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立法理由
本辦法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 4 項授權訂定,規範公司設立、變更、解散等各類登記的具體程序與應備文件。配合公司法數次修正而調整,最近修正日期為 112 年。
實務意義:
- 記帳士/會計師代辦公司設立、變更最常用的程序法規
-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系統即依本辦法建置
- 112 年修正配合公司法放寬電子化申請、視訊股東會等新制
重點條文
第 3-4 條(登記種類與主管機關)
| 登記種類 | 說明 |
|---|---|
| 設立登記 | 公司成立 |
| 變更登記 | 董監事、資本額、所營事業、地址等異動 |
| 解散登記 | 公司結束營業 |
| 合併/分割登記 | 企業併購 |
| 遷址登記 | 遷移至其他縣市 |
| 復業/停業登記 | 暫停或恢復營業 |
主管機關:經濟部(實務上由商業司處理,設立資本額 5 億以下委託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第 5-8 條(應備文件 — 設立登記)
有限公司設立
| 文件 | 說明 |
|---|---|
| 設立登記申請書 | 固定格式 |
| 公司章程 | 載明公司名稱、所營事業、資本總額、股東出資額等 |
| 股東同意書 | 全體股東簽章 |
| 股東身分證明 | 自然人:身分證影本;法人:設立登記表 |
| 董事願任同意書 | 董事同意就任 |
|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 | 資本額驗資(實收資本) |
| 公司所在地證明 | 房屋稅單或租賃契約 |
| 預查核准函 | 公司名稱預查通過文件 |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額外需要)
| 文件 | 說明 |
|---|---|
| 發起人名冊 | 發起人姓名、認股數 |
| 董事/監察人名冊 | 含國籍、持股數 |
| 董事會議事錄 | 選任董事長之決議 |
實務重點
- 「一站式線上申請」可同時辦理:名稱預查 + 設立登記 + 營業登記 + 勞健保投保
- 設立登記規費:有限公司 1,000 元、股份有限公司 1,000 元 + 資本額每 4,000 元收 1 元
- 常見退件原因:章程記載與申請表不符、資本額查核簽證日期問題、所在地證明不完整
- 會計師驗資報告須在設立登記前 6 個月內出具
第 9-12 條(變更登記)
| 變更事項 | 應備文件 | 期限 |
|---|---|---|
| 董事/監察人異動 | 股東會議事錄、願任同意書 | 15 日內 |
| 資本額變更(增/減資) | 股東會決議、會計師查核報告 | 15 日內 |
| 所營事業變更 | 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 | 15 日內 |
| 公司遷址 | 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新址證明 | 15 日內 |
| 負責人變更 | 改選議事錄、新負責人身分證明 | 15 日內 |
實務重點
- 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處新臺幣 1-5 萬元罰鍰,並限期改正
- 增資須先修改章程 → 股東會決議 → 匯入資金 → 會計師驗資 → 申請變更登記
- 減資程序較複雜:須公告 30 日通知債權人、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第 15-16 條(解散登記)
| 步驟 | 說明 |
|---|---|
| 1. 股東會決議解散 | 特別決議(有限公司:全體股東過半) |
| 2. 選任清算人 | 通常由原負責人擔任 |
| 3. 向法院聲報 | 清算人就任 15 日內 |
| 4. 通知債權人 | 公告 3 次以上 |
| 5. 清算完結 | 分配剩餘財產 |
| 6. 申請解散登記 | 檢附清算完結相關文件 |
案例
案例一:有限公司設立的完整流程
情境:張先生要開一間資訊服務公司(有限公司),資本額 100 萬元。
流程與時程:
- 名稱預查(1-3 工作天):線上申請,費用 150 元
- 開立籌備處帳戶:攜帶預查核准函至銀行,存入 100 萬元
- 會計師驗資(1-2 天):費用約 2,000-5,000 元
- 設立登記申請(3-7 工作天):線上送件,規費 1,000 元
- 領取設立登記表:核准後下載
- 國稅局營業登記(1-3 天):取得統編,購買發票
- 勞健保投保:5 人以上須強制投保
總費用:約 5,000-10,000 元(不含記帳士代辦費) 總時程:順利的話約 7-14 個工作天
案例二:增資變更登記的常見問題
情境:甲有限公司原資本額 50 萬,欲增資至 500 萬以申請政府標案。
流程:
- 全體股東同意增資 450 萬(修改章程)
- 股東匯入增資款 450 萬至公司帳戶
- 委託會計師驗資(出具查核報告)
- 15 日內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
常見問題:
- 資金一日遊:匯入 450 萬驗資後隔天提領 → 會計師應查核資金是否實質留存
- 非現金出資:以設備作價入股需附鑑價報告
- 超過期限:逾 15 日未申請,罰 1-5 萬元
重要提醒:增資後別忘記同步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變更
案例三:公司解散但未辦理登記
情境:乙公司已停止營業 2 年,負責人以為公司「自然消滅」,未辦解散登記。
後果:
- 未辦解散登記 → 公司法人格仍存在
- 仍有申報營所稅義務(即使零營收也要申報)
- 未申報 → 國稅局核定補稅 + 罰鍰
- 勞健保若未退保 → 持續產生保費
- 最終可能被主管機關廢止登記(§397),但負責人仍有清算責任
正確做法:即使不想繼續營業,也應主動辦理解散 → 清算 → 解散登記,避免後續問題
交叉參照
- 公司法 — 母法,公司設立/變更/解散的實體規定
- 商業登記法 — 行號(獨資/合夥)登記,與公司登記不同
-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 名稱預查規則
- 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 登記費用
- 稅籍登記規則 — 營業登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