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沿革與背景
本標準依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2 第 4 項、第 3 條之 4 第 3 項、第 88 條第 4 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5 條第 6 項及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1 第 13 項規定訂定。目的在規範各類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應就各類所得按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以確保稅收來源穩定。
重點條文
第 1 條(法源依據)
本標準依所得稅法第三條之二第四項、第三條之四第三項、第八十八條第四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六項及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十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扣繳率)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 所得類別 | 格式代號 | 扣繳率 | 說明 |
|---|---|---|---|
| 薪資所得 | 50 | 5% 或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按 5% 扣繳;每月給付薪資超過起扣點(115 年:90,501 元;114 年 88,501 元)(更新:2026-10-20)者,按扣繳稅額表扣繳 |
| 利息所得 | 5A/5B | 10% | 含短期票券利息、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分配之利息 |
| 租金收入 | 51 | 10% | |
| 佣金收入 | 52 | 10% | |
| 權利金所得 | 53 | 10% | |
|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 | 91/92 | 10% |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 5,000 元者免扣繳 |
| 執行業務報酬 | 9A/9B | 10% | |
| 退職所得 | 93 | 6% | 超過定額免稅部分 |
| 股利或盈餘 | 54/71 | 不扣繳 | 居住者之股利所得不適用扣繳,改於申報時計稅 |
| 告發或檢舉獎金 | 96 | 10% |
- 居住者定義: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者
- 薪資扣繳起扣點(115 年):每月給付總額 90,501 元(114 年 88,501 元)(更新:2026-10-20)
-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如年終獎金、加班費超時部分)一律按 5% 扣繳
- 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 2,000 元者,免予扣繳(薪資除外)
第 3 條(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扣繳率)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 所得類別 | 格式代號 | 扣繳率 | 說明 |
|---|---|---|---|
| 薪資所得 | 50 | 6%(特定條件)或 18% | 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 1.5 倍以下者,按 6%;超過者按 18% |
| 利息所得 | 5A/5B | 20%(一般)/ 15%(短期票券) | |
| 租金收入 | 51 | 20% | |
| 佣金收入 | 52 | 20% | |
| 權利金所得 | 53 | 20% | |
|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 | 91/92 | 20% |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扣繳率 20% |
| 執行業務報酬 | 9A/9B | 20% | |
| 退職所得 | 93 | 18% | 超過定額免稅部分 |
| 股利或盈餘 | 54/71 | 21% | |
| 告發或檢舉獎金 | 96 | 20% | |
| 財產交易所得 | — | 按所得額 20% | |
| 其他所得 | — | 20% |
- 非居住者定義: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 183 天者
- 非居住者的股利扣繳率為 21%(非 20%),這是特殊規定
- 非居住者薪資的 6% 低稅率條件:全月薪資 ≤ 基本工資 × 1.5(115 年最低工資 29,500 元,1.5 倍為 44,250 元;116 年起 30,900 × 1.5 = 46,350 元)(更新:2026-10-20)
- 非居住者無免扣繳門檻,所有所得均需扣繳
第 13 條(大陸地區人民及法人適用規定)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 183 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屬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適用第 2 條規定之扣繳率(即居住者扣繳率)。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 183 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屬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適用第 3 條規定之扣繳率(即非居住者扣繳率)。
- 大陸地區人民的居住者/非居住者判定標準與外國人相同(183 天)
-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課稅依據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
-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適用本標準扣繳;但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已在大陸繳納之稅額可申請扣抵
其他重要條文摘要
第 11 條(信託扣繳)
信託財產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規定應課徵所得稅者,受託人應於信託財產各類所得發生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第 14 條(施行日期)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與 SmartTaxer 的關聯
對 B2C 個人報稅使用者而言,扣繳率標準的重要應用場景:
- 薪資族:每月薪資扣繳稅額 = 按扣繳稅額表查表,年度匯算時多退少補
- 自由工作者:執行業務報酬被扣 10%(居住者),需在 5 月自行申報結算
- 股票投資人:居住者股利不扣繳,但需在申報時選擇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28%)
- 租屋房東:租金收入被扣 10%,年度結算時併入綜合所得
- 外籍人士:需特別注意 183 天居住者判定,影響扣繳率差異極大(如薪資 5% vs 18%)
實務案例
情境:美國籍 Dr. Smith 受邀來台演講 3 天,取得演講酬勞新臺幣 100,000 元。Dr. Smith 當年度在台停留未滿 183 天,屬非居住者。 分析:演講酬勞屬「執行業務報酬」(格式代號 9A),非居住者扣繳率為 20%(第 3 條)。扣繳義務人(主辦單位)應於給付時扣繳。 結果:
- 扣繳稅額 = 100,000 × 20% = 20,000 元
- Dr. Smith 實際入帳 = 100,000 − 20,000 = 80,000 元
- 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向國庫繳清,並開立扣繳憑單
情境:王小明為本國居住者,114 年每月固定薪資 90,000 元(含本薪 70,000 + 職務加給 20,000)。 分析:114 年薪資扣繳起扣點為 88,501 元,王小明月薪 90,000 元超過起扣點,應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第 2 條)。查表時需考量其扶養親屬人數。 結果:
- 假設王小明已婚、扶養 2 名子女(扶養 3 人),查 114 年扣繳稅額表
- 月薪 90,000 元、扶養 3 人 → 每月扣繳約 1,670 元
- 若為單身無扶養(扶養 0 人)→ 每月扣繳約 4,400 元
- 年終獎金另按 5% 扣繳(屬非每月給付之薪資)
情境:陳太太(居住者)將名下房屋出租給 A 公司作辦公室,月租金 30,000 元。 分析:租金收入屬「租賃所得」(格式代號 51),居住者扣繳率為 10%(第 2 條)。A 公司為扣繳義務人。 結果:
- 每月扣繳稅額 = 30,000 × 10% = 3,000 元
- 陳太太每月實收 = 30,000 − 3,000 = 27,000 元
- A 公司全年應開立扣繳憑單,給付總額 360,000 元、扣繳稅額 36,000 元
- 陳太太 5 月申報綜所稅時,36,000 元可作為已扣繳稅額抵減應納稅額
更新:2026-10-20,依據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individual-income-tax/withheld-rule/rule/NM11BZ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