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e] 本篇為國稅局講義或特定年度整理,部分金額為當年度數字;各年度最新金額見 稅務事實清單。
來源:國稅局簡報 113.04
課程大綱
一、最新租稅優惠法規修訂
-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之1
二、結算申報注意事項及常見問題
- 嚴重肺炎租稅優惠
- 後備軍人召集期間計算
-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
-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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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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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目的、對象、資格及期間 • 強化產業競爭優勢 目 的 • 鞏固我國產業全球供應鏈地位 適 用 • 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司(無其他組織型態) • 最近3年無違反環保、勞工、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 對 象 重大 適用 • 境內進行技術創新+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 • 研發金額及密度達一定規模 資格 • 有效稅率未低於一定比率 適用 112年1月1日-118年12月31日止 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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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租稅優惠適用原則 禁止過度獎勵原則 設有抵減上限(通常為當年度應納稅額*30%) 禁止重複抵減原則 同一項目(支出)不得同時適用不同獎勵,擇一 適用,例外:產創§23-3 扣除政府補助款 社會責任條款 最近3年無違反環保、勞工、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 重大情事 (審請時無須檢具證明文件,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律主管機關辦理,資格不 符者,撤銷原審查結果,亦不適用§10、§10-1) 申請或申報逾期效果 喪失權利,不得更正或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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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適用資格門檻-同時符合 關鍵技術地位 有效稅率底限 • 執行地點-我國境內 112年12%或 • 技術創新 113年起15% • 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 研發密度標準 先進製程設備金額 ≥100 研發費用60億元 億元 + (申請先進製程者適用) 研發密度6%(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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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定義:所稱居國際供應鏈關鍵 中央目的 居國際供應 地位,指公司生產之產品或提 事業主管 供之服務應用於涉及二個以上 機關審查 鏈關鍵地位 國家或地區之產業供應鏈,且 其產品或服務於該產業供應鏈 任一環節具顯著影響力。 產業供應鏈 顯著影響力 • 產業供應鏈說明 1. 說明國際市場影響力 當時(下)產業發展情形 -量化數據:國際市占率、排 產業上下游、關鍵技術及 名、進出口貿易金額等 未來發展 -其他可供佐證顯影響力文件 • 涉及2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佐 (質化) 證文件:訂單或出口資料 2. 節能減碳具體措施(國際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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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技術創新 定義 • 定義:技術創新包括新產品和新製程,以及產品和 製程的重大變革(OECD) • 研發範圍 國際領先技術-該項技術於國內外尚未全面具體成熟, 於未來產業發展中具有策略性競爭優勢 成熟製程技術之創新性應用-領導型技術或開發新型態 應用(國內廠商具成熟製程競爭優勢) 適用領域 -經濟部112年8月14日經授工字第11251029960號函 1.半導體、電動車輛、通訊、顯示器等四大類 (細項請參與 上開函釋) 2.其他經審查小組同意之領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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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研究發展密度 稽徵機關審核不符本 資格條件者,須向主 研發規模 管機關再行確認 研究發展費用規模:同一課稅年度,60億 (參國內公開發行公司 資訊及國際競爭對手) 計算基準-經會計師簽證之當年度個體綜合損益表金額 財務會計標準 • 會計師查核結果 • 研發費用-非以投資抵減審查標準【僅計算門檻標準時】 • 財務報告簽證發現錯誤、疏漏者,由稽徵機關反向通報 研發密度 ≥ 密度: 6 %(參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資訊及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統計資料) 研究發展費用 計算公式= 營業收入淨額 計算基準: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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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研發費用支出之審查(1) • 原則:自主研發(發展自主研發能力) 方 式 • 例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 專責單位:公司內部專責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單位 組 織 • 研發活動非由專責單位進行,而分散各業務部門,不適用 • 原則:限於我國境內從事研發活動 地點 • 例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委託國外研究機構者 • 開發或設計新產品、新服務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其原型 限定 • 開發新原料、新材料或零組件 • 不含改進現有 態樣 產品或服務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現有原料、 材料或零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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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研發費用支出之審查(2) • 專門從事研發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 -不固定之薪資如全勤獎金、績效獎金、資遣費、滿期金等不 專 門 研 發 在可認列之薪資範圍,免稅之伙食費亦不在可認列之薪資範 人 員 薪 資 圍。(工業局問答集Q23) -員工分紅費用化金額以實際給付者為限 消 耗 性 器 • 專供研究發展單位使用 與產創§10規 材 、 原 料 • 具備完整進、領料紀錄 定幾乎相同 及 樣 品 • 與研究計畫及記錄或報告相互勾稽 專用專利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為限 權、技術 • 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 及著作權 • 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為限 專用之資料 庫、軟體程 • 專為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 式及系統 • 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 專 門 研 發 人 員 薪 資 | • 專門從事研發發展工作 -不固定之薪資如全 在可認列之薪資範圍 圍。(工業局問答集Q -員工分紅費用化金 | 全職人員之薪資 勤獎金、績效獎金、資遣費、滿期金等不 ,免稅之伙食費亦不在可認列之薪資範 23) 額以實際給付者為限 | ||
|---|---|---|---|---|
| 消 耗 性 器 材 、 原 料 及 樣 品 | • 專供研究發展單位使用 • 具備完整進、領料紀錄 • 與研究計畫及記錄或報告相互勾稽 | 與產創§10規 定幾乎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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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研發費用支出之審查(3) 參加人員:限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 辦理方式: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與其他公司、有限合夥事 業或相關同體聯合辦理(不限) 不得重複扣抵 教 育 -委託辦理:受託辦理訓練活動之公司,代辦之訓練費不 得適用投資抵減(非受託公司之訓練費) 訓 練 -聯合辦理:屬其他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相關團體應分 費 用 攤之聯合辦理費用(非公司本身之分攤訓練費) 費用範圍 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教材費、保險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及場地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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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研發費用支出之審查(4) 國內 • 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 -國內研究機構,包括政府之研究機關(構)、經政府核准登 委 外 記有案以研究為主要目地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及所屬 研究機構 研 究 • 聘請國內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費 用 國外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為限 • 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 • 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為限 共同研究 • 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 發展支出 -國內研究機構,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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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研發費用支出之審查(5) 1.行政管理支出 2.例行性之資料蒐集相關支出 3.例行性檢驗之支出 不 得 認 4.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之支出 列 為 前 5.為確定顧客之接受度,從事試製所需耗用原料、 瞻 創 新 材料之支出 6.市場研究、市場測試、消費性測試、廣告費用 研 究 發 或品牌研究支出 展 支 出 7.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但符合本辦法之教 育訓練活動費用者,不在此限。 8.因銷售行為所支出之認證測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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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研發費用支出之審查(6) 原則-自行使用 例外 • 已取得合理報酬 研 發 • 未取得合理報酬 成 果 供國內外或大陸地區關係企業使用 提供移轉訂價報告佐證已保留合理利潤,並 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 抵減稅額=(研究發展支出-政府補助款-研究發展單 位產生之收入)25% 抵減稅 • 避免同一筆支出同時享受政府補助款及租稅優惠 款計算 • 研發單位非生產單位,Ex研發單位出售產品、服務或專供 及上限 研發之各項物品出售者 上限≦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得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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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申請文件-前瞻創新研究發展 1 公司組織圖及研究人員名冊 研究單位用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完整 2 進、領料紀錄 購買或使用專利權、專門技術、著作權、資料庫、 3 軟體程式、系統之契約或證明文件影本 4 研究發展計劃、紀錄或報告 教育訓練項目明細表、參訓人員名冊及執行情形之 5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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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申請文件-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專案審查項目 購買或使用專利權、專門技術、著作權、資料庫、軟體程式、 1 本 系統之契約或證明文件及付款證明影 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 2 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者:委託或聘請之計畫及契約書 影本 共同研究發展支出 – 足資證明符合本辦法之說明及文件 – 共同研究發展合約書影本-載明各參與人之支出分攤方式、投入內容 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 3 – 各參與人分攤之支出與投入內容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約定顯著相當 之證明文件(研發成果歸屬合理性) – 與國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者,國內無適當共同研 究發展對象之說明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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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申請文件-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專案審查項目 申請時點 當年度結算申報開始前3個月至申報期間截止日 當年度:費用發生年度 • 專利權費用發生年度 • §10-2施行日期112/1/1,首次攤折或分攤支出 之年度,施行日開始以後(即施行日前已購置 之專門技術或已共同研究者,不得適用) 未如期申請 • 屬專利權性質及共同研究發展支出 • 攤折或分攤年限內提出(2/1-5/31) • 以尚未攤折或分攤之餘額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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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申請文件-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專案審查項目 逾期申請之處理 問題:甲公司,從事半導體晶圓製造,設有研發部門,計 113年購買3億元專門供研究發展使用之專門技術,帳上分3 年攤折,114年12月1日始發現可申請適用,相關抵減如何 適用?
- 已逾申請期限,不得再申請抵減
- 仍在攤折期間,得於攤折期間內提出,並就尚未抵 減餘額分年攤折,適用投資抵減 答案:2) 115/2/1-115/5/31提出申請 攤折金額=(3億元-1億元)/2=1億元 逾期申請之1億元,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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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申請文件-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專案審查項目 購買或使用專利權、專門技術、著作權、資料庫、軟體程式、 1 本 系統之契約或證明文件及付款證明影 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 2 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者:委託或聘請之計畫及契約書 影本 共同研究發展支出 – 足資證明符合本辦法之說明及文件 – 共同研究發展合約書影本-載明各參與人之支出分攤方式、投入內容 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 3 – 各參與人分攤之支出與投入內容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約定顯著相當 之證明文件(研發成果歸屬合理性) – 與國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者,國內無適當共同研 究發展對象之說明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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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先進製程設備 機器或設備:限全新、硬體 ,不含用於機器或設備之軟體、 技術、技術服務 用途及範圍 自行使用 國際領先技術進行商業化量產 成熟製造技術之創新性應用 安裝地點:我國境內+營業處所或特定處所(自有或承 租),3年內安裝地點變更,需自行向稽徵機關申請備查 最低門檻:新臺幣100億元 支出總金額 • 包含價款、運費及保險費,不含為取得機器或設備所支付之其他費用 • 取得方式:購買、自製、委託製造、融資租賃取得(適用GAAP) 適用時點:當年度-達100億元+交貨年度 ) (詳後續釋例 抵減率:(支出總金額-政府補助款)5% 抵減上限:當年度應納稅額30%全新機器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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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先進製程設備 申請適用年度及金額:113年、150億元 可抵減金額? 申請文件 (1)13億元 第1筆及第2筆付款證明 (2)150億元 進口報單或進口證明書 (3)180億元 聲明書-第3筆付款時間(供稽徵關補證) (4)180.25億元 112年甲公司與荷蘭公司訂立採購契約,採購全新半導體設 備,合約內容包含設備150億元、專用軟體30億元及後續維 護管理每年5,000萬元等項目,訂購及付款情形如下說明 112年 113年 114年 國外訂購及預付訂金 運至臺灣及安裝 驗收及給付尾款 10億元 120億元 50億元 • 113年給付價款包含硬體 交 100億元及軟體20億元 • 114年10月給付價款硬體 申請投資 貨 40億元、軟體10億元及 抵減年度 專案管理費2,500萬元 (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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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先進製程設備 購置 支付總金額 (同§10-1) 方式 範圍 向他人購買 限硬體,不含用於該機 融資租賃取得 器或設備之軟體、技術 -採GAAP:無條件移轉、優惠 及技術服務 承購權、75%經濟年限、90% 總金額=價款+運費+保 公允價值或其他 -不採IFRS16:「實質競技利益」 險費 (與所得稅法§45不同- 取得之 與「購置」不必然相同 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 自行製造 必需費用) 不含未取得機器或設備 委由他人製造 所支付之其他費用,Ex 證明文件 -因應新設備進駐,須施作土木、 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或進 配管配線,或投資興建工廠 口報單、交貨文件 -貸款利息費用、代理商佣金、 關稅等 付款憑證 扣除政府補助款 -交貨年度未全數付款者,提書 聲明書(預定付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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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申請文件-先進製程機器或設備 國內購置: 1 • 統一發票影本+付款證明文件影本 • 交貨證明文件影本或相關文件 國外進口: • 付款證明文件影本 2 • 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影本、註明運輸工具到港日期之進口證明書影本 或相關文件 融資租賃方式向租賃公司購置: 3 • 統一發票影本+付款證明文件影本 • 租賃契約書影本 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 • 轉供自用之統一發票影本或帳載紀錄;委由他人製造所取具之統一發 4 票影本及付款證明文件影本 • 成本明細表、委託製造契約書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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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計算公式 有效稅率 • 有效稅率 當年度應納稅額 境外扣抵稅款 投資抵減稅額 國內實際繳納稅款
調整後全年所得額 ‒ ‒ ( ) • 以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申請時,暫以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 – 主管機關-暫以結算申報書相關申報金額審核有效稅率 – 稽徵機關核定,如低於有效稅率,則當年度不適用本項租稅優惠 境外扣抵稅額 非大陸地區之繳納境外扣抵稅款(含租稅協定他方締約國減免之稅額而依 該協定應准扣抵之稅額)- 所得稅法§3 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境外扣抵稅款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21) 投資抵減稅額 • 依本條例及其他規定投資抵減之實際抵減稅額 • 納入計算範圍:抵繳本稅部分,不含未分配盈餘抵繳稅款 – 分子分母計入基礎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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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有效稅率 非常規調整(有效稅率) • 藉調整收入、成本、費用、損失及其他影響 損益或稅額項目之調整,以符合有效稅率標 準者,稽徵機關應正確調整損益科目及金額 • 例如:未列報費用、多計收入、境外分公司 所得採淨額申報〔列於全年所得加項,課稅 所得增加(應納稅額增加),全年所得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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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研究發展投資抵減 • 產創§10:研發支出15%或10%(3年) • 產創§12-1第1項:智財收益-研發支出200% • 其他法律鼓勵研發目的之所得稅優惠 禁止重複抵減(變更適用) • 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25% • 先進製程設備支出(100億以上)5% • 產創§10-1:智慧機械或設備支出(100萬元~10億 元)5%或3%(3年) • 其他法律規定機器或設備之所得稅優惠ex生醫§6 機器設備投資抵減
| 研究發展投資抵減 • 產創§10:研發支出15%或10%(3年) • 產創§12-1第1項:智財收益-研發支出200% • 其他法律鼓勵研發目的之所得稅優惠 禁止重複抵減(變更適用) • 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25% • 先進製程設備支出(100億以上)5% | |
|---|---|
| 禁止重複抵減(變更適用) • 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25% • 先進製程設備支出(100億以上)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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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
申辦期間及審查流程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時間序 公司組織 (不限產業)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稽徵機關 辦理當年度營利事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歷年制) 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 結算申報開 至申報期間截止日 始前3個月 止,檢附: (2/1-4/30) 1.資格條件證明 2.投資範疇相關書 表文件 結算申報期間 (5/1-5/31) 結算申報依規格格式填載 及檢附前列文件 結算申報結截止日 後7個月內 審查 + 就當時產業發展情形 ,就資格要件及當年 審 查 度研究計畫或投資計 結 畫是否符合獎勵規定 果 進行審查,審查項目 研發計畫或投資 計劃 專供研發使用技 受理申報 術或軟體 (申報書) 委外研究或聘請 國外研究機構人 員 • 審閱相關研發計 畫及憑證 • 核定 + 各地區 國稅局 聲明同意 變更適用 §10、10-1 審查小組/11人以上 /專家學者(>1/ ) 2
| 2.投資範疇相關書 表文件 + 結算申報依規格格式填載 及檢附前列文件 | 計劃 專供研發使用技 | ||
|---|---|---|---|
| 術或軟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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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申請文件 公司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具國際供應鏈關鍵 1 地位之說明資料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公司當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影本 2 (採IFRS版本) 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損益及稅 3 額計算表影本(填寫申請書-敘明有效稅率+計算表) 申請適用先進製程機器或設備者,購置先進製程之 4 全新機器或設備之投資計畫(目的+效益+達100億元) 5 其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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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產創§10-2資格不符-變更適用產創§10、§10-1 2月 5月 12月 公司申辦期間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期間 國稅局審核 符合 §10-2 國稅局查核 資格門檻 審查結果 申請 審查會議/ 投資 審查小組 抵減 不符合 符合 公司 資格門檻 資格門檻 不符合 按§10、10-1 提出 資格門檻 規定審查 申請 適用§10-2 申報 核定抵稅額 國稅局收件 營所 公司接獲通知 稅 1個月內更正營利事 業所得稅申報資料 變更適用§10、§10-1 適用 逾期未辦理者, §10、 不予受理 §10-1 國稅局通知中央目的事業主關 核定抵 機關提供§10、§10-1審查意見 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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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產創§10-2資格不符-轉換產創§10、§10-1 產創§10 產創§10-1 • 不符資格門檻 • 不符資格門檻 • 聲明同意變更適用 • 聲明同意變更適用 – 未聲明,不得適用 – 未聲明,不得適用 §10、§10-1 鼓勵研發+門檻較高 鼓勵投資+門檻較高 免以線上申辦 • 更正程序-預期未辦理,不予受理 • 更正程序-預期未辦理,不予受理 – 期限:審查結果送達次日起1 – 期限:審查結果送達次日起1 個月內 個月內 – 申請對象:所在地稽徵機關 – 申請對象:所在地稽徵機關 – 填寫申報表格+繳納稅款(免加 – 填寫申報表格+繳納稅款(免加 計利息) 計利息) • 限制-不得逾原申請支出金額 • 限制-不得逾原申請支出金額 (不得逾原申請研發計畫項目) (不得逾原申請機器設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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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資格不符-轉換不同租稅優惠條款流程 申請投資抵減 (主管機關) 申請書聲明欄 同意變更適用 •通知之次日起1個 審查 月內 結果- •向稽徵機關更正營 所稅結算申報資料 資格 並繳納稅款差額 營所稅結算申報 (稽徵機關) 不符 •免加計利息 申報書聲明欄 未辦理或逾期辦理, 同意變更適用 不適用投資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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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產創§10-2資格不符-轉換產創§10 產創§10-2 產創§10 • 資格門檻 不 • 符合高度創新 • 前瞻創新研究發展 得 (技術門檻較高) 重 複 適 • 投資抵減=研發支出 •投資抵減=研發支出 25% 用 • 上限=當年度應納稅額 15%或10%(3年)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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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產創§10-2資格不符-轉換產創§10-1 產創§10-2 產創§10-1 • 資格門檻≧100億元 • 資格門檻≧累積100萬元 不 • 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 • 智慧機械、行動5G或資安 或成熟製程技術創新應用 得 技術或服務 重 複 適 • 投資抵減=機器或設備支 出5% 用 • 投資抵減=設備或機器或 • 上限=當年度應納稅額 服務支出5%或3%(3年)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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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投資抵減 前瞻創新研究發展 先進製程機器設備 研發活動範圍 製造活動範圍 • 國際領先技術 • 國際領先技術商業化 • 成熟製造技術之創新 量產 應用 • 成熟製造技術之創新 抵減稅額=研發支出 應用 25% 抵減稅額=全新機器 • 當年度抵減上限30% 設備5% (100億元以上) • 與其他投資抵減合併適用 • 當年度抵減上限30% ≤50%,其他法律規定當年 • 與其他投資抵減合併適用≤50%, 度為最後年度且抵減金額不 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年度 受限制,不在此限 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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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及上限 抵減範圍 當年度應納稅額=當年度課稅所得額20% +未分配盈餘5% 上限 上限=當年度應納稅額30% 合併抵減總額上限 • 合併抵減總額上限 – 原則:當年度應納稅額50% – 例外: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 額不受此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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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研究發展投資抵減 • 產創§10:研發支出15%或10%(3年) • 產創§12-1第1項:智財收益-研發支出200% • 其他法律鼓勵研發目的之所得稅優惠 禁止重複抵減(變更適用) • 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25% • 先進製程設備支出(100億以上)5% • 產創§10-1:智慧機械或設備支出(100萬元~10億 元)5%或3%(3年) • 其他法律規定機器或設備之所得稅優惠ex生醫§6 機器設備投資抵減
| 研究發展投資抵減 • 產創§10:研發支出15%或10%(3年) • 產創§12-1第1項:智財收益-研發支出200% • 其他法律鼓勵研發目的之所得稅優惠 禁止重複抵減(變更適用) • 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25% • 先進製程設備支出(100億以上)5% | |
|---|---|
| 禁止重複抵減(變更適用) • 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25% • 先進製程設備支出(100億以上)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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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及上限 抵減稅額≦50%(原則) 抵減稅額>50%(例外) • 法律明文規定有限制者為限 • 情況1-法律規定(要件) • 計 算 方 式 = 當 年 度 應 納 稅 額 – 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 +抵減金額不受限制 50%-各項投資抵減≦0 規定 • 合併抵減上限50%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 產創§10-1 §37、§40-抵減總額不超 過50%,但最後年度不在 – 產創§10-2 此限 – 生醫§5研發投抵 • 都市更新條例§70 – 生醫§6設備投抵 – 生醫§7股東投抵 – 文創§27-1股東投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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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限制使用目的、地點及期間 核備事項 違反使用目的之處理 • 計畫使用目的 • 原則-補繳稅款及利息 – 專供研發使用專利權、專利 – 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技術、著作權、資料庫、軟 結算申報期限屆滿日之次 體程式及系統 日至稅款繳納日 – 全新之機器或設備 • 例外- • 安裝地點 – 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非 限制期間-3年 屬人力所能抗力之災害或 事件-應依報備程序辦理 • 購置之次日3年內,轉借、出租、轉 – 企業併購法之合併、分割 售、退貨、拍賣、報廢、失竊、經他 人依法收回、安裝地點不符或變更原 或收購而移轉 使用目的 • 安裝地點變更-向稽徵 • 購置日 機關申請核備 – 無形資產或軟體「取得日」 – 機器設備「交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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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申報書-先進製程機器或設備(第A14-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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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申報書-先進製程機器或設備(第A14-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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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申報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第A1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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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申報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第A1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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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端發票好幫手,對獎儲存有e套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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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之1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之1 目的、對象、資格及期間 原生文化 目 的 • 促進我國 智慧財產開發、產製及流 通 適 用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 最近3年無違反環保、勞工、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 對 象 重大(消極資格) • 現金投資 適用 • 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產業符合依定範 範圍 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或有限 合夥事業 適用 112年6月2日-122年6月1日止 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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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之1 適用條件 現金投資 連續持有2年以上 • 目的-引導資金挹注 自繳納股款、出資額 • 以非現金方式投資者 或投資額之日起 連續 不適用 達2年以上 文創公司或專案 投資範圍 • 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 • 經文化部核准 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 – 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 限合夥事業 (投資計畫 ) – 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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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之1 投資抵減稅額 公司或有限合夥 專案 可抵減稅額=股款或 可抵減稅額=投資額 出資額20% 20% • 當年度抵減上限30% • 當年度抵減上限30% • 與其他投資抵減合併適用 • 與其他投資抵減合併適 ≤50%,其他法律規定當 用≤50%,其他法律規定 年度為最後年度且抵減金 當年度為最後年度且抵 額不受限制,不在此限 減金額不受限制,不在 。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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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之1 創業投資事業股東 一般投資人 創投事業股東或合夥人 現金投資 名目投資人 連續持有 創業投資事業 滿2年以上 現金投資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或專案, 取得投資抵減(同一般投資人) 投資抵減 取得投資抵減稅額,但不能享有(從抵稅角度- 稅額=投資 因大部分所得為免稅所得,AMT亦不能抵減, 額20 無法達獎勵效果) 抵減時點: 創投事業股東或合夥人 有營利事 持股期間相同-股東或合夥人連續持有創投 業課稅所 事業期間=創投事業投資文化創意事業公司 得 或有限合夥或專案之期間,均需連續持有 滿2年 抵減稅額 股東或合夥人抵減稅額=創投事業取得之投 之更正及 資抵減持股或出資額比例 註銷 抵減時點:第3年度起(即達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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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之1 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及上限 • 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或經調整核定)年度 抵減時點 • 依序於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抵減範圍 當年度應納稅額=當年度課稅所得額20%+未分配盈餘5% 上限 當年度應納稅額30% 合併抵減總額上限 • 合併抵減總額上限-同一年度同時適用其他投資抵減稅額 – 原則:當年度應納稅額50%,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4 年抵減 – 例外: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 不受此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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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之1 股東投資抵減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40:股票價款20% • 本法或其他法律有關所得稅優惠規定 禁止重複抵減 • 同一資金,擇一適用投資抵減 • 投資範圍有所限制,如所投資對象亦 為文化創意產業時,應注意相關規定 • 文化創意發展法第27條之1:股款、出資額或投 資額20% • 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有關所得稅優惠規定 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
| 股東投資抵減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40:股票價款20% • 本法或其他法律有關所得稅優惠規定 禁止重複抵減 • 同一資金,擇一適用投資抵減 • 投資範圍有所限制,如所投資對象亦 為文化創意產業時,應注意相關規定 | |
|---|---|
| 禁止重複抵減 • 同一資金,擇一適用投資抵減 • 投資範圍有所限制,如所投資對象亦 為文化創意產業時,應注意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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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之1 申請注意事項及審核機關 投資人 申請人 主管機關 稽徵機關 • 現金投資 募資方式 審核資格 營利事業 • 股份、有限 • 連續持有 • 文化創資 投資抵減證 合夥或專案 事業公司 達2年以上 明審核及發 申請-文化創意 或有限合 • 取 得 營 利 產 業 資 格 及 投 放證明書 夥事業 資計劃 事業投資抵 更正、註銷 • 專案 執 行 投 資 計 畫 減證明書 及追繳已抵 及 申 請 完 成 證 審核投資計 • 抵減時點 明 減之營利事 畫 投資抵減證明 (申報時提 業投資抵減 審核及發放 書送達次日起 出證明抵 算一個月內發 投資完成證 減)、限制 給投資人 明 投資抵減申 及年限 請、更正及註 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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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之1 申請事項及審核機關 資格申請 投資計畫執行 投資抵減申請 (文化部) (文化部) (稽徵機關) • 文化創意事業公司 • 投資計畫內容重大 • 申請投資抵減稅額 或有限合夥事業 調整及延期 證明書 • 專案 • 投資計畫完成證明 • 更正及補繳 申請文件 申請文件 計畫變更
- 投資計畫核定函
- 申請書
- 投資項目重大變動
- 資金募集佐證文件
- 設立或增資擴充或專
- 延期 設立或增資擴充之會議紀 案 完成證明 錄、同意書影本;或專案 創立或增資擴窗之會議紀 投資協議書影本 錄、同意書或相關證明 1. 完成證明佐證資料 前項登記資料、章程或有 募集完成之銀行專戶資料
- 支出執行明細資料 限合約契約書 投資人名冊
- 投資人投資期間達2年
- 資金募集及運用資料
- 投資計畫 證明文件
- 其他
- 其他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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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之1 申請事項及時序-申請人 專案 公司或有限合夥 • 申請核定為文化創意事業 申請核定專案發起人 申 公司或有限合夥 申請期限:投資協議書簽 • 申請期限:設立或變更登 請 訂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逾 記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逾 單 期不受理 期不受理 位 : 文 創立或增資擴展 出資額 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 化 投資協議書 記(已設立或變更登記表 部 銀行帳戶-現金募集 或工商登記登載日期準) 銀行帳戶-現金募集 投資計畫 投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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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之1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申請期限 適用期間:112.6.2-122.6.1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文化創意事 業產業投資抵減辦法(發布日:112.12.1) 辦法施行後之創立、增資擴展或簽訂之文化創 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或專案,方有適用 過渡期間 • 申請期限:§5,逾期不受理 – 設立或變更登記日之次日6個月內 – 投資協議書簽訂之次日起6個月內 • 延長申請期限: – 112.6.2~112.12.1之投資案件 – 自本辦法發布日起6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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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之1 申請人資格申請-文化創意事公司或有限合夥 1 申請書 創立或增資擴充(資金募集佐證資料) 議決創設或增資擴充前、後會議紀錄、同意書影本或相關證明資料 創立或增資擴充前、後登記資料、章程或有限合夥契約,及最近一次變更登記資料 2 完成募集現金投資資金之銀行專戶資料:專供存管計劃相關款項,含申請人募集之 現金投資 投資人名冊,內容包含名稱、統一編(證)號、認股股數與金額或出資額。創業投資股 東或合夥人及經營創投事業證明文件 投資計畫 申請人簡介 投資項目:從事符合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事業一定範圍之我國原生文化內容開發、 產製及流通之說明及證明資料 3 執行團隊背景及職掌:具備我國原生文化影視音作品開發、產製或流通相關學歷或 經歷之成員 預計辦理流程及時間表 預期成果及具體目標 預計支出項目表 4 其他指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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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之1 申請人資格申請-專案 1 申請書 專案募集資金佐證資料 發起專案之會議紀錄或相關證明資料 專案投資協議書影本 2 專案發起人設立登記資料 完成募集現金投資資金之銀行專戶資料:專供存管計劃相關款項,含申請人募集之 現金投資 投資人名冊,內容包含名稱、統一編(證)號、認股股數與金額或出資額。創業投資股 東或合夥人及經營創投事業證明文件 投資計畫 申請人簡介 投資項目:從事符合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事業一定範圍之我國原生文化內容開發、 產製及流通之說明及證明資料 3 執行團隊背景及職掌:具備我國原生文化影視音作品開發、產製或流通相關學歷或 經歷之成員 預計辦理流程及時間表 預期成果及具體目標 預計支出項目表 4 其他指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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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之1 資金用途限制 與投資計畫相符 不得支應項目 「當次增資」用途
- 已於其他投資計畫列 限於支應「當次計 報之支出或已取得政 畫」 府補助款之支出(避免 個別銀行帳戶管理 同一事項,重複扣抵 或享受優惠) 與 投 資 計 畫 內 容 所
- 行政管理支出 需 之 直 接 必 要 投 入
- 涉及不合常規安排之 支出 (支出項目表) 關係人支出 設 置 帳 簿 、 保 存 憑
- 股權投資支出 證及會計紀錄 (稅捐稽徵機關管 5. 購置不動產支出 ,並經 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會計師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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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之1 資金用途限制 減資行為§5、§12 • 原則:彌補虧損以外之減資行為,減資金額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 投資計畫金額=增資金額-減資金額(彌補虧損除外) 募集資金金額 減資金額 – 不可抵減稅額=可適用投資抵減稅額× 募集資金金額 ( − ) • 例外:減資全數作為彌補虧損,不影響投資抵減金額 資金未全數支用或使用 • 投資計畫募得資金-實際支應投資項目>0,差額不得適用 投資抵減,已取得投資抵減部分失其效力 – 投資計畫完成證明核發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更正 募集資金金額 實際支應金額 – 不可抵減稅額=可適用投資抵減稅額× 募集資金金額 ( − ) 限制期間§6 • 投資計畫核定日起算至完成證明核發日,不得有彌補虧損以外之減資 行為 • 彌補虧損以外之減資行為,應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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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之1 與原生文化相關 類 電影、紀錄片、戲劇、動畫、電視節目,包括 型 但不限於科技應用之沉浸式體驗方式 影 視 內 一 漫畫、小說、遊戲等故事開發導入劇本創作; 容 定 影視內容製作;攝影棚與片場經營、專供影視 原生 範 內容製作使用之科技技術應用(特銷、後製)、 文化 圍 演員培育;影視內容發行、電影院播映國片等 (主管 機關 類 歌曲、廣播節目、聲音節目、音樂劇、傳統戲 聲 型 曲,包括但不限於科技應用之沉浸式體驗方式 審查) 音 內 一 詞、曲、編曲以及聲音節目製作;聲音內容製 容 定 作;錄音室經營、專供聲音內容製作使用科技 範 應用、歌手培育、聲音內容發行、演場會、劇 圍 場、展演空間等
| 聲 音 內 容 | ||
|---|---|---|
| 一 定 範 圍 | 詞、曲、編曲以及聲音節目製作;聲音內容製 作;錄音室經營、專供聲音內容製作使用科技 應用、歌手培育、聲音內容發行、演場會、劇 場、展演空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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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一定範圍的事業或專案投資計畫內容 事業及專案 投資計畫內容 從事影視內容故事開發之文字、應完成我國原生文化影視內容故事開發,並導入劇本創作 圖像、漫畫、動畫、視覺藝術、支出範圍包括劇本創作所需支付之授權金、編劇費用及其他創作劇 表演藝術、沉浸式內容及遊戲 本直接必要投入支出,或從事故事開發導入劇本創作之直接必要投 開 導入劇本創作 入支出 發 應完成我國原生文化影視內容產製 從事影視內容製作 支應範圍應為購買劇本版權與軟硬體設備、租借片場、支付演員片 酬及其他製作影視內容必要投入支出 影 應協助我國原生文化聲音影視內容產製,並達具體量化目標 視 從事攝影棚與片場經營 支應範圍為承租場地、搭設場景及購買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經營攝影 棚與片場必要投入支出 內 從事專供影視內容製作之科技 應協助我國原生文化影視內容產製,並達具體量化目標 產 容 技術應用、但不包括所使用設 支應範圍為購買軟硬體設備及其他應用科技技術必要投入支出 製 備製造者 產 應完成供我國原生文化影視內容產製所需之演員培訓,並達具體量 業 從事演員之培育 化目標。支應範圍為自行或委託他人舉辦訓練課程費用及其他培育 演員必要投入支出,但不包括經紀費用 應協助我國原生文化影視內容發行,並達具體量化目標 從事影視內容發行 支應範圍為支付版權或放映權、進行行銷宣傳及其他發行影視內容 必要投入支出 流 應協助我國原生文化影視內容映演,並達具體量化目標 通 從事映演空間經營 支應範圍為購買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經營映演空間必要投入支出
| 從事影視內容故事開發之文字、 圖像、漫畫、動畫、視覺藝術、 表演藝術、沉浸式內容及遊戲 導入劇本創作 | 應完成我國原生文化影視內容故事開發,並導入劇本創作 支出範圍包括劇本創作所需支付之授權金、編劇費用及其他創作劇 本直接必要投入支出,或從事故事開發導入劇本創作之直接必要投 入支出 |
|---|---|
| 從事影視內容製作 | 應完成我國原生文化影視內容產製 支應範圍應為購買劇本版權與軟硬體設備、租借片場、支付演員片 酬及其他製作影視內容必要投入支出 |
| 從事攝影棚與片場經營 | 應協助我國原生文化聲音影視內容產製,並達具體量化目標 支應範圍為承租場地、搭設場景及購買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經營攝影 棚與片場必要投入支出 |
| 從事專供影視內容製作之科技 技術應用、但不包括所使用設 備製造者 | 應協助我國原生文化影視內容產製,並達具體量化目標 支應範圍為購買軟硬體設備及其他應用科技技術必要投入支出 |
| 從事演員之培育 | 應完成供我國原生文化影視內容產製所需之演員培訓,並達具體量 化目標。支應範圍為自行或委託他人舉辦訓練課程費用及其他培育 演員必要投入支出,但不包括經紀費用 |
| 從事影視內容發行 | 應協助我國原生文化影視內容發行,並達具體量化目標 支應範圍為支付版權或放映權、進行行銷宣傳及其他發行影視內容 必要投入支出 |
| 從事映演空間經營 | 應協助我國原生文化影視內容映演,並達具體量化目標 支應範圍為購買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經營映演空間必要投入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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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一定範圍的事業或專案投資計畫內容 事業及專案 投資計畫內容 從事聲音內容開發之詞、曲、應完成我國原生文化聲音內容開發之詞、曲、編劇創作及聲音節目 編曲創作及聲音節目 支出範圍支付授權金或創作者報酬及其他開發聲音內容必要投入支出 開 應完成我國原生文化聲音內容產製 發 從事聲音內容製作 支應範圍應為購買詞曲版權與軟硬體設備、租借錄音室、支付歌手唱 酬及其他製作聲音內容必要投入支出 應協助我國原生文化聲音內容產製,並達具體量化目標 從事錄音室經營 支應範圍為承租場地、購買軟硬體設備及其他錄音室必要投入支出 聲 從事專供聲音內容製作之科 應協助我國原生文化聲音內容產製,並達具體量化目標 音 技技術應用、但不包括所使 支應範圍為購買軟硬體設備及其他應用科技技術必要投入支出 用設備製造者 內 產 應完成供我國原生文化聲音內容產製所需之歌手培訓,並達具體量化 容 從事歌手之培育 目標。支應範圍為自行或委託他人舉辦訓練課程費用及其他培育歌手 製 必要投入支出,但不包括經紀費用 產 應協助我國原生文化聲音內容發行,並達具體量化目標 業 從事聲音內容發行 支應範圍為支付版權、進行行銷宣傳、周邊活動策畫及其他發行聲音 內容必要投入支出 應完成我國原生文化聲音內容展演。支應範圍應為承租場地、購買軟 從事音樂展演活動策畫 硬體設備、進行行銷宣傳及其他策畫音樂展演活動必要投入支出 流 從事展演空間經營(包括結 應協助我國原生文化聲音內容展演,並達具體量化目標 通 合音樂傳播之複合式展演空 支應範圍為購買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經營展演空間必要投入支出 間經營)
| 從事聲音內容開發之詞、曲、 編曲創作及聲音節目 | 應完成我國原生文化聲音內容開發之詞、曲、編劇創作及聲音節目 支出範圍支付授權金或創作者報酬及其他開發聲音內容必要投入支出 |
|---|---|
| 從事聲音內容製作 | 應完成我國原生文化聲音內容產製 支應範圍應為購買詞曲版權與軟硬體設備、租借錄音室、支付歌手唱 酬及其他製作聲音內容必要投入支出 |
| 從事錄音室經營 | 應協助我國原生文化聲音內容產製,並達具體量化目標 支應範圍為承租場地、購買軟硬體設備及其他錄音室必要投入支出 |
| 從事專供聲音內容製作之科 技技術應用、但不包括所使 用設備製造者 | 應協助我國原生文化聲音內容產製,並達具體量化目標 支應範圍為購買軟硬體設備及其他應用科技技術必要投入支出 |
| 從事歌手之培育 | 應完成供我國原生文化聲音內容產製所需之歌手培訓,並達具體量化 目標。支應範圍為自行或委託他人舉辦訓練課程費用及其他培育歌手 必要投入支出,但不包括經紀費用 |
| 從事聲音內容發行 | 應協助我國原生文化聲音內容發行,並達具體量化目標 支應範圍為支付版權、進行行銷宣傳、周邊活動策畫及其他發行聲音 內容必要投入支出 |
| 從事音樂展演活動策畫 | 應完成我國原生文化聲音內容展演。支應範圍應為承租場地、購買軟 硬體設備、進行行銷宣傳及其他策畫音樂展演活動必要投入支出 |
| 從事展演空間經營(包括結 合音樂傳播之複合式展演空 間經營) | 應協助我國原生文化聲音內容展演,並達具體量化目標 支應範圍為購買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經營展演空間必要投入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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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之1 申請投資抵減證明書-稽徵機關 申請期限 投資人投資期間達2年之次年1月底前 逾期不受理(含通知補件,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受理申請日或資料檢齊之日起算二個月發給投資抵減證明書 檢具資料及文件 -申請人為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
- 投資計畫核定函影本
- 議決創立或增資擴充之會議紀錄、同意書影本或相關證明資料
- 創立或增資擴充前、後之登記資料、章程或有限合夥契約,及最近一次 變更登記證明資料。自投資計畫核定日後,如有增、減資,併同檢附投 資計畫核定日至最近一次增、減資之資本形成明細表。
- 投資人投資期間達二年之證明資料 投資人名冊(投資人為創投事業者,提供同期間連續持股2年以上之股東或合夥人),包含 名稱、統一編(證)號、連續持有達二年之股數與金額或出資額及其繳款日期 投資人繳納股款或出資額證明資料 投資人持股或出資額異動情形
- 其他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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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之1 申請投資抵減證明書-稽徵機關 申請期限 投資人投資期間達2年之次年1月底前 逾期不受理(含通知補件,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受理申請日或資料檢齊之日起算二個月發給投資抵減證明書 檢具資料及文件 -申請人為專案發起人
- 投資計畫核定函影本
- 發起專案之會議或相關證明資料
- 專案投資協議書影本
- 專案發起前、後之登記資料及最近一次變更登記證明資料。自投資計畫 核定日後,如有增、減資,併同檢附投資計畫核定日至最近一次增、減 資之資本形成明細表。
- 投資人投資期間達二年之證明資料 投資人名冊(投資人為創投事業者,提供同期間連續持股2年以上之股東或合夥人) ,包 含名稱、統一編(證)號、連續持有達二年之股數與金額或出資額及其繳款日期 投資人繳納股款或出資額證明資料 投資人持股或出資額異動情形
- 其他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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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之1 投資計畫執行期限、變更及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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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之1 申請投資計畫完成證明-文化部 申請期限 投資計畫完成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逾期不受理 審理結果副知所在地稽徵機關 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期間,遇有不可抗力災害或事件,查核認定 已完成證明者,得依原完成狀態發給完成證明。 檢具資料及文件
- 足資證明完成投資計畫之資料
- 投資計畫支應之各項支出明細表、支出證明及會計師查核簽 證報告
- 銀行專戶資料
- 最近一次變更登記證明資料。自投資計畫核定日後,如有增、 減資,併同檢附投資計畫核定日至最近一次增、減資之資本 形成明細表。
- 其他經本部指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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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之1 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失其效力其情形 註銷投資抵減 申請更正 未能如期完成投資計畫 • 申請人: 依相關日期 (核復函送達日或通知期限屆滿日) 起算6個月內申請更正 未如期申請完成證明 或註銷投資抵減稅額 (申請期限屆滿日) 證明書,並將結果通 否准完成證明 (否准函送達日) 知投資人。 撤銷或廢止投資計畫或 • 投資人: 已抵繳者, 完成證明 (撤銷或廢止函送達日) 自動補報加息。 減少投資抵減金額 實際支應金額未達投資 稽徵機關 計畫所募資金,按比例 • 函覆申請人投資抵減證 適用投資抵減 明書更正或註銷結果 減資彌補虧損以外行為, • 投資人未依規定更正者, 減資部分不得適用投資 追繳及加計利息 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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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之1 稽徵機關通知 撤銷、廢止或變更投資計畫核定或完成證明情事 資格或未依計畫執行 申請人資格不符 發現資金支應不符投資計畫 計畫成果供他人使用未收取報酬 未依規定設置、保存與計畫相關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 未經會計師簽證 有減資彌補虧損以外行為 不合常規安排 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之股東、合夥人或 專案投資人,及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與申 請人相互間,有藉投資資金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 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形 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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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 興特別條例 手機條碼快速掃,發票中獎不用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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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 立法目的 為因應COVID-19疫情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 提高雇主給付薪資誘因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 適用主體 ✪ 除營利事業,尚包括其他事業單位 (如:事務所、醫療院所等) 優惠內容 給付員工依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200%自申 報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 第3條第3項規定請假期間 請假期間 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 指示而得請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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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 紓困特別條例§3Ⅲ規定 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 請假期間 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 員工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 防疫照顧假 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 • 延後開學、停課期間 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而請防疫 • 托嬰中心停止收托期間 隔離假之期間 • 社區式長照機構暫停服務期間 員工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 • 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 隔離或檢疫家屬而請防疫隔離 • 12歲至未滿18歲學生接種BNT 假之期間 疫苗措施 疫苗接種假 自110.5.5起實施疫苗接種假,勞工 前往接種疫苗,以及為避免接種發 生不良反應,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 次日24時止,得申請疫苗接種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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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本條例第19條規定,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起 施 行 期 間 至110年6月30止,並經立法院同意延長至112年6月30日。 (109/1/15-112/6/30,已廢止) 防 疫 隔 離 假 自112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 疫 苗 接 種 假 • 自111年11月7日起家長如有親自照顧自主防疫、有感 防疫照 染疑慮在學子女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顧假 • 112年3月20日起學生於0日及次日起5日內請病假,可 (防疫政策- 請防疫照顧假 指揮中心) • 112年8月15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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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COVID-19適用薪資加倍減除最新規定 112年9月15日台財稅字第11200604860號令 員工因確診COVID-19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 家照護、收至於指定處所或醫院之隔離治療, 確 診 者 係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 處置指示 得適用薪資加倍減除 • 加倍減除金額 薪資加 僅差額範圍
隔離期間給付薪資 勞動基準法工資給付標準 倍減除 (或勞 雇雙方約定金額) 之金額 • 勞動基準工資給付標準 事假-可不給薪;病假-半薪;休假-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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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COVID-19適用薪資加倍減除最新規定 112年9月15日台財稅字第11200604860號令 • 112年9月15日前,尚未核課確定案件, 適 用 案 件 包含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案件 • 112年度案件:併結算申報書申請適用 • 申請期限:112年12月31日止 • 證明文件 申請期限/ 薪資金額證明 證明文件 計算明細表 請假相關證明文件(隔離通知書或隔離治療 通知書、請假單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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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召集期間計算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手機條碼存發票,通知中獎好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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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 8 條-第A32頁、第A10-2 頁 第7條 後備軍人接受『召集期間』,其所屬機關(構)、事 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公假,薪資照給。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前 條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150%,自 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請假期間:員工接受召集之公假期間 薪資金額:經常性薪資-政府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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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 8 條 薪資加倍減除之限制 不得與其他租稅優惠重複適用 得減除金額,減至所得額至0為限 所得額為負數者,不適用 租稅優惠實施期間:111/1/1-118/12/31,年限為8年;其 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一次,並以8年為 限。 應檢附文件:依規定格式填報 薪資金額證明 員工假單 教召令 解召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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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公假期間(日數) • 員工接受召集期間,如遇例假日,是否給予公假?即計算 時扣除相關日數?集合地點偏遠,路程公假是否計入? 扣除例假日-例假日員工無出勤義務,雇主無須給予公假 是,包含接受召集往返所需之路程時間,為應以實際需要為限 釋例 • 事實:甲在台中公司上班,員工接受召集,集合地點:花 蓮,時間112年5月8日至5月21日,計14日,該員工月薪3 萬元,公司給予往返各1天公假。 • 薪資加倍減除出金額= (14天-例假日4天+路程假2天)30,000/30=12,000元 申報書第136欄=12,000(1.5-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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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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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獎勵審查模式 公司或有限合夥 時間序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稽徵機關 事業(申請人) 辦理當年度營利事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歷年制) 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 結算申報開 至申報期間截止日 始前3個月 止,檢附: (2/1-4/30) 1.研發計畫或投資 劑 2.與支出項目相關 證明文件 結算申報期間 (5/1-5/31) 結算申報依規格格式填載 及檢附前列文件 結算申報結截止日 後7個月內 審查 + 就資格條件及當年度 審 研究計畫或投資計畫 查 結 是否符合獎勵規定進 果 行審查,審查項目 研發計畫或投資 計劃 專供研發使用技 術或軟體 受理申報 委外研究或聘請 (申報書) 國外研究機構人 員 • 審閱相關研發 計畫及憑證 • 核定 +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 各地區 國稅局
| 2.與支出項目相關 證明文件 + 結算申報依規格格式填載 及檢附前列文件 | 計劃 專供研發使用技 術或軟體 | ||
|---|---|---|---|
| 委外研究或聘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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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資安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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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 修正重點 延長獎勵期間 延至113年12月31日止 (原獎勵期間:108年1月1日至111 年12月31日) 新增投資抵減項目 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修改辦法名稱 獎勵期間:111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投資抵減完成年度之認定 改以交貨或服務完成年度認定 過渡條款 變更會計年度者: 不受同一課稅年度申請1次之限制 佐證文件 增列付款證明 補充自行製造或委託製造需檢附之文件 結算申報時,未依規定填報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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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 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 投資項目及期間 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服務 購置期間:111/1/1-113/12/31 提升資通安全及防護能力者為限 屬安裝於個人電腦之防毒軟體或防火牆,不適用 因導入智慧化而進行教育訓練或資安教育訓練,相關費用是 問 題 否可以申請投資抵減? 不行,依本辦法第7條規定,申請適用之支出總金額係指取得智慧機 答 覆 械、5G系統或資安相關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價款、運費 及保險費,教育訓練非屬前述範疇,不得適用投資抵減。(問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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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
- 採購資安服務以合約簽訂一定期間內提供服務,請問如 何申請? 問 題
- A公司採購資安服務,服務執行的起訖日為110年9月至 111年9月,可否針對111年1月至111年9月所支付之款項 申請?
- 資安服務的申請應視合約內容而定,以合約開始執行的年度(須 為111年度起)視為交貨年度(當年度),並以合約簽訂完整期程之 價款提出申請,而非以服務支出年度分年提出申請。(問題8)
- 資安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依本辦法第6條規定,其適用期間為 答 覆 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並依第7條規定,當年度係 採交貨年度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年度認定。承上,「資安服務」 係以「服務開始提供」之年度視為交貨年度(當年度),爰A公司 110年9月採購之資安服務屬於110年度支出,不符合資安投抵之 適用期間,亦無法僅針對111年1月-9月之款項提出申請。(問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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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 防火牆服務或防毒軟體非用於個人電腦,是否可 問 題 適用資安投資抵減?
- 本辦法第4條第2項明定排除安裝於個人電腦之防 毒軟體或防火牆。
- 倘安裝於「非個人電腦」之「防火牆」或「防毒 軟體」,則需詳述其符合辦法第4條第1項所列之 答 覆 何種功能;以「防火牆」服務為例,若符合辦法 第4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網路安全防護」或第3 款第1目「端點及網路即時偵測與回應」,得適 用投資抵減。(問題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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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 問 題 公司投保資安保險,是否可適用資安投資抵減? 不行。資安投資抵減係在鼓勵產業提升資通安全防 護能力,因「資安保險」係屬公司將可能遭受資安 答 覆 攻擊的風險轉嫁予保險公司,不符合投資抵減之目 的,不得適用投資抵減。(問題10) 針對公司要銷售的產品,另外請資安公司對產品進行資安檢 問 題 測以符合資安規定,是否可適用資安投資抵減? 「資安檢測」不在本辦法第4條所示之態樣、類型、功 能及特性範疇內,本案亦不符合第6條第2項明定適用資 答 覆 安投資抵減係以供自行使用,以提升公司資通安全防護 能力者為限,故無法申請適用。(問題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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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 ISO 27001資安輔導驗證是否可適用資安投資抵減? 問 題 (包含顧問公司提供輔導之費用,及申請ISO驗證 的費用)
- 「資安輔導驗證」不在本辦法第4條所示之態樣、 類型、功能及特性範疇內,故不在抵減範圍內。
- 如企業導入之資安顧問服務係依據企業組織之 目標及整體需求,建立、規劃資通安全治理政 策或方案;或評估及擬定企業組織之資通安全 答 覆 風險對策,前開相關「資安對策研擬」、「風 險管理諮詢」或「資安健檢」、「弱點檢測」 及「紅隊演練」等,符合第4條第1項第1款辨識 之「資通安全治理及風險評估」功能,其支出 可申請投資抵減。(問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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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 認列條件及應檢附文件(辦法第6條及第13條) 投資抵減當年度 認列年度 • 時點:111年度起,採交貨年度或技術服務提供 完成年度 證明:交貨文件或完成證明驗收文件(依不同方 式而有所不同) 原規定:採付款年度〔開立(取得)統一發票〕年度 • 由付款憑證記載之內容,認定是否落於投資期 間及抵減年度 過渡規定 110年及其前年度已交貨或完成服務,已申請者 尚未付款部分:投資抵減仍用原認列時點 • 111年度及以後年度付款,以付款年度認定 • 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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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端發票快申辦,地球給你按個讚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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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