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概述
背景
本準則依 商業會計法 第 13 條規定訂定,規範非公開發行公司之商業(獨資、合夥、非公開發行之有限公司等)的會計處理。105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大幅修正版本,以 IFRS for SMEs(中小企業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為基礎,融合 Full IFRS 及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而成。
公開發行公司另適用金管會規定之 IFRS(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不適用本準則。
一、適用對象與法規體系
適用對象
| 適用對象 | 適用會計準則 |
|---|---|
| 公開發行公司(上市、上櫃、興櫃) | IFRS(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
| 非公開發行公司之商業 | 本準則 + 商業會計法 |
| 非營利組織、政府機關 | 其他專屬準則 |
「商業」的定義: 依 商業會計法 第 2 條,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包括:
與 IFRS 的關係
Full IFRS(完整版)
└─ 適用:公開發行公司
IFRS for SMEs(中小企業版)
└─ 本準則以此為「基礎」,融合 Full IFRS 及我國 GAAP
└─ 適用:非公開發行之商業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EAS)
└─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做為本準則之補充解釋
實務重點
- 本準則並非直接翻譯 IFRS for SMEs,而是以其為藍本進行本土化調整
-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另發布「企業會計準則公報(EAS)」共 16 號,做為本準則之補充
- 中小企業若未來有 IPO 計畫,建議提前接軌 Full IFRS 以降低轉換成本
二、財務報表架構
財務報表組成(§16-§17)
| 報表 | 內容 |
|---|---|
| 資產負債表(財務狀況表) | 資產、負債、權益 |
| 綜合損益表 | 收入、費用、本期損益 |
| 權益變動表 | 權益各項目之變動 |
| 現金流量表 | 營業、投資、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附註 | 重大會計政策及其他補充揭露 |
資產負債分類(§18-§19)
105 年修正後簡化為兩大類:
| 分類 | 項目 |
|---|---|
| 流動資產 | 現金及約當現金、應收帳款、存貨、預付款項等 |
| 非流動資產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投資性不動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等 |
| 流動負債 | 短期借款、應付帳款、應付費用、一年內到期長期負債等 |
| 非流動負債 | 長期借款、負債準備等 |
會計名詞變更(105 年修正)
| 舊名 | 新名 |
|---|---|
| 會計科目 | 會計項目 |
| 損益表 | 綜合損益表 |
| 固定資產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 備抵壞帳 | 備抵損失 |
| 長期股權投資 | 採權益法之投資 |
三、重要會計政策
收入認列(§28-§29)
基本原則: 收入應於商品之控制移轉予客戶或已提供勞務時認列。
| 收入類型 | 認列時點 | 說明 |
|---|---|---|
| 商品銷售 | 控制移轉時(通常為交貨時) | 風險與報酬移轉、金額可靠衡量 |
| 勞務收入 | 完工比例法或完成時 | 依合約性質判斷 |
| 利息收入 | 按時間比例基礎 | 以有效利率法計算 |
| 股利收入 | 收取股利權利確定時 | |
| 租金收入 | 租賃期間按直線法認列 |
實務重點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EAS 10)對收入認列有更詳細的規範及範例,包括:多重組成交易、附有退貨權之銷售、代理人與主理人之區分等。
存貨(§30-§32)
定義: 持有供正常營業過程出售、正在製造中、或將於製造/勞務提供中消耗之原料或物料。
| 項目 | 規定 |
|---|---|
| 原始衡量 | 以成本衡量(購買成本 + 加工成本 + 其他成本) |
| 期末衡量 | 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 |
| 成本公式 | 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 |
| 不得使用 | 後進先出法(LIFO)已刪除 |
| 跌價損失 | 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應沖減至淨變現價值,跌價損失列為銷貨成本 |
罰則
期末存貨之計算方法一經採用,不得任意變更。如有正當理由需變更,應於變更年度之財務報表附註揭露。若涉及稅務申報之存貨評價方法變更,需依 所得稅查核準則 規定報經稽徵機關核准。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33-§36)
| 項目 | 規定 |
|---|---|
| 原始衡量 | 以成本衡量(購價 + 直接可歸屬成本 + 拆除復原義務估計) |
| 後續衡量 | 成本模式(成本 - 累計折舊 - 累計減損) |
| 折舊方法 | 直線法、生產數量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等 |
| 耐用年限 | 應每年檢視並調整(會計估計變動,不追溯) |
| 重大組成部分 | 應分別折舊(組成部分法) |
| 除列 | 處分或無未來經濟效益時除列,處分損益列入損益 |
投資性不動產(§37-§38)
定義: 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而持有之不動產。
| 項目 | 規定 |
|---|---|
| 原始衡量 | 以成本衡量 |
| 後續衡量 | 成本模式(同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 用途轉換 | 自用轉投資性、投資性轉自用,以轉換日帳面金額為轉入成本 |
實務重點
本準則不允許以公允價值模式衡量投資性不動產(與 Full IFRS 不同)。非公開發行企業一律採成本模式。
無形資產(§39-§41)
| 項目 | 規定 |
|---|---|
| 定義 | 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電腦軟體等) |
| 原始衡量 | 外購者以成本衡量;自行發展者,研究階段支出費用化,開發階段符合條件者得資本化 |
| 後續衡量 | 成本 - 累計攤銷 - 累計減損 |
| 攤銷 | 有限耐用年限者按有效期間攤銷;非確定耐用年限者不攤銷但須每年測試減損 |
負債準備(§42-§43)
| 項目 | 規定 |
|---|---|
| 認列條件 | (1) 因過去事項而負有現時義務 (2) 很有可能需流出資源 (3) 金額可合理估計 |
| 衡量 | 以報導期間結束日清償義務所需支出之最佳估計 |
| 常見類型 | 產品保證負債準備、訴訟損失負債準備、資產除役義務 |
資產減損(§44-§45)
| 項目 | 規定 |
|---|---|
| 測試時機 | 有減損跡象時(非確定耐用年限無形資產每年測試) |
| 減損認列 | 帳面金額 > 可回收金額 → 認列減損損失 |
| 可回收金額 | 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 vs. 使用價值,取較高者 |
| 減損迴轉 | 允許(除商譽外),但迴轉後帳面不得超過未認減損時之帳面金額 |
金融工具(§46-§49)
| 項目 | 規定 |
|---|---|
| 應收款項 | 攤銷後成本衡量(短期免折現) |
| 短期投資(權益工具) | 有公開報價者以公允價值衡量 |
| 長期股權投資 | 具重大影響力者採權益法 |
| 借款 | 攤銷後成本衡量 |
四、會計變動與錯誤更正
| 類型 | 處理方式 |
|---|---|
| 會計政策變動 | 追溯調整(調整期初保留盈餘) |
| 會計估計變動 | 推延適用(不追溯,影響當期及未來期間) |
| 前期錯誤更正 | 追溯重編(重大者重編前期財報) |
五、與稅務申報的銜接
| 會計處理 | 稅務處理 | 差異處理 |
|---|---|---|
| 折舊方法可自由選擇 | 稅法有最低耐用年限規定 | 帳/稅差異於申報時調整 |
| 存貨跌價損失 | 須符合查核準則規定方可認列 | 不符者申報時加回 |
| 資產減損損失 | 原則不認列(須實際處分) | 申報時加回 |
| 負債準備 | 原則不認列(須實際發生) | 申報時加回 |
實務重點
對 SmartTaxer 使用者而言:
- 本準則主要影響開公司/行號的使用者,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不直接適用
- 若經營獨資或合夥商號,帳務處理仍須遵循本準則
-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帳載金額與稅法規定不同處,應於申報書中做帳外調整
- 選擇折舊方法、存貨評價方法時,應同時考慮會計面(忠實表達)與稅務面(節稅效果)
六、企業會計準則公報(EAS)對照
本準則之補充解釋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處理:
| 公報編號 | 主題 |
|---|---|
| EAS 1 | 財務報表之表達 |
| EAS 2 | 存貨 |
| EAS 3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 EAS 4 | 無形資產 |
| EAS 5 | 投資性不動產 |
| EAS 6 | 金融資產 |
| EAS 7 | 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 |
| EAS 8 | 資產減損 |
| EAS 9 | 租賃 |
| EAS 10 | 收入 |
| EAS 11 | 所得稅 |
| EAS 12 | 現金流量表 |
| EAS 13 | 期中報導 |
| EAS 14 | 關係人交易揭露 |
| EAS 15 | 每股盈餘 |
| EAS 16 | 合併財務報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