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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法規知識庫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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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概述

背景

本準則依 商業會計法 第 13 條規定訂定,規範非公開發行公司之商業(獨資、合夥、非公開發行之有限公司等)的會計處理。105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大幅修正版本,以 IFRS for SMEs(中小企業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為基礎,融合 Full IFRS 及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而成。

公開發行公司另適用金管會規定之 IFRS(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不適用本準則。


一、適用對象與法規體系

適用對象

適用對象 適用會計準則
公開發行公司(上市、上櫃、興櫃) IFRS(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非公開發行公司之商業 本準則 + 商業會計法
非營利組織、政府機關 其他專屬準則

「商業」的定義: 依 商業會計法 第 2 條,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包括:

  • 商業登記法 規定之商業(獨資、合夥)
  • 公司法 規定之公司(無限、有限、兩合、股份有限公司中非公開發行者)

與 IFRS 的關係

Full IFRS(完整版)
  └─ 適用:公開發行公司

IFRS for SMEs(中小企業版)
  └─ 本準則以此為「基礎」,融合 Full IFRS 及我國 GAAP
     └─ 適用:非公開發行之商業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EAS)
  └─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做為本準則之補充解釋
實務重點
  • 本準則並非直接翻譯 IFRS for SMEs,而是以其為藍本進行本土化調整
  •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另發布「企業會計準則公報(EAS)」共 16 號,做為本準則之補充
  • 中小企業若未來有 IPO 計畫,建議提前接軌 Full IFRS 以降低轉換成本

二、財務報表架構

財務報表組成(§16-§17)

報表 內容
資產負債表(財務狀況表) 資產、負債、權益
綜合損益表 收入、費用、本期損益
權益變動表 權益各項目之變動
現金流量表 營業、投資、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附註 重大會計政策及其他補充揭露

資產負債分類(§18-§19)

105 年修正後簡化為兩大類:

分類 項目
流動資產 現金及約當現金、應收帳款、存貨、預付款項等
非流動資產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投資性不動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等
流動負債 短期借款、應付帳款、應付費用、一年內到期長期負債等
非流動負債 長期借款、負債準備等

會計名詞變更(105 年修正)

舊名 新名
會計科目 會計項目
損益表 綜合損益表
固定資產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備抵壞帳 備抵損失
長期股權投資 採權益法之投資

三、重要會計政策

收入認列(§28-§29)

基本原則: 收入應於商品之控制移轉予客戶或已提供勞務時認列。

收入類型 認列時點 說明
商品銷售 控制移轉時(通常為交貨時) 風險與報酬移轉、金額可靠衡量
勞務收入 完工比例法或完成時 依合約性質判斷
利息收入 按時間比例基礎 以有效利率法計算
股利收入 收取股利權利確定時
租金收入 租賃期間按直線法認列
實務重點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EAS 10)對收入認列有更詳細的規範及範例,包括:多重組成交易、附有退貨權之銷售、代理人與主理人之區分等。


存貨(§30-§32)

定義: 持有供正常營業過程出售、正在製造中、或將於製造/勞務提供中消耗之原料或物料。

項目 規定
原始衡量 以成本衡量(購買成本 + 加工成本 + 其他成本)
期末衡量 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
成本公式 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
不得使用 後進先出法(LIFO)已刪除
跌價損失 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應沖減至淨變現價值,跌價損失列為銷貨成本
罰則

期末存貨之計算方法一經採用,不得任意變更。如有正當理由需變更,應於變更年度之財務報表附註揭露。若涉及稅務申報之存貨評價方法變更,需依 所得稅查核準則 規定報經稽徵機關核准。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33-§36)

項目 規定
原始衡量 以成本衡量(購價 + 直接可歸屬成本 + 拆除復原義務估計)
後續衡量 成本模式(成本 - 累計折舊 - 累計減損)
折舊方法 直線法、生產數量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等
耐用年限 應每年檢視並調整(會計估計變動,不追溯)
重大組成部分 應分別折舊(組成部分法)
除列 處分或無未來經濟效益時除列,處分損益列入損益

投資性不動產(§37-§38)

定義: 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而持有之不動產。

項目 規定
原始衡量 以成本衡量
後續衡量 成本模式(同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用途轉換 自用轉投資性、投資性轉自用,以轉換日帳面金額為轉入成本
實務重點

本準則不允許以公允價值模式衡量投資性不動產(與 Full IFRS 不同)。非公開發行企業一律採成本模式。


無形資產(§39-§41)

項目 規定
定義 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電腦軟體等)
原始衡量 外購者以成本衡量;自行發展者,研究階段支出費用化,開發階段符合條件者得資本化
後續衡量 成本 - 累計攤銷 - 累計減損
攤銷 有限耐用年限者按有效期間攤銷;非確定耐用年限者不攤銷但須每年測試減損

負債準備(§42-§43)

項目 規定
認列條件 (1) 因過去事項而負有現時義務 (2) 很有可能需流出資源 (3) 金額可合理估計
衡量 以報導期間結束日清償義務所需支出之最佳估計
常見類型 產品保證負債準備、訴訟損失負債準備、資產除役義務

資產減損(§44-§45)

項目 規定
測試時機 有減損跡象時(非確定耐用年限無形資產每年測試)
減損認列 帳面金額 > 可回收金額 → 認列減損損失
可回收金額 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 vs. 使用價值,取較高者
減損迴轉 允許(除商譽外),但迴轉後帳面不得超過未認減損時之帳面金額

金融工具(§46-§49)

項目 規定
應收款項 攤銷後成本衡量(短期免折現)
短期投資(權益工具) 有公開報價者以公允價值衡量
長期股權投資 具重大影響力者採權益法
借款 攤銷後成本衡量

四、會計變動與錯誤更正

類型 處理方式
會計政策變動 追溯調整(調整期初保留盈餘)
會計估計變動 推延適用(不追溯,影響當期及未來期間)
前期錯誤更正 追溯重編(重大者重編前期財報)

五、與稅務申報的銜接

會計處理 稅務處理 差異處理
折舊方法可自由選擇 稅法有最低耐用年限規定 帳/稅差異於申報時調整
存貨跌價損失 須符合查核準則規定方可認列 不符者申報時加回
資產減損損失 原則不認列(須實際處分) 申報時加回
負債準備 原則不認列(須實際發生) 申報時加回
實務重點

對 SmartTaxer 使用者而言:

  • 本準則主要影響開公司/行號的使用者,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不直接適用
  • 若經營獨資或合夥商號,帳務處理仍須遵循本準則
  •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帳載金額與稅法規定不同處,應於申報書中做帳外調整
  • 選擇折舊方法、存貨評價方法時,應同時考慮會計面(忠實表達)與稅務面(節稅效果)

六、企業會計準則公報(EAS)對照

本準則之補充解釋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處理:

公報編號 主題
EAS 1 財務報表之表達
EAS 2 存貨
EAS 3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EAS 4 無形資產
EAS 5 投資性不動產
EAS 6 金融資產
EAS 7 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
EAS 8 資產減損
EAS 9 租賃
EAS 10 收入
EAS 11 所得稅
EAS 12 現金流量表
EAS 13 期中報導
EAS 14 關係人交易揭露
EAS 15 每股盈餘
EAS 16 合併財務報表

參考連結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