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立法背景
本細則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俗稱最低稅負制)授權訂定,目的在補充母法關於基本所得額計算的具體細節,特別是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及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的認定與計算方式。最低稅負制自 95 年 1 月 1 日施行,個人部分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重點條文
海外所得計算
海外所得定義與範圍
海外所得係指所得稅法第 8 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包括:
-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
海外所得計入門檻
- 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 → 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
- 全年合計達 100 萬元以上者 → 全數計入(非僅超過部分)
實務重點
100 萬元是「門檻」而非「免稅額」。一旦達到 100 萬元,是全額計入而非只計入超過的部分。例如海外所得 120 萬元,則 120 萬元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海外所得類型
海外所得之計算,準用所得稅法關於各類所得計算之規定:
- 海外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
- 海外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
- 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如美股、境外基金等資本利得)
- 海外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所得
- 海外退職所得
- 其他海外所得
特定保險給付免稅認定
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保險給付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死亡給付免稅額
- 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在 3,740 萬元以下部分 → 免予計入
- 超過 3,740 萬元者 → 扣除 3,740 萬元後之餘額全數計入
非死亡給付
- 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之非死亡給付(如滿期金、生存金、年金給付)→ 全數計入,不得扣除 3,740 萬元免稅額
實務重點
- 要保人 = 受益人的保險給付,完全不受最低稅負制影響
- 境外保單(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者)之保險給付,不適用死亡給付 3,740 萬元免稅額
- 實務上常見父母為要保人、子女為受益人的保單,此類保險給付需計入受益人的基本所得額
基本所得額計算
個人基本所得額組成
| 項目 | 計入方式 |
|---|---|
| 綜合所得淨額 | 全數計入 |
| 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 全數計入 |
| 海外所得(含港澳) | 全年 ≥ 100 萬元者全數計入 |
| 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 ≠ 要保人) | 死亡給付超過 3,740 萬元部分;非死亡給付全數計入 |
| 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 | 全數計入 |
|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 | 自 99/1/1 起計入 |
| 非現金捐贈扣除額 | 全數加回 |
基本稅額計算公式
基本稅額 =(基本所得額 − 750 萬元免稅額)× 20%
應繳稅額判斷
若 基本稅額 > 一般所得稅額 → 應補繳差額
若 基本稅額 ≤ 一般所得稅額 → 無須補繳(一般所得稅已足額)
實務重點
- 基本所得額免稅額 750 萬元(114 年度起適用)
- 稅率固定 20%
- 已在海外繳納之所得稅可申報扣抵,但扣抵上限 = 海外所得占基本所得額比例 × 基本稅額
- 多數一般受薪階級的基本所得額不會超過 750 萬元,因此不受影響
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第 7 條至第 9 條)
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計算與個人不同:
- 基本所得額 = 課稅所得額 + 免稅所得(如促產條例、科學園區免稅等)+ 減免所得
- 免稅額 = 60 萬元
- 稅率 = 12%(與個人 20% 不同)
與 SmartTaxer 的關聯
產品關聯(B2C 個人報稅)
最低稅負制對一般個人的主要影響場景:
- 海外投資人:美股、境外基金的資本利得達 100 萬元即需全數計入
- 保險受益人:父母身故時,子女領取的壽險理賠金超過 3,740 萬元的部分需課稅
- 未上市股票投資人:交易所得需計入基本所得額
- 高資產人士:透過非現金捐贈(如土地、股票)節稅者,該扣除額需加回計算
實務案例
案例 1:海外所得未達門檻——免計入基本所得額
情境:張先生 114 年度在海外有美股股利收入 50 萬元及境外基金贖回利得 40 萬元,合計海外所得 90 萬元。國內綜合所得淨額為 120 萬元。 分析: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 90 萬元,未達 100 萬元門檻,依規定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 結果:
- 海外所得 90 萬元 → 不計入基本所得額
- 張先生僅需就國內綜合所得淨額 120 萬元繳納一般所得稅
- 注意:若張先生另有 15 萬元海外利息收入(合計達 105 萬元),則 105 萬元全數計入,而非只計入超過的 5 萬元
案例 2:海外所得 + 保險給付——完整基本稅額計算
情境:李太太 114 年度有以下所得:
- 國內綜合所得淨額:150 萬元
- 海外所得(美股 + 境外基金):800 萬元
- 父親身故壽險理賠金 4,000 萬元(要保人為父親、受益人為李太太) 分析:
- 海外所得 800 萬元 ≥ 100 萬元 → 全數 800 萬元計入
- 壽險死亡給付 4,000 萬元,扣除免稅額 3,740 萬元 → 260 萬元計入
- 基本所得額 = 150 萬 + 800 萬 + 260 萬 = 1,210 萬元 結果:
- 基本稅額 =(1,210 萬 − 750 萬)× 20% = 92 萬元
- 假設李太太的一般所得稅額(含海外已繳稅額扣抵前)為 30 萬元
- 基本稅額 92 萬 > 一般所得稅額 30 萬 → 須補繳差額 62 萬元
- 李太太可再以海外已繳納之稅額申請扣抵(扣抵上限 = 800 萬 / 1,210 萬 × 92 萬 ≈ 60.8 萬元)
案例 3:海外所得剛好 100 萬——門檻效應
情境:陳先生全年海外所得恰好為 100 萬元整(美股股利 60 萬 + 境外基金 40 萬)。國內綜合所得淨額 80 萬元。 分析:海外所得達到 100 萬元門檻,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非超過部分)。 結果:
- 基本所得額 = 80 萬 + 100 萬 = 180 萬元
- 180 萬 < 750 萬元免稅額 → 基本稅額 = 0
- 結論:雖然海外所得須計入,但因基本所得額未超過 750 萬元免稅額,無須補繳
- 實務提醒:多數一般受薪族即使有海外投資,基本所得額通常不會超過 75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