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華民國會計師請領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證書費;申請補發或換發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者,亦同。
第 3 條 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申請補發或換發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者,亦同。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華民國會計師請領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證書費;申請補發或換發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者,亦同。
第 3 條 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申請補發或換發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者,亦同。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