審議公平性(§6)
  • 應委請獨立專家就換股比例或對價合理性提供意見(§6-III)

第 18-27 條(合併程序)

  • 合併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及股東會特別決議(出席 2/3 以上、出席股份 1/2 以上同意)
  • 簡易合併:存續公司發行新股不超過已發行股份 20%,得免股東會決議(§19)
  • 非對稱合併(逆向三角合併):111 年修正新增,允許以母公司股份為對價
  • 異議股東享有股份收買請求權(§12)

第 34-44 條(租稅優惠)

租稅優惠要件

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對價,且達全部對價一定比例以上者,享有以下租稅優惠:

稅目 優惠內容 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 因合併/分割產生之所得免徵(對價 80% 以上為股份) §39、§44
證券交易稅 因合併/分割消滅公司移轉有價證券免徵 §34
契稅 因合併/分割取得不動產免徵 §34
印花稅 因合併/分割移轉產權憑證免徵 §34
營業稅 消滅公司剩餘留抵稅額可由合併後存續公司承受 §34
土地增值稅 可申請記存(不繳納,待再移轉時一併徵收) §34
實務重點
  • 租稅優惠的關鍵門檻:對價中有表決權股份比例
  • 合併免稅須股份對價達 80% 以上(§44)
  • 分割租稅優惠須股份對價達 65% 以上(§39)
  • 不符合比例門檻者,仍可適用一般所得稅法規定

第 15-17 條(勞工權益保護)

  • 併購後新公司應概括承受勞工權利義務(§15)
  • 不願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給付資遣費(§16)
  • 併購時不得僅因勞工退休年資而差別對待(§17)

與其他法規的關係

相關法規 關聯
公司法 併購之基本公司法規定
所得稅法 併購所得之課稅規定
勞動基準法 併購時勞工權益保護
公平交易法 結合申報(市占率門檻)

常見 FAQ

中小企業併購也適用本法嗎?

本法適用對象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若要適用,須先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但中小企業可透過一般公司法股權收購方式進行。

併購的租稅優惠有什麼條件?

最關鍵的是「以有表決權股份為對價的比例」。合併須達 80%,分割須達 65%。低於此比例則無法享受免稅優惠。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