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工具箱 登入
法規知識庫/財政部重要函釋彙編
法規知識庫財政部重要函釋彙編
法規

財政部重要函釋彙編

更新 2026-10-20#法規#解釋函令#RAG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說明

本檔收錄與記帳報稅實務最相關的財政部解釋函令。 台灣稅法特色:母法修法緩慢,實務規定大量仰賴解釋函令補充。 RAG 查詢條文時,應同時檢索本檔相關函令。


一、營業稅函令

1. 善意取得虛設行號發票處理

  • 文號:涉嫌虛設行號與取得虛設行號或偽造變造發票或冒退稅款處理原則
  • 發布日期:多次修正
  • 主旨:區分「知情」與「不知情」取得虛設行號發票之處理
  • 說明摘要:善意取得虛設行號發票者(不知情),依進貨事實認定後可補稅免罰;若無進貨事實則按漏稅處罰。區分知情與否為裁罰關鍵。
  • 對應法條:營業稅法 §15、§19、§51
  • 實務影響:營業人應保留完整交易流程文件(訂單、匯款、物流),以利主張善意取得
實務重點

善意取得虛設行號發票的「舉證責任在納稅人」。必須保留完整交易流程文件:訂單、匯款紀錄、物流單據、驗收紀錄。只有發票而無其他佐證,幾乎不可能主張善意取得。

2. 虛設行號補充規定

  • 文號:台財稅字第 09604553460 號函
  • 發布日期:96.10.23(2007 年)
  • 主旨:補充善意取得虛設行號發票之認定標準與處理方式
  • 說明摘要:進一步明確善意取得之舉證標準,補充處理原則之適用情形
  • 對應法條:營業稅法 §51
  • 實務影響:確認善意取得的舉證責任在納稅人,須提出具體交易對象及事實
實務重點

善意取得的舉證標準越來越嚴格,須證明交易對象、交易事實、付款方式三者一致。實務上建議避免現金交易,全部走銀行匯款留下紀錄。

3. 交際應酬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 文號:台財稅字第 7519062 號函
  • 發布日期:75.12.08(1986 年)
  • 主旨:交際應酬餽贈他人之禮物,其支付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說明摘要:營業人購買禮品用於交際應酬或餽贈他人,該進項稅額依法不得扣抵
  • 對應法條:營業稅法 §19 第 1 項第 3 款
  • 實務影響:交際費相關進項一律不得扣抵,但伙食費、制服、交通車等員工福利需個別判斷
實務重點

交際應酬進項「一律」不得扣抵,沒有例外。但員工福利(伙食費、制服、交通車)不等於交際應酬,需個別判斷是否可扣抵。區分關鍵在於受益對象是員工還是外部客戶。

4. 捐贈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 文號:台財稅字第 841638263 號函
  • 發布日期:84.07.24(1995 年)
  • 主旨:對外國政府捐贈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 說明摘要:捐贈行為非屬營業行為,相關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 對應法條:營業稅法 §19
  • 實務影響:所有捐贈相關支出之進項稅額均不可扣抵
實務重點

所有捐贈支出的進項稅額均不可扣抵,不論捐贈對象是國內還是國外。公益捐贈雖可在所得稅列為費用,但營業稅進項仍不能扣抵,兩者分開處理。

5. 贈送股東紀念品進項稅額

  • 文號:台財稅字第 871976465 號函
  • 發布日期:87.12.03(1998 年)
  • 主旨: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說明摘要:股東會紀念品屬酬勞股東,非屬營業行為,進項不得扣抵
  • 對應法條:營業稅法 §19
  • 實務影響:股東會紀念品、員工福利品等非營業用途支出需特別留意
實務重點

股東會紀念品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不可扣抵項目。許多公司誤將其列為營業支出並申報扣抵進項,國稅局選案查核時必查此項。

6. 視為銷售—變更負責人存貨轉讓

  • 文號:台財稅字第 7576167 號函
  • 發布日期:75.10.30(1986 年)
  • 主旨:變更負責人時將存貨轉讓與新負責人視為銷售
  • 說明摘要:獨資或合夥事業變更負責人時,舊負責人將存貨轉讓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並開立統一發票
  • 對應法條:營業稅法 §3 第 3 項
  • 實務影響:事業變更負責人時,應注意存貨盤點及視為銷售之申報義務
實務重點

獨資事業變更負責人時,一定要做存貨盤點並開立發票。這是實務上最常被忽略的步驟,很多小商號換負責人時完全沒處理存貨問題,日後被國稅局查到就是漏開發票的處罰。

7. 固定營業場所認定

  • 文號:台財稅字第 10104557440 號令
  • 發布日期:101.05.24(2012 年)
  • 主旨:配合營業稅法及施行細則修正,更新固定營業場所相關函令
  • 說明摘要:固定營業場所包括總機構、管理處、分公司、辦事處、工廠、倉庫、礦場、營業所等
  • 對應法條:營業稅法 §28、施行細則 §4
  • 實務影響:網路賣家得登記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作為營業場所
實務重點

網路賣家可以用「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作為營業場所登記,不一定要有實體店面。這對純電商賣家很重要,可直接在自家住址或虛擬辦公室地址辦理稅籍登記。

8. 跨境電商營業稅課徵

  • 文號:台財稅字第 10604704390 號令
  • 發布日期:107.01.02(2018 年)
  • 主旨:境外電商在台銷售電子勞務之營業稅課徵規定
  • 說明摘要: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電商,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營業稅
  • 對應法條:營業稅法 §2-1、§28-1
  • 實務影響:Google、Apple、Netflix、Spotify 等境外電商均已在台辦理稅籍登記
實務重點

境外電商在台營業額若達起徵點(目前為每月 4 萬元),即須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營業稅。Google、Apple、Netflix 等已全部完成登記。台灣消費者購買境外電子勞務支付的價金已含 5% 營業稅。

9. 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

  • 文號:台財稅字第 10604607091 號令
  • 發布日期:107.07.16(2018 年)
  • 主旨:規定境外電商最遲應於 109 年 1 月 1 日起開立雲端發票
  • 說明摘要:要求境外電商平台比照國內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
  • 對應法條:營業稅法 §32
  • 實務影響:消費者可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境外電商發票
實務重點

境外電商開立的雲端發票可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消費者可將載具歸戶後自動對獎,與國內電子發票享有相同中獎機會。

10. 網路交易課稅規範

  • 文號: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
  • 發布日期:94.05.05(2005 年)
  • 主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及所得稅課徵規定
  • 說明摘要: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辦理稅籍登記;個人一時貿易所得併入綜所稅申報
  • 對應法條:營業稅法 §1、§6、§28;所得稅法 §14
  • 實務影響:網拍、電商賣家達一定營業額門檻即須登記並開立發票
實務重點

個人網拍賣家的營業稅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 10 萬元(銷售勞務為 5 萬元,114/1/1 起)(更新:2026-10-20)。低於起徵點者免辦稅籍登記,但仍須將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屬一時貿易所得)。


二、所得稅函令

1. 薪資所得 vs 執行業務所得區分

  • 文號:台財稅字第 10100547800 號令
  • 發布日期:101.04.24(2012 年)
  • 主旨:區分委任(執行業務)與僱佣(薪資)關係之認定標準
  • 說明摘要:執行業務者為委任關係,需自行負擔成本和盈虧,有獨立裁量空間;薪資所得為僱佣關係,無需自行負擔成本,具服從性
  • 對應法條:所得稅法 §14 第 1 項第 2 類(執行業務)、第 3 類(薪資)
  • 實務影響:攸關扣繳率適用(薪資 5% vs 執行業務 10%)及費用扣除方式,外送員、講師、顧問等常有爭議
實務重點

薪資 vs 執行業務所得的區分攸關扣繳率(5% vs 10%)。關鍵判斷標準:是否自負盈虧、有無獨立裁量空間、有無固定工時。外送員、保險業務員、講師是最常產生爭議的身分。

2. 交際費認列—招待客戶出國

  • 文號:台財稅字第 33171 號函
  • 發布日期:69.04.19(1980 年)
  • 主旨: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出國觀光旅遊費用之認列
  • 說明摘要:應檢具受招待顧客、經銷商出國觀光旅遊有關費用憑證,以交際費核認
  • 對應法條:所得稅法 §37、查核準則 §80
  • 實務影響:招待旅遊費用列為交際費受限額限制
實務重點

招待客戶出國旅遊列交際費時須注意限額。交際費有營收比例上限,超過部分不得列為費用。建議保留旅遊行程、受招待名單、與業務之關聯證明等完整文件。

3. 交際費 vs 其他費用區分

  • 文號:台財稅字第 10100105170 號令
  • 發布日期:101.10.31(2012 年)
  • 主旨:以達購銷數量為條件之招待旅遊費用非屬交際費
  • 說明摘要:自 102 年起,以達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條件招待旅遊者,該費用非屬交際費,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 對應法條:所得稅法 §37、§89 第 3 項、查核準則 §80
  • 實務影響:可突破交際費限額限制,但須對受招待者填發免扣繳憑單
實務重點

這是突破交際費限額的合法方式。以達購銷數量為條件的招待旅遊改列「其他費用」無限額限制,但必須對受招待者填發免扣繳憑單。兩種方式的選擇取決於交際費是否已超限額。

4. 關係人交易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 文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109.12.28 修正)
  • 發布日期:109.12.28(2020 年)修正發布
  • 主旨:關係企業移轉訂價查核方法
  • 說明摘要:新增無形資產定義不限登記資產、增列評價方法、增列利潤配置規定。查核方法包含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法、成本加價法、再售價格法等
  • 對應法條:所得稅法 §43-1
  • 實務影響:關係企業交易金額達一定門檻須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實務重點

關係企業交易金額達一定門檻須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未備齊者,國稅局得依查核準則調整其交易價格,補稅加利息。跨國集團應提前建立移轉訂價文據。

5. CFC 制度—信託架構適用

  • 文號:台財稅字第 11304525870 號函
  • 發布日期:113.07.10(2024 年)
  • 主旨:補充核釋信託架構下 CFC 所得的適用規範
  • 說明摘要:補充核釋信託架構中涉及境外 CFC 股權之所得如何適用 CFC 制度
  • 對應法條:所得稅法 §43-3
  • 實務影響:以信託架構持有境外公司者須留意 CFC 申報義務
實務重點

以信託架構持有境外 CFC 股權是高風險態樣。國稅局已將此列為重點查核項目,信託受託人有獨立申報義務。

6. CFC 解釋函令

  • 文號:台財稅字第 11204665340 號函
  • 發布日期:113.01.04(2024 年)
  • 主旨:CFC 制度相關適用疑義核釋
  • 說明摘要:針對 CFC 制度施行後之實務適用疑義提供核釋
  • 對應法條:所得稅法 §43-3
  • 實務影響:CFC 自 112 年度起施行,豁免門檻 700 萬,低稅負國家定義為法定稅率 14% 以下
實務重點

CFC 豁免門檻為個別 CFC 當年度盈餘合計 700 萬元以下。低稅負國家定義為法定稅率 14% 以下(含免稅天堂)。BVI、開曼、薩摩亞等常見境外公司設立地均屬低稅負國家。

7. CFC 信託所得申報

  • 文號:台財稅字第 11304678970 號令
  • 發布日期:114.02.04(2025 年)
  • 主旨:受託人辦理以境外 CFC 股權為信託財產之信託所得申報規範
  • 說明摘要:明確受託人就信託架構下之 CFC 所得申報義務
  • 對應法條:所得稅法 §43-3
  • 實務影響:境外信託架構中含 CFC 股權者,受託人有獨立申報義務
實務重點

CFC 信託所得申報是新制度,受託人須特別留意。境外信託架構若含 CFC 股權,即使受益人未實際取得分配,受託人仍有申報義務。

8. 員工認股權課稅

  • 文號:台財稅字第 09604503990 號函
  • 發布日期:96 年(2007 年)
  • 主旨:個人行使員工認股權之課稅規定
  • 說明摘要:認股價差非屬薪資所得,而係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權利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 對應法條:所得稅法 §14 第 1 項第 10 類
  • 實務影響:員工行使認股權時即產生課稅事實,不以出售股票為要件
實務重點

員工認股權在「行使時」即產生課稅事實,不是出售股票時。認股價差屬「其他所得」(第 10 類),稅率依個人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行使時價差大時稅負可能很高,須提前規劃。

9. 員工獎酬發給從屬公司員工

  • 文號:台財稅字第 10701031420 號令
  • 發布日期:107.12.28(2018 年)
  • 主旨:放寬員工獎酬發給從屬公司員工之費用認列
  • 說明摘要:從屬公司依會計準則認列之員工獎酬費用,於稅務申報時得列報薪資支出
  • 對應法條:所得稅法 §14、§24
  • 實務影響:集團企業以母公司股票獎酬從屬公司員工,從屬公司可認列費用
實務重點

集團企業以母公司股票獎酬從屬公司員工時,從屬公司可認列薪資費用。這是集團稅務規劃的重要工具,但須注意會計準則的費用衡量方式與稅法認列可能有差異。

10.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 文號:台財稅字第 11304656750 號令
  • 發布日期:113.12.03(2024 年)
  • 主旨:核釋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特殊情形
  • 說明摘要:核釋 5 種特殊情形(房屋受災、共有持分、異地租屋且僅有 1 屋等),仍得視為無自有房屋而申報房租扣除額。上限 18 萬元,採排富條款(稅率 20% 以上不適用)
  • 對應法條:所得稅法 §17
  • 實務影響:114 年度起租金支出從列舉扣除改為特別扣除額,不須設籍亦可扣除(提供切結書即可)
實務重點

114 年度起租金支出改為「特別扣除額」(上限 18 萬元),不再需要與標準扣除額二擇一。重大變革:不須在租屋處設籍,提供切結書即可。但有排富條款,適用稅率 20% 以上者不得扣除。


三、稅捐稽徵函令

1. 實質課稅原則

  • 文號:稅捐稽徵法 §12-1(法律明文規定)
  • 發布日期:100.11.23(2011 年)增訂
  • 主旨:實質課稅原則之法制化
  • 說明摘要: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7 亦有同樣規定
  • 對應法條:稅捐稽徵法 §12-1、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7
  • 實務影響:為稽徵機關穿透形式法律安排之法律依據,反避稅查核之核心條文
實務重點

實質課稅原則是國稅局反避稅的核心武器。不論法律形式如何包裝(設立多層公司、信託架構、假交易),只要經濟實質不符,稅捐機關都可穿透形式課稅。

2. 核課期間起算

  • 文號:稅捐稽徵法 §21、§22(法律明文規定)
  • 發布日期:110 年 12 月修正
  • 主旨:核課期間計算方式
  • 說明摘要:已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5 年;未申報或以詐欺逃漏者 7 年。已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未申報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翌日起算。增訂時效不完成事由(行政救濟期間、天災事變)
  • 對應法條:稅捐稽徵法 §21、§22
  • 實務影響:納稅人保存帳簿憑證至少 5 年,涉及逃漏者應保存 7 年
實務重點

核課期間是納稅人最重要的時效概念。已申報者 5 年、未申報或逃漏者 7 年。超過核課期間後,國稅局不得再補稅。帳簿憑證保存年限應至少對應核課期間。

3. 自動補報免罰

  • 文號:稅捐稽徵法 §48-1(法律明文規定)
  • 發布日期:110 年 12 月修正
  • 主旨:自動補報補繳免除處罰
  • 說明摘要: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免除處罰(含刑事責任)。必須同時滿足「補報」和「補繳」兩要件
  • 對應法條:稅捐稽徵法 §48-1
  • 實務影響:發現漏報應儘速自動補報補繳,僅需加計利息而免罰
實務重點

自動補報免罰是「最佳脫身條款」——發現漏報後立即補報補繳,只需加計利息而完全免罰(含刑事責任)。但必須同時滿足「補報」和「補繳」兩要件,只補報不補繳不適用。

4. 調查基準日認定原則

  • 文號: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所稱進行調查之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
  • 發布日期:—
  • 主旨:明確自動補報免罰之「調查基準日」起算時點
  • 說明摘要:明定何時起算為「已進行調查」,影響納稅人是否符合自動補報免罰要件
  • 對應法條:稅捐稽徵法 §48-1
  • 實務影響:收到國稅局任何形式之調查通知後,即不再適用自動補報免罰
實務重點

「調查基準日」是自動補報免罰的生死線。收到國稅局任何形式的調查通知(包括電話通知、函文、實地查核)後,就不能再適用自動補報免罰。建議定期自查並主動補報。

5. 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

  • 文號:台財稅字第 09504508090 號函
  • 發布日期:95.02.06(2006 年)
  • 主旨: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所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
  • 說明摘要:明定逃漏稅案件移送法辦之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 對應法條:稅捐稽徵法 §41
  • 實務影響: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務重點

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最重可處 5 年有期徒刑——這是刑事責任,不只是罰鍰。常見的「詐術」包括:偽造帳冊、虛列費用、使用虛設行號發票、隱匿所得等。

6.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 文號: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 發布日期:113.11.21(2024 年)修正
  • 主旨:營業稅、所得稅違章案件免罰或減輕處罰的具體情形
  • 說明摘要:列舉各稅目違章案件得減免處罰之具體情形,包含自動補報補繳、小額免罰、初犯減罰等
  • 對應法條:稅捐稽徵法 §48-2 授權
  • 實務影響:為稅務爭訟時主張減免處罰之重要依據
實務重點

減免處罰標準是稅務爭訟的重要武器。初犯且漏稅金額較小者,往往可依此標準主張減輕或免除處罰。建議在收到裁罰處分書時,即比對減免處罰標準是否有適用空間。


四、跨稅別/新型態經濟函令

1. 網路交易課稅規範

  • 文號: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
  • 發布日期:94.05.05(2005 年)
  • 主旨:確立網路交易課稅基本架構
  • 說明摘要: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達營業稅起徵點應辦理稅籍登記;個人偶爾網拍屬一時貿易所得,併入綜所稅申報
  • 對應法條:營業稅法 §1、§6、§28;所得稅法 §14
  • 實務影響:奠定台灣電商課稅基礎,後續跨境電商規範即以此為基礎延伸
實務重點

這是台灣電商課稅的基礎規範。關鍵門檻:每月銷售額 10 萬元(勞務 5 萬元,114/1/1 起(更新:2026-10-20)),達到即須辦稅籍登記。國稅局會透過金流資料(銀行帳戶、第三方支付)追查未登記的網路賣家。

2. 外送平台扣繳與發票

  • 文號:涉及多則行政指導,主要依據「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及各地國稅局行政指導(經多管道搜尋,無單一統一函令文號;需至 ttc.mof.gov.tw 以人工方式查詢個別函令)
  • 發布日期:約 109 年起陸續發布
  • 主旨:外送平台發票開立方式及外送員所得認定
  • 說明摘要:Uber Eats(境外電商)依跨境電商規範以雲端發票開立總額給消費者;foodpanda(國內業者)依契約安排,分「平台開全額發票」或「平台開配送費+餐廳開餐費」兩種模式。外送員所得目前多以薪資所得申報,但實務上委任或僱佣關係仍有爭議
  • 對應法條:營業稅法 §2-1、§32;所得稅法 §14、§88
  • 實務影響:外送員報稅時應確認扣繳憑單所載所得類別,如有異議可申請更正
實務重點

外送員所得類別認定仍有爭議。若扣繳憑單所載類別有誤(如應為執行業務所得卻列為薪資),可向國稅局申請更正。不同類別影響扣繳率及可扣除的費用。

3. 加密貨幣(虛擬資產)課稅

  • 文號:台財稅字第 11304672340 號函
  • 發布日期:114.01.13(2025 年)
  • 主旨:個人加密貨幣交易所得之課稅規定
  • 說明摘要:個人買賣加密貨幣之交易所得,按所得稅法 §14 第 1 項第 7 類「財產交易所得」申報(類別代號 76),以成交價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課稅。境內交易所為境內所得,境外交易所為海外所得。證券性質虛擬貨幣暫停徵稅。交易損失得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但不得超過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 對應法條:所得稅法 §14 第 1 項第 7 類
  • 實務影響:出金超過 50 萬元交易所須向調查局申報;國稅局已積極查核,截至 2024 年 12 月查獲漏報金額達 1.3 億元
實務重點

加密貨幣交易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第 7 類,代號 76)。境內交易所交易為境內所得,境外交易所為海外所得(適用基本稅額制,670 萬免稅額)。交易損失可抵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出金超過 50 萬元,交易所須向調查局申報。

4. 網紅/自媒體營業稅課徵

  • 文號:台財稅字第 11404590640 號令
  • 發布日期:114.09.10(2025 年)
  • 主旨: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
  • 說明摘要:釐清「平台、網紅與廣告主/觀眾」四方之交易關係與課稅地判斷。判定是否屬境內課稅之關鍵在於觀眾所在地(服務接受地)是否在台灣。包括 YouTuber、直播主及其他網紅。輔導期至 115.06.30,期間內未依規定完成稅籍登記、開立發票或申報營業稅者免予處罰
  • 對應法條:營業稅法 §1、§6、§28
  • 實務影響:個人網紅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須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發票及申報營業稅
實務重點

網紅營業稅輔導期至 115 年 6 月 30 日,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者免予處罰。輔導期後即正式開罰。判斷是否屬境內課稅的關鍵在於「觀眾所在地」(服務接受地),不是網紅的居住地。


實務案例

案例:善意取得虛設行號發票成功免罰

情境:台中市「明泰五金行」向供應商「鑫旺企業」進貨螺絲釘,取得統一發票 12 張共計 360 萬元。事後鑫旺企業被查獲為虛設行號,國稅局對明泰五金行發出補稅及裁罰通知。 處理:明泰五金行提出完整佐證:(1)採購訂單及報價單 (2)銀行匯款紀錄與鑫旺帳戶一致 (3)物流公司出貨紀錄及驗收單 (4)庫存帳與實際庫存相符。主張善意取得。 結果:國稅局審查後認定明泰為善意取得——有真實進貨事實且不知對方為虛設行號。最終補繳營業稅 18 萬元(進項不得扣抵)但免予裁罰。

案例:自動補報補繳免除刑事責任

情境:「大方科技公司」113 年度漏報一筆海外子公司匯入的技術服務收入 800 萬元。會計主管在隔年 3 月自行檢查帳務時發現漏報,尚未收到國稅局任何通知。 處理:會計主管立即於 3 月 15 日向國稅局辦理自動補報(更正申報書),同時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差額約 160 萬元及利息 3.2 萬元。 結果:因在調查基準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免除一切處罰(含行政罰鍰及刑事責任),僅需負擔加計利息。若被查獲才補報,除補稅外還將被裁處 1 倍以下罰鍰。


五、查詢管道

管道 網址 用途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https://law-out.mof.gov.tw/ 查詢法規及解釋函令全文
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 https://ttc.mof.gov.tw/ 按稅別搜尋函釋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 Q&A 及通俗解說
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 https://law.dot.gov.tw/ 新頒函釋及法規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 母法及施行細則全文

六、維護紀錄

日期 更新內容
2026-04-04 初版建立,收錄營業稅 10 則、所得稅 10 則、稅捐稽徵 6 則、跨稅別 3 則函令
2026-04-04 補充:加密貨幣課稅函令文號(台財稅字第 11304672340 號函);外送平台函令說明(無單一文號);新增網紅營業稅函令(台財稅字第 11404590640 號令)
待補充
  • [ ] 善意取得虛設行號處理原則完整修正歷程
  • [x] 外送平台扣繳相關函令精確文號 → 經多管道搜尋,無單一統一函令文號,係依跨境電商規範及各地國稅局行政指導處理
  • [x] 加密貨幣課稅函令精確文號 → 台財稅字第 11304672340 號函(114.01.13)
  • [ ] 遺產及贈與稅重要函令
  • [ ] 房地合一稅 2.0 相關函令(台財稅字第 10704004880 號令涉及重購退稅自住認定)
  • [ ] 各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公告

更新:2026-10-20,依據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network-transaction-taxtation-area/q-and-a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