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工具箱 登入
法規知識庫/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
法規知識庫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
法規

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

更新 2026-05-30法規最後修正 1988-08-12#法規#稅務#RAG知識庫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第 1 條 本辦法依印花稅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開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得依規定格式(如附件(一))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按期或一次彙總繳納印花稅。 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對各項支出所收受外來應貼用印花稅票之憑證,得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後,於付款時扣取印花稅款,彙總代為繳納。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經核准總繳印花稅之憑證,除正本外,應備具副本或存根,依序編號,裝訂成冊,以備查驗。其以傳票或帳冊記載代替憑證副本或存根使用者,應設置明細帳詳為記載金額。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第二條第一項經核准總繳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前,應由立據人加蓋「本憑證印花稅總繳」(格式如附件(二))戳記。該項戳記應自行刊用,並於戳記啟用前,備具戳模一份,報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戳記更換者亦同。 第二條第二項扣款彙總代為繳納印花稅之憑證,由扣款人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 5 條 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經核准總繳印花稅之憑證,應以每二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之十五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