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法規概要
依電信法第 43 條第 5 項訂定,規範電信工程業之登記分級及管理。最後修正:民國 102 年 8 月 2 日。
重點整理
1. 電信工程業定義(第 2 條)
從事以下工程之施工及維護:
-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設備互連工程
- 交換機房總配線設備至用戶建築物內終端設備間之工程
2. 登記分三級(第 4 條)
| 等級 | 業務範圍 |
|---|---|
| 甲級 |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互連 + 總配線設備至用戶終端設備工程 |
| 乙級 | 總配線設備至用戶終端設備工程 |
| 丙級 | 用戶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內工程 |
3. 設立程序
- 先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
-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登記執照
- 取得執照後 1 個月內加入同業公會
- 公會不得拒絕加入
實務重點
甲乙丙三級的業務範圍差異是重點。丙級僅能做用戶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內的工程(如室內電話線路),乙級可做到總配線設備,甲級才能做電信事業間互連。超越等級承攬工程是常見違規。
4. 專任電信工程人員
- 各級均需置專任電信工程人員
- 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相關職務
- 人數依等級及業務規模而定
5. 管理重點
- 不得將登記執照出租、出借
- 每年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營運資料
- 違規者得予以警告、限期改善、停業或廢止登記
實務重點
取得登記執照後 1 個月內必須加入同業公會,且公會不得拒絕。這是為了確保業者納入行業自律管理。若逾期未加入公會,主管機關得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加入者可廢止登記。
實務案例
案例:丙級電信工程業超越等級承攬工程
情境:丙級電信工程業「信通電訊公司」承攬某大樓的總配線設備至用戶終端設備之電信工程,合約金額 150 萬元。該工程範圍超出丙級(僅限責任分界點以內)的業務範圍。NCC 稽查時發現。 處理:依第 4 條登記分級規定,丙級電信工程業僅得承攬用戶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內之工程。信通公司承攬的工程屬乙級以上業務範圍。 結果:主管機關裁處停業 3 個月處分,信通公司須將該工程退還發包方,另由合格等級業者承接。
案例:電信工程業出借登記執照遭廢止登記
情境:甲級電信工程業「宏遠電信公司」將登記執照出借給未登記的「小陳通訊行」,由小陳以宏遠名義承攬中華電信外包的交換機房施工案。施工品質不符規格被中華電信退件後追查。 處理:依第 5 條管理重點,不得將登記執照出租、出借。主管機關確認宏遠公司未實際參與施工。 結果:宏遠公司被廢止登記執照;小陳通訊行負責人依未經登記擅自經營規定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規
- 電信法 — 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