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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公司登記辦法
法規知識庫公司登記辦法
法規

公司登記辦法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立法理由

本辦法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 4 項授權訂定,規範公司設立、變更、解散等各類登記的具體程序與應備文件。配合公司法數次修正而調整,最近修正日期為 112 年。

實務意義:

  • 記帳士/會計師代辦公司設立、變更最常用的程序法規
  •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系統即依本辦法建置
  • 112 年修正配合公司法放寬電子化申請、視訊股東會等新制

重點條文

第 3-4 條(登記種類與主管機關)

登記種類 說明
設立登記 公司成立
變更登記 董監事、資本額、所營事業、地址等異動
解散登記 公司結束營業
合併/分割登記 企業併購
遷址登記 遷移至其他縣市
復業/停業登記 暫停或恢復營業

主管機關:經濟部(實務上由商業司處理,設立資本額 5 億以下委託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第 5-8 條(應備文件 — 設立登記)

有限公司設立

文件 說明
設立登記申請書 固定格式
公司章程 載明公司名稱、所營事業、資本總額、股東出資額等
股東同意書 全體股東簽章
股東身分證明 自然人:身分證影本;法人:設立登記表
董事願任同意書 董事同意就任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 資本額驗資(實收資本)
公司所在地證明 房屋稅單或租賃契約
預查核准函 公司名稱預查通過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額外需要)

文件 說明
發起人名冊 發起人姓名、認股數
董事/監察人名冊 含國籍、持股數
董事會議事錄 選任董事長之決議
實務重點
  • 「一站式線上申請」可同時辦理:名稱預查 + 設立登記 + 營業登記 + 勞健保投保
  • 設立登記規費:有限公司 1,000 元、股份有限公司 1,000 元 + 資本額每 4,000 元收 1 元
  • 常見退件原因:章程記載與申請表不符、資本額查核簽證日期問題、所在地證明不完整
  • 會計師驗資報告須在設立登記前 6 個月內出具

第 9-12 條(變更登記)

變更事項 應備文件 期限
董事/監察人異動 股東會議事錄、願任同意書 15 日內
資本額變更(增/減資) 股東會決議、會計師查核報告 15 日內
所營事業變更 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 15 日內
公司遷址 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新址證明 15 日內
負責人變更 改選議事錄、新負責人身分證明 15 日內
實務重點
  • 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處新臺幣 1-5 萬元罰鍰,並限期改正
  • 增資須先修改章程 → 股東會決議 → 匯入資金 → 會計師驗資 → 申請變更登記
  • 減資程序較複雜:須公告 30 日通知債權人、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第 15-16 條(解散登記)

步驟 說明
1. 股東會決議解散 特別決議(有限公司:全體股東過半)
2. 選任清算人 通常由原負責人擔任
3. 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就任 15 日內
4. 通知債權人 公告 3 次以上
5. 清算完結 分配剩餘財產
6. 申請解散登記 檢附清算完結相關文件

案例

案例一:有限公司設立的完整流程

情境:張先生要開一間資訊服務公司(有限公司),資本額 100 萬元。

流程與時程:

  1. 名稱預查(1-3 工作天):線上申請,費用 150 元
  2. 開立籌備處帳戶:攜帶預查核准函至銀行,存入 100 萬元
  3. 會計師驗資(1-2 天):費用約 2,000-5,000 元
  4. 設立登記申請(3-7 工作天):線上送件,規費 1,000 元
  5. 領取設立登記表:核准後下載
  6. 國稅局營業登記(1-3 天):取得統編,購買發票
  7. 勞健保投保:5 人以上須強制投保

總費用:約 5,000-10,000 元(不含記帳士代辦費) 總時程:順利的話約 7-14 個工作天

案例二:增資變更登記的常見問題

情境:甲有限公司原資本額 50 萬,欲增資至 500 萬以申請政府標案。

流程:

  1. 全體股東同意增資 450 萬(修改章程)
  2. 股東匯入增資款 450 萬至公司帳戶
  3. 委託會計師驗資(出具查核報告)
  4. 15 日內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

常見問題:

  • 資金一日遊:匯入 450 萬驗資後隔天提領 → 會計師應查核資金是否實質留存
  • 非現金出資:以設備作價入股需附鑑價報告
  • 超過期限:逾 15 日未申請,罰 1-5 萬元

重要提醒:增資後別忘記同步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變更

案例三:公司解散但未辦理登記

情境:乙公司已停止營業 2 年,負責人以為公司「自然消滅」,未辦解散登記。

後果:

  • 未辦解散登記 → 公司法人格仍存在
  • 仍有申報營所稅義務(即使零營收也要申報)
  • 未申報 → 國稅局核定補稅 + 罰鍰
  • 勞健保若未退保 → 持續產生保費
  • 最終可能被主管機關廢止登記(§397),但負責人仍有清算責任

正確做法:即使不想繼續營業,也應主動辦理解散 → 清算 → 解散登記,避免後續問題

交叉參照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