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制定背景
公司法為規範公司組織、設立、營運及解散之基本法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107 年(2018)大幅修正,鬆綁公司治理彈性,鼓勵新創事業發展。本法共 449 條,為 Hour Jungle 記帳報稅業務的核心法規之一。
重點條文
第 1 條(公司定義與社會責任)
公司為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實務重點
- 公司具有獨立法人格,與商業登記的行號(獨資/合夥)不同
- 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區別於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 107 年修正加入「社會責任」概念
第 2 條(公司四種類型)
| 類型 | 股東人數 | 責任型態 | 實務用途 |
|---|---|---|---|
| 無限公司 | 2 人以上 | 連帶無限清償 | 極少使用 |
| 有限公司 | 1 人以上 | 以出資額為限 | 中小企業最常見 |
| 兩合公司 | 無限+有限各 1 人以上 | 混合 | 極少使用 |
| 股份有限公司 | 2 人以上自然人,或 1 人以上政府/法人 | 以所認股份為限 | 規模較大企業、新創 |
實務重點
- 有限公司:設立門檻低、治理簡單,適合小型企業。但股權轉讓需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流通性高,適合對外募資。可發行特別股
- 公司名稱必須標明公司種類(如「○○有限公司」)
第 6-7 條(設立登記與資本簽證)
- 公司非經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登記後,不得成立(§6)
- 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7)
- 應於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 30 日內檢送簽證文件
實務重點
- 107 年修正後,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取消最低資本額限制
- 但特許行業仍有最低資本額要求(如不動產經紀業 500 萬)
- 會計師簽證為設立登記必要程序
第 98-113 條(有限公司專章重點)
- 出資方式:現金、財產、技術、勞務抵充(§99)
- 不設董事會:置董事 1 人以上,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108)
- 盈餘分派:依出資額比例分配,章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110)
- 股權轉讓:非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得以出資轉讓他人(§111)
- 變更章程:應經全體股東同意(§113)
實務重點
- 有限公司的治理比股份有限公司簡單,無須設監察人、開股東會
- 但出資轉讓需過半數同意,退場機制較僵硬
- 適合股東關係穩定、無外部募資需求的小型企業
第 128-356 條(股份有限公司專章重點)
設立與股份:
- 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兩種方式(§128)
- 股份有限公司資本分為股份,每股金額一致(§156)
- 可發行特別股,附條件或限制(§157)
公司治理:
- 董事會:董事 3 人以上,由股東會選任(§192)
- 監察人:至少 1 人,監督公司業務(§216)
- 股東會:每年至少召開 1 次(§170)
盈餘分派:
- 先繳稅、彌補虧損、提撥 10% 法定盈餘公積(§237)
- 盈餘分派須經股東會決議
實務重點
- 非公開發行公司:107 年修正後,可不設監察人,改設審計委員會
- 股份轉讓原則自由,章程得限制(閉鎖型除外)
- 每年法定盈餘公積提撥至已達資本額時可免提
第 356-1 至 356-14 條(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東人數不超過 50 人(§356-1)
- 章程應載明股份轉讓限制(§356-5)
- 出資可用勞務抵充,但有比例限制(§356-3)
- 可發行無面額股(§356-6)
- 可採書面行使表決權,不召開股東會(§356-8)
實務重點
- 適合新創團隊、家族企業
- 107 年修正將部分閉鎖型彈性擴大至一般非公開發行公司
- 勞務出資讓核心團隊不用掏現金也能持股
第 24-26 條(解散與清算)
- 解散事由:章程所定、股東決議、合併、破產、命令解散等(§24)
- 解散後應進行清算程序(§24)
- 清算人為全體股東(有限公司)或董事(股份有限公司),法院亦得選派(§25)
- 清算完結後 15 日內向法院聲報(§26)
實務重點
- 公司解散不等於消滅,須完成清算程序法人格才消滅
- 清算期間仍須申報營業稅、營所稅
- 未完成清算,公司法人格視為存續
與其他法規的關係
| 相關法規 | 關聯 |
|---|---|
| 商業登記法 | 商業(行號)vs 公司的基本區別 |
| 商業會計法 | 公司會計處理依據 |
| 所得稅法 | 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 |
| 營業稅法 | 公司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 |
| 勞動基準法 | 公司為雇主,須遵守勞基法 |
| 企業併購法 | 公司合併、收購、分割之特別規定 |
常見 FAQ
一人可以開公司嗎?
可以。有限公司可 1 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若股東為政府或法人,亦可 1 人設立。
有限公司可以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嗎?
可以。依公司法第 106 條,有限公司可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設立有最低資本額嗎?
107 年修正後,一般公司已無最低資本額限制。但特許行業(如保全業、不動產經紀業)仍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