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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建築法
法規

建築法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法規概要

全 105 條,規範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及使用管理。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重點整理

1. 適用範圍(第 3 條)

  •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
  • 經內政部指定地區
  • 前項以外之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亦適用

2. 建築執照四種(第 28 條)

執照 用途 審查時限
建造執照 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10 日(複雜者 30 日)
雜項執照 雜項工作物 同上
使用執照 建築完成後之使用/變更使用 10 日(供公眾使用 20 日)
拆除執照 建築物之拆除 —

3. 建造執照申請要件

  • 申請書
  •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 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 建築師設計並簽章負責
實務重點

建造執照申請一定要建築師簽章,這是強制規定。實務上常見糾紛是建築師只掛名簽章但未實際設計監造,一旦出事故,簽章建築師仍須負法律責任。

4. 使用執照(第 70 條)

  • 工程完竣後,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
  • 主管機關派員查驗,主要構造、室內隔間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
  • 未領使用執照前不得接水接電及使用

5. 違章建築(第 86 條)

違章建築定義

未經申請許可並發給執照,擅自建築之建築物。

常見違建態樣:

  • 頂樓加蓋
  • 陽台外推
  • 未經許可之增建、改建
  • 違反使用分區容許用途

處理方式:

  • 處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或機關 停工 或 拆除
  • 新違建:即報即拆
  • 既存違建:列管追蹤

6. 建築師責任(第 13 條)

  • 設計及監造由建築師負責
  • 公有建築物工程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由承辦機關人員設計
實務重點

「未領使用執照前不得接水接電及使用」是硬性規定。實務上有些建案會在未取得使照前就讓住戶入住(俗稱「先行使用」),這屬違法行為,主管機關可勒令停止使用並裁罰。

7. 罰則重點

  • 擅自建造者:處起造人 6 千~3 萬元 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
  • 違反使用管理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6 萬~30 萬元 罰鍰

實務案例

案例:頂樓加蓋即報即拆

情境:台北市大安區住戶陳先生於 112 年在公寓頂樓加蓋約 20 坪鐵皮屋作為出租套房。鄰居向建管處檢舉後,建管處派員勘查確認為新違建。 處理:依第 86 條違章建築處理規定,112 年以後新增違建屬「新違建」,適用即報即拆原則。建管處發函限期 30 日內自行拆除。 結果:陳先生未在期限內自行拆除,建管處排定強制拆除日期,拆除費用約 15 萬元由陳先生負擔;另裁處 3 萬元罰鍰。

案例:商場未取得使用執照即營業

情境:新竹市一棟新建商場「科技廣場」在建造工程尚未全部完工的情況下,業主急於開幕,部分樓層已開始營業並接水接電。消防局於消防檢查時發現該建築物尚未取得使用執照。 處理:依第 70 條及第 73 條,建築物未領使用執照前不得接水接電及使用。主管機關認定嚴重違規。 結果:建管處裁處業主 30 萬元罰鍰,勒令立即停止使用並斷水斷電;業主須完成全部工程並取得使用執照後方得重新營業,延誤營業約 4 個月。


相關法規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