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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中華民國八十年度所得稅稅率條例
法規知識庫中華民國八十年度所得稅稅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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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年度所得稅稅率條例

更新 2026-05-30法規最後修正 1991-12-31#法規#稅務#RAG知識庫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第 1 條 本條例依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規定之各種金額,均以新臺幣計算。

第 3 條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之免稅額,每人全年五萬元。

第 4 條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左: 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三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六。 二 超過三十萬元至八十萬元者,課徵一萬八千元,加超過三十萬元以 上部分之百分之十三。 三 超過八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者,課徵八萬三千元,加超過八十萬 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二十一。 四 超過一百六十萬元至三百萬元者,課徵二十五萬一千元,加超過一 百六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 超過三百萬元者,課徵六十七萬一千元,加超過三百萬元以上部分 之百分之四十。

第 5 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左: 一 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在額在五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 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萬元以下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 徵百分之十五。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五 萬元以上部分之半數。 三 超過十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第 6 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