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沿革與背景
會計師法最早於民國 34 年(1945 年)制定,歷經多次全文修正。現行版本為民國 107 年(2018 年)1 月 31 日修正公布之全文 80 條,分八章。本法旨在規範會計師之資格、執業、業務範圍與懲戒,維護公眾利益及投資人權益。
107 年全文修正重點包括:引進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制度、強化獨立性規範、完善懲戒機制等。
法規架構
| 章 | 條文範圍 | 內容 |
|---|---|---|
| 第一章 總則 | §1-§9 | 立法目的、資格、主管機關 |
| 第二章 執業登記 | §10-§14 | 登記程序、職前訓練 |
| 第三章 會計師事務所 | §15-§38 | 事務所組織型態 |
| 第四章 業務及責任 | §39-§49 | 業務範圍、獨立性、責任 |
| 第五章 公會 | §50-§57 | 公會組織 |
| 第六章 懲戒 | §58-§67 | 懲戒事由與處分 |
| 第七章 罰則 | §68-§76 | 行政罰則 |
| 第八章 附則 | §77-§80 | 外國會計師、施行日 |
重點條文
第 1 條(立法目的)
為建全會計師制度,發揮會計師功能,維護公眾利益,特制定本法。
第 3 條(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與記帳士法不同,記帳士法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這反映了會計師業務的核心在於資本市場的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屬金管會監管範疇。
第 5 條(資格取得)
中華民國國民經會計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會計師證書者,得充任會計師。
- 會計師為高等考試等級,應考資格為大學以上學歷(含相關科系畢業或修畢規定學分)
- 考試科目:審計學、高等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成本管理會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稅務法規
- 及格標準:各科成績不低於 50 分,總平均 60 分以上
第 6 條(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會計師:
- 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過失犯除外)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 曾任公務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 受會計師撤銷或廢止證書處分
第 10 條(執業登記與職前訓練)
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完成職前訓練或具有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
這是與記帳士法的重要差異:會計師須完成職前訓練或有 2 年事務所經驗才能執業,記帳士則無此要求。
第 15 條(事務所組織型態)
會計師事務所之型態如下:
- 個人會計師事務所
- 合署會計師事務所(僅共用行政資源)
-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型態)
-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公司法人型態)
第 39 條(業務範圍)★
會計師得執行下列業務:
- 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
- 關於會計之制度設計、管理或稅務諮詢、稽核、調查、整理、清算、鑑定、財務分析、資產估價或財產信託等事項
- 充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仲裁人、遺囑執行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其他受託人
- 稅務案件代理人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
- 充任工商登記或商標註冊及其有關事件之代理人
- 前五款業務之訴願或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擔任稅務行政訴訟之代理人
- 持續查核、系統可靠性認證、投資績效認證等認證業務
- 其他與會計、審計或稅務有關之事項
第 1 款的「財務報告簽證」為會計師的法定專屬業務,記帳士不得執行。 第 4 款的「稅務簽證」亦為會計師專屬。 第 6 款的訴願/行政訴訟代理亦為記帳士所不能。
第 40 條(獨立性要求)★
會計師不得對下列事項之公司或機構,執行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之簽證業務:
- 會計師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當職務者
- 與公司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血親關係
- 會計師或其配偶於受查期間持有該公司股份者
- 其他影響獨立性之情事
獨立性要求是會計師與記帳士最大的制度差異之一。記帳士執行記帳服務並無類似的獨立性限制,因為記帳士不執行簽證業務。
第 41 條(保密義務)
會計師對於因業務而知悉之秘密或他人之個人資料,不得無故洩漏之。
第 42 條(禁止行為)
會計師執行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第 46 條(損害賠償責任)
會計師因前條情事致指定人、委託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執行業務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由該事務所與會計師負連帶責任。
第 58 條(移付懲戒)
會計師有第六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利害關係人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核轉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第 61 條(懲戒事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 有犯罪行為受刑之宣告確定
- 違反本法規定
- 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
- 有不正當行為
- 違反或廢弛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 其他違反會計師公會章程或職業倫理規範
第 62 條(懲戒處分種類)
會計師懲戒處分如下:
- 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 警告
- 申誡
- 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 廢止執業登記
- 撤銷或廢止會計師證書
會計師 vs 記帳士完整比較
| 比較項目 | 會計師 | 記帳士 |
|---|---|---|
| 主管機關 | 金管會 | 財政部 |
| 考試等級 | 高等考試 | 普通考試 |
| 學歷要求 | 大學以上 | 高中(職)以上 |
| 職前訓練 | 需要(2 年事務所經驗) | 不需要 |
| 事務所型態 | 個人/合署/聯合/法人 | 個人/聯合(不得為法人) |
| 財務報表簽證 | ✅(專屬業務) | ❌ |
| 稅務簽證 | ✅(專屬業務) | ❌ |
| 記帳報稅 | ✅ | ✅ |
| 工商登記代理 | ✅ | ✅(僅稅籍相關) |
| 訴願/行政訴訟 | ✅ | ❌ |
| 管理顧問 | ✅ | ❌ |
| 獨立性要求 | ✅(嚴格) | 無特別規定 |
| 罰鍰上限 | 120 萬 | 6 萬 |
| 最重懲戒 | 撤銷證書 | 除名 |
對 B2C 個人納稅人而言:
- 個人綜所稅申報不需要委託會計師或記帳士
- 會計師的高門檻服務(簽證、訴願)主要服務企業客戶
- SmartTaxer 的定位是取代「簡單的報稅代理」需求,讓個人自行完成申報
相關法規
- 記帳士法 — 記帳士資格與業務(互為對照)
-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 簽證業務規則
-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 記帳士 AML 規範
- 商業會計法 — 商業會計事務依據
- 公司法 — 公司財務報表簽證門檻
- 證券交易法 — 公開發行公司簽證要求
- 所得稅法 — 稅務簽證依據
實務案例
情境:B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114 年度全年營業收入淨額 1 億 1,500 萬元,加上利息收入 500 萬元,合計 1.2 億元。實收資本額 2,000 萬元。 分析:依所得稅法第 102 條,營利事業全年營收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達 1 億元以上者,結算申報應經會計師稅務簽證(§39 第 4 款)。 結果:
- B 公司必須委託會計師辦理稅務簽證(營收 1.2 億 > 1 億門檻)
- 但因實收資本額 2,000 萬 < 3,000 萬,不需要另做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公司法§20)
- 稅務簽證費用:依營收規模約 8-15 萬元/年
- 簽證好處:交際費限額提高、呆帳損失認列較寬鬆、盈虧互抵可適用
- 若 B 公司未委託簽證即申報,國稅局將退件要求補正,逾期可處罰鍰
情境:不同規模的企業該找誰服務?以下列出三種常見情境。 分析:依記帳士法§13 及會計師法§39 業務範圍比較。 結果:
| 企業類型 | 年營收 | 資本額 | 建議找誰 | 月費參考 |
|---|---|---|---|---|
| 小吃店(獨資) | 300 萬 | — | 記帳士 | 2,000-4,000/月 |
| 貿易公司(有限) | 5,000 萬 | 500 萬 | 記帳士 | 5,000-10,000/月 |
| 科技公司(股份) | 1.5 億 | 5,000 萬 | 會計師 | 15,000-30,000/月 + 簽證費 |
- 小吃店:僅需記帳報稅,記帳士最經濟
- 貿易公司:未達簽證門檻,記帳士即可,但若有稅務爭議需求可考慮會計師
- 科技公司:營收破億強制稅務簽證 + 資本額超 3,000 萬強制財報簽證 → 必須找會計師
- 共通建議:選擇前先確認對方是否了解你的行業,比頭銜更重要
情境:張會計師的太太是 C 公司的財務經理,C 公司委託張會計師做年度財報簽證。 分析:依第 40 條獨立性要求,會計師與受查公司負責人或經理人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血親關係」者,不得執行簽證業務。 結果:
- 張會計師的太太為 C 公司經理人 → 屬配偶關係 → 不得簽證
- 若張會計師仍執行簽證,將構成第 61 條懲戒事由
- 懲戒處分可能為:罰鍰 12-120 萬元、停止執行業務 2 月至 2 年,甚至廢止執業登記
- 正確做法:張會計師應主動迴避,由事務所其他無利害關係之會計師承辦
- 注意:此獨立性要求是會計師專有,記帳士因不做簽證業務,無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