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沿革與背景
本規則依土地稅法第 6 條規定訂定,明定各類土地之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減免條件與程序。全文共 41 條,規範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之免稅與減徵標準。最近修正日期為 99 年 5 月 7 日。
重點條文
第 7 條(公有土地地價稅全免)
下列公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 供公共使用之土地
- 各級政府與所屬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用地
- 國防用地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
- 公立醫院、診所及衛生機構用地
- 公立學校直接使用之校地
- 公營事業用地(減徵,非全免)
第 8 條(私有土地地價稅全免)
下列私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 私立學校用地: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私立學校,其直接用地
- 私立醫療機構用地: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醫療機構用地
- 社會救濟慈善事業用地:經主管機關登記之財團法人興辦社會救濟或慈善事業所直接使用之土地
- 宗教團體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寺廟及紀念堂用地
- 無償供政府使用之土地
第 9 條(私有土地地價稅減徵)
下列私有土地地價稅得予減徵:
-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幼兒園用地 → 減徵 50%
- 騎樓走廊用地:
-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 → 免徵
- 有建築改良物者 → 依建築物樓層數比例減徵
騎樓地減免是一般民眾最常遇到的情境。騎樓走廊地供公眾通行的部分,可按建物層數比例減免地價稅。例如 5 層樓建物,騎樓地面層供通行,可減免 1/5。
第 10 條(農地減免)
合於下列條件之農業用地,地價稅全免:
-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之農牧用地
- 都市計畫農業區及保護區土地
- 依法限制建築之土地,仍作農業使用者
第 11 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
- 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 → 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 仍作原來之使用者 → 減徵 50%(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例外)
公共設施保留地對個人影響很大。若繼承或購入之土地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使用期間可全免地價稅。但若仍居住使用,則僅能減徵。
第 12 條(名勝古蹟用地)
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名勝古蹟及其保護範圍內之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第 22 條(土地增值稅減免——非自願移轉)
因政府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第 24 條(土地增值稅減免——農地)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承受人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繼續作農業使用滿 5 年,始得移轉,否則須追繳。
農地農用免稅須注意:
- 需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 承受人需為自行耕作之農民
- 5 年內不得改作非農業使用,否則追繳免稅稅額
- 繼承取得之農地不受 5 年限制
申請程序(第 25-28 條)
地價稅減免申請
- 申請期限: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9 月 22 日前)
- 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
- 檢附文件:土地使用現況證明、主管機關核准函等
- 變更用途:土地使用有變更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土地增值稅減免申請
- 於移轉申報時一併申請
-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農用證明、公益事業證明等)
常見減免項目對照表
| 土地類型 | 地價稅 | 土地增值稅 |
|---|---|---|
| 自用住宅 | 2‰(非減免,屬優惠稅率) | 10%(一生一次/一屋) |
| 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使用) | 全免 | 依規定減免 |
| 農業用地(農用) | 全免 | 免徵(需農用證明) |
| 宗教團體用地 | 全免 | — |
| 私立學校用地 | 全免 | — |
| 騎樓走廊地 | 減徵(按層數) | — |
| 名勝古蹟用地 | 全免 | — |
與 SmartTaxer 的關聯
對個人使用者最相關的減免情境:
- 騎樓地減免:住透天厝的民眾,一樓騎樓部分可申請減免
- 公共設施保留地:若持有被劃為道路、公園等用途的土地,可全免地價稅
- 農地:繼承農地且維持農用者,地價稅全免、移轉時土增稅免徵
- 都市計畫限制:土地被限制使用者可申請減免
實務案例
情境:許先生擁有一棟 5 層樓透天厝,1 樓設有騎樓供公眾通行。該筆土地申報地價 500 萬元,適用一般用地稅率 10‰。 分析:依第 9 條,騎樓走廊地供公共通行部分,有建築改良物者依建物樓層數比例減徵地價稅。5 層樓建物,騎樓佔地面層 1 層。 結果:
- 騎樓占比 = 1/5
- 騎樓部分地價 = 500 萬 × 1/5 = 100 萬元 → 免徵
- 非騎樓部分地價 = 500 萬 × 4/5 = 400 萬元 → 400 萬 × 10‰ = 4,000 元
- 未申請減免前全額稅額 = 500 萬 × 10‰ = 5,000 元
- 節省 = 5,000 − 4,000 = 1,000 元/年
- 申請方式:向稅捐處提出,檢附建物平面圖及現場照片
情境:陳先生繼承一筆都市土地(申報地價 2,000 萬元),經查該土地被都市計畫劃為「公園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目前閒置未使用。 分析:依第 11 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地價稅全免。 結果:
- 該土地地價稅 全免(原應繳 2,000 萬 × 10‰ = 20,000 元)
- 若陳先生在該地搭建鐵皮屋自用(仍作原來使用)→ 改為減徵 50%
- 減徵後稅額 = 20,000 × 50% = 10,000 元
- 注意:保留地若被政府徵收,另依第 22 條免徵土地增值稅
情境:張女士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私立幼兒園,園址土地為自有(申報地價 800 萬元)。 分析:依第 9 條第 1 款,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幼兒園用地,地價稅減徵 50%。 結果:
- 一般稅額 = 800 萬 × 10‰ = 8,000 元
- 減徵後稅額 = 8,000 × 50% = 4,000 元
- 節省 = 4,000 元/年
- 注意:若園區土地部分供非幼兒園使用(如出租攤位),該部分不得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