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 115.08.21 三讀。重點: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改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無繼承人時為遺產管理人),以遺產為限負責;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併入遺產者,受贈人按比例負擔;法院判決等確認屬被繼承人財產者,6 個月內補申報;分期繳納取消 30 萬元門檻、最多 18 期;過半數繼承人同意可由存款直接繳稅;可先設定抵押予稽徵機關後移轉不動產;滯納金改依稅捐稽徵法。下方條文摘要尚未逐條改寫,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為準。 115 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免稅額與扣除額維持與 114 年相同(遺產稅免稅額 1,333 萬、贈與稅每年 244 萬;財政部 114.11.27 公告)。
立法沿革與背景
遺產及贈與稅法於民國 62 年(1973)公布施行,目的在於平均社會財富、防止財富過度集中,並配合所得稅制防堵以贈與方式規避所得稅。歷經多次修正:
- 70 年修正:因應石油危機物價上漲,提高減免扣除額,課稅級距分為 18 級(遺產稅)/ 17 級(贈與稅),最高稅率 60%
- 84 年修正:簡化級距為 10 級,最高稅率降為 50%
- 98 年修正(最大幅度):將 10 級累進稅率改為單一稅率 10%,大幅提高免稅額(遺產稅免稅額提高至 1,200 萬元),目的在吸引資金回流
- 106 年修正:因應社會公平期待,將單一稅率 10% 改回三級累進稅率 10%、15%、20%,稅收挹注長照
114 年度適用金額
以下金額適用 114 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
遺產稅
| 項目 | 金額 |
|---|---|
| 免稅額 | 1,333 萬元 |
| 配偶扣除額 | 553 萬元 |
|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 每人 56 萬元 |
| 父母扣除額 | 每人 138 萬元 |
|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扣除額 | 每人 693 萬元 |
| 受扶養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 每人 56 萬元 |
| 喪葬費扣除額 | 138 萬元 |
遺產稅課稅級距(114 年起調整)
| 課稅遺產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
| 5,621 萬元以下 | 10% | 0 |
| 超過 5,621 萬元~1 億 1,242 萬元 | 15% | 281 萬元 |
| 超過 1 億 1,242 萬元 | 20% | 843 萬元 |
贈與稅
| 項目 | 金額 |
|---|---|
| 免稅額 | 每年 244 萬元(每位贈與人) |
| 婚嫁贈與不計入 | 每人 100 萬元 |
贈與稅課稅級距(114 年起調整)
| 課稅贈與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
| 2,811 萬元以下 | 10% | 0 |
| 超過 2,811 萬元~5,621 萬元 | 15% | 140 萬元 |
| 超過 5,621 萬元 | 20% | 421 萬元 |
重點條文
第 1 條(課稅範圍-屬人兼屬地主義)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就其境內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經常居住境外之國民及外國人,僅就境內遺產課稅。
「經常居住境內」:死亡前 2 年內在境內有住所,或無住所但居留逾 365 天。海外資產申報是高資產個人的重要議題。
第 4 條(用語定義)
定義「財產」、「贈與」及「經常居住」等概念。贈與指財產所有人無償將財產給予他人且經他人允受。
第 5 條(視同贈與)
以下情形視為贈與:
- 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
- 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
- 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
- 限制行為能力人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贈與)
-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除非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
二親等間買賣推定為贈與,是最常見的查核重點。需備妥資金流程證明(匯款紀錄、銀行對帳單等)以推翻推定。
第 10 條(財產估價時點)
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時之時價為準。
上市櫃股票以死亡日收盤價計;不動產以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算,非市價。
第 13 條(遺產稅稅率)
三級累進稅率:
- 5,000 萬元以下:10%
- 超過 5,000 萬元至 1 億元:15%
- 超過 1 億元:20%
(此為法定金額,114 年依物價指數調整後之課稅級距見上方表格)
第 17 條(遺產稅扣除額)
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項目:配偶扣除額、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父母扣除額、身心障礙者加扣、農業用地扣除全部價值、喪葬費、依法應納稅捐及未償債務等。
農地免稅需符合:(1)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 (2) 由繼承人或受贈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5 年內未繼續經營者須追繳稅款。
第 17-1 條(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
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公設地在遺產稅中可全額扣除,但贈與時僅能按公告現值計入。常被用於遺產稅節稅規劃。
第 20 條(不計入贈與總額)
下列贈與不計入:
- 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益機構
-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 農業用地贈與繼承人(繼續經營 5 年)
- 配偶相互贈與(全額不計入)
-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不超過 100 萬元
配偶間贈與完全免稅,是最基本的贈與稅節稅工具。但要注意:先贈與配偶再由配偶贈與第三人,仍可能被認定為規避。
第 22 條(贈與免稅額)
贈與稅免稅額每年 244 萬元,以贈與人為計算單位(非受贈人)。
夫妻各有 244 萬元免稅額,善用可每年贈與子女 488 萬元免稅。跨年度贈與(12 月 + 次年 1 月)亦為常見手法。
第 23 條(遺產稅申報期限)
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 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第 24 條(贈與稅申報期限)
贈與行為發生後30 日內申報。
第 30 條(實物抵繳)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者,得申請分期繳納或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實物抵繳以課徵標的物為優先。公設地抵繳曾是節稅熱門手法,但財政部已限縮:非屬遺產之公設地原則不得抵繳。
第 44 條(罰則)
未依限辦理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 倍以下罰鍰。
重要解釋函令
- 財政部 89 台財稅字第 0890457200 號函:二親等間買賣資金流程舉證要點
- 財政部 99 台財稅字第 09900364330 號令: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之限制
- 財政部 101 台財稅字第 10100188380 號令:配偶先贈與再轉贈第三人之查核原則
- 財政部 106 年修法說明:三級累進稅率恢復理由——縮小貧富差距、挹注長照財源
相關法規
SmartTaxer 應用場景
- 「爸媽要給我買房頭期款,要繳贈與稅嗎?」→ 檢查是否超過 244 萬免稅額
- 「繼承房子要繳多少稅?」→ 引導計算遺產淨額
- 「配偶過世,我要申報遺產稅嗎?」→ 6 個月內申報,引導扣除額計算
更新:2026-10-20,依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G034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