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法規概要
依營造業法第 72 條訂定,規範母法之細部執行事項。最後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重點整理
1. 承攬工程手冊(第 3-4 條)
- 營造業取得登記證書後,應申請承攬工程手冊
- 手冊記載:業者名稱、等級、登記證號、專任工程人員、承攬工程紀錄
- 手冊遺失應於 15 日內申請補發
2. 專業工程項目(第 5-6 條)
專業營造業之專業工程項目包括:
- 鋼構工程、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基礎工程
- 施工塔架吊裝及模板工程、預拌混凝土工程
- 營建鑽探工程、地下管線工程
- 帷幕牆工程、庭園景觀工程、防水工程 等
實務重點
承攬工程手冊是營造業的「履歷表」,記錄所有承攬工程紀錄。升等審查時,主管機關會以手冊中的完工實績作為認定依據。手冊遺失須 15 日內申請補發,期間不得承攬新工程。
3. 工地主任資格
- 需領有工地主任執業證
- 每 4 年需回訓
- 一人以一工地為限(不得兼任)
4. 變更登記事項
營造業登記事項變更時(如代表人、資本額、地址等),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5. 歇業與復業
- 歇業:應於 30 日內繳回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
- 復業:應重新檢附文件申請
實務重點
歇業時須在 30 日內繳回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若營造業欲復業,須重新檢附全套文件申請,等同重新設立。部分業者因一時週轉困難而歇業,復業程序繁瑣,建議審慎考慮。
實務案例
案例:丙等營造業升等乙等遭駁回
情境:「永泰營造公司」(丙等)申請升等為乙等,已增資至 1,200 萬元符合資本額要求,但主管機關審查承攬工程手冊後發現,近 3 年完工實績僅 4 件小型工程,合計金額不足升等門檻。 處理:依施行細則規定,升等須同時符合資本額、完工實績及專任工程人員三項條件。永泰公司實績不足。 結果:主管機關駁回升等申請,永泰公司須累積更多完工實績後再行申請。
案例:變更登記逾期遭列管
情境:「大成營造公司」的代表人由原負責人張三變更為李四,但公司未在 30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拖延了 3 個月。期間以李四名義承攬 2 件工程。 處理:依施行細則第 4 條,營造業登記事項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申請變更登記。逾期 2 個月以上屬嚴重遲延。 結果: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並列入重點稽查名單,後續承攬工程的合法性亦須逐案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