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法規概要
全 105 條,規範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及使用管理。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重點整理
1. 適用範圍(第 3 條)
-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
- 經內政部指定地區
- 前項以外之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亦適用
2. 建築執照四種(第 28 條)
| 執照 | 用途 | 審查時限 |
|---|---|---|
| 建造執照 | 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 10 日(複雜者 30 日) |
| 雜項執照 | 雜項工作物 | 同上 |
| 使用執照 | 建築完成後之使用/變更使用 | 10 日(供公眾使用 20 日) |
| 拆除執照 | 建築物之拆除 | — |
3. 建造執照申請要件
- 申請書
-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 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 建築師設計並簽章負責
實務重點
建造執照申請一定要建築師簽章,這是強制規定。實務上常見糾紛是建築師只掛名簽章但未實際設計監造,一旦出事故,簽章建築師仍須負法律責任。
4. 使用執照(第 70 條)
- 工程完竣後,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
- 主管機關派員查驗,主要構造、室內隔間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
- 未領使用執照前不得接水接電及使用
5. 違章建築(第 86 條)
違章建築定義
未經申請許可並發給執照,擅自建築之建築物。
常見違建態樣:
- 頂樓加蓋
- 陽台外推
- 未經許可之增建、改建
- 違反使用分區容許用途
處理方式:
- 處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或機關 停工 或 拆除
- 新違建:即報即拆
- 既存違建:列管追蹤
6. 建築師責任(第 13 條)
- 設計及監造由建築師負責
- 公有建築物工程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由承辦機關人員設計
實務重點
「未領使用執照前不得接水接電及使用」是硬性規定。實務上有些建案會在未取得使照前就讓住戶入住(俗稱「先行使用」),這屬違法行為,主管機關可勒令停止使用並裁罰。
7. 罰則重點
- 擅自建造者:處起造人 6 千~3 萬元 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
- 違反使用管理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6 萬~30 萬元 罰鍰
實務案例
案例:頂樓加蓋即報即拆
情境:台北市大安區住戶陳先生於 112 年在公寓頂樓加蓋約 20 坪鐵皮屋作為出租套房。鄰居向建管處檢舉後,建管處派員勘查確認為新違建。 處理:依第 86 條違章建築處理規定,112 年以後新增違建屬「新違建」,適用即報即拆原則。建管處發函限期 30 日內自行拆除。 結果:陳先生未在期限內自行拆除,建管處排定強制拆除日期,拆除費用約 15 萬元由陳先生負擔;另裁處 3 萬元罰鍰。
案例:商場未取得使用執照即營業
情境:新竹市一棟新建商場「科技廣場」在建造工程尚未全部完工的情況下,業主急於開幕,部分樓層已開始營業並接水接電。消防局於消防檢查時發現該建築物尚未取得使用執照。 處理:依第 70 條及第 73 條,建築物未領使用執照前不得接水接電及使用。主管機關認定嚴重違規。 結果:建管處裁處業主 30 萬元罰鍰,勒令立即停止使用並斷水斷電;業主須完成全部工程並取得使用執照後方得重新營業,延誤營業約 4 個月。
相關法規
-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 室內裝修許可
- 營造業法 — 承造人資格
- 都市計畫法 — 土地使用分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