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法規概要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9 條訂定,規範經紀業設立、營業及管理之細部執行事項。
重點整理
1. 設立許可程序(第 2-5 條)
檢附申請文件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 許可
→ 6 個月內辦妥公司/商業登記 + 繳存營業保證金 + 加入同業公會
→ 15 日內申請備查 → 開始營業
2. 申請文件
- 申請書(一式二份)
- 負責人與管理人員名冊及身分證明
-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文件
實務重點
六個月期限是硬性規定,逾期未完成公司登記、繳保證金、加入公會三項任一者,許可即失效,須重新申請。建議取得許可後立即啟動三項程序同步辦理。
3. 補正期限
- 文件不符規定者,通知 15 日內補正
- 屆期未補正者駁回申請
4. 備查文件
開始營業後 15 日內需檢附:
- 公司/商業登記證明
- 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
- 同業公會會員證
- 經紀人員名冊及證書影本
5. 變更登記
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15 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實務重點
變更登記 15 日期限常被忽略。負責人變更、營業地址遷移等均須在 15 日內報備,逾期視同未備查,可能影響後續營業合法性。
實務案例
案例:逾期未辦公司登記致許可失效
情境:張美玲取得不動產經紀業設立許可後,因合夥人資金未到位,拖延 7 個月仍未完成公司登記。期間已開始招攬業務並印製名片。 處理:依施行細則第 2 條,取得許可後 6 個月內須辦妥公司登記、繳存營業保證金及加入公會。逾期許可自動失效。 結果:張美玲的許可失效,且因已實際營業,另依母法第 32 條未經許可經營規定,被裁處 15 萬元罰鍰。
案例:營業地址變更未報備查遭處分
情境:「信義不動產經紀公司」將營業處所從中正路搬遷至忠孝東路,搬遷後 2 個月始向主管機關申報變更。 處理:依施行細則第 5 條,登記事項變更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15 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逾期 45 日以上屬嚴重違規。 結果:主管機關要求限期補正並予以書面警告,列入重點稽查名單。
相關法規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 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