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闆、客戶、甚至承辦人員,到現在還在問:「你們公司的營利事業登記證可不可以給我看一下?」
答案是:這個東西已經不存在 17 年了。
「營利事業登記證」自 2009 年 4 月 13 日(民國 98 年)起廢止,現在沒有任何單位會發、也沒有人能補發。如果有人跟你要,請給他替代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也就是各種「核存函」。
一句話結論
| 項目 | 狀態 |
|---|---|
| 營利事業登記證 | ❌ 2009-04-13 廢止,現在沒有 |
| 替代文件 | ✅ 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核存函 +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
| 廢止後申請補發 | ❌ 無法補發(即使你以前有的那張弄丟了,也不會再發) |
廢止的原因與時間
廢止時間軸
| 時間 | 事件 |
|---|---|
| 1998 年(民國 87 年) | 監察院糾正:建議政府採「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 |
| 2009-03-12 | 行政院核定通過 |
| 2009-04-13 | 正式廢止「營利事業登記證」 |
為什麼要廢止?
過去的「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把「登記」(你登錄自己的營業)和「管理」(政府准不准你做)綁在一起,導致政府常常拿「不發證」當管理工具——例如某行業管制不完備時,乾脆不發營利事業登記證。
監察院認為這違反「登記要式主義」(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就應該准登記),所以建議廢止。
廢止後的制度精神
- 登記:商業/公司向主管機關(縣市政府/經濟部)申報登記事項 → 主管機關核准 → 核發核存函
- 管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各自法規管理(例如食品業歸衛福部、特許行業歸各部會)
- 兩者分離:你拿到核存函不代表你就能做某行業,特許行業還要另外去申請各自的執照
替代文件:三種「核存函」
依《商業登記法》第 25 條,現行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下:
| 對象 | 替代文件 | 核發單位 |
|---|---|---|
| 公司(有限/股份有限/無限/兩合) | 公司設立登記核准函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原商業司)或受委辦的直轄市政府 |
| 行號(獨資/合夥) | 商業設立登記核存函 | 直轄市/縣市政府(經發局/建設局/工務局,依各縣市而定) |
| 稅籍(公司與行號都有) | 稅籍登記核准/查詢資料 | 財政部各區國稅局 |
三種核存函的關係
flowchart LR
A[創業者] --> B{設立類型}
B -->|公司| C[經濟部核發<br/>公司設立登記核准函]
B -->|行號| D[縣市政府核發<br/>商業設立登記核存函]
C --> E[國稅局稅籍登記<br/>核發稅籍登記核准函]
D --> E
簡單記:
- 公司 → 找經濟部要核存函
- 行號 → 找縣市政府(你登記地址那一縣市)要核存函
- 不分公司或行號 → 都可以再找國稅局要稅籍登記證明
三種都是合法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看對方接受哪種。
取得核存函的方式
1. 公司核存函
| 取得方式 | 說明 |
|---|---|
|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 | https://findbiz.nat.gov.tw — 列印查詢結果即可,免費、24 小時可用 |
| 臨櫃申請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或所屬辦公室申請正本 |
| 線上申請正本 | 經濟部商工登記網站 |
| 設立時拿到的原始核准函 | 設立完成時主管機關會主動寄一份,這份就是正本,留存好不要弄丟 |
2. 行號核存函
| 取得方式 | 說明 |
|---|---|
| 直轄市/縣市政府臨櫃 | 例如台北市商業處、新北市政府經發局 |
| 線上申請 | 部分縣市有線上系統 |
| 設立時拿到的原始核存函 | 設立時縣市政府會發一份,留存好 |
3. 國稅局稅籍登記證明
| 取得方式 | 說明 |
|---|---|
| eTax 線上申請 | https://www.etax.nat.gov.tw — 用工商憑證登入下載 |
| 臨櫃 | 公司/行號所在地的國稅局分局 |
| 設立時拿到的原始核准函 | 國稅局核准稅籍時會發 |
實務場景:什麼時候會被要求出示?
大部分場合,提供任一核存函或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即可。
| 場景 | 對方真正要的東西 | 你應該提供 |
|---|---|---|
| 銀行開公司戶 | 證明公司合法存在 | 公司設立核准函 + 公司章程 + 負責人證件 |
| 投標政府採購 | 廠商基本資料證明 |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列印) |
| 客戶/供應商要求看「營業執照」 | 你是合法業者 |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 統一發票字軌(有開發票的話) |
| 加盟、租店面 | 確認你是合法經營者 | 公司核存函 或 行號核存函 |
| 申請各類補助、貸款 | 證明設立期間 | 設立核准函(顯示設立日期) |
| 申請特許行業執照(例如室內裝修業、餐飲業) | 證明已先完成商業登記 | 公司/行號核存函 |
常見問題
Q1: 我老闆說公司「沒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就不能做事」,怎麼辦?
A: 跟他解釋「這個東西 17 年前就廢止了,現在叫核存函或商業登記公示資料」。如果他堅持要看一張寫著「營利事業登記證」的紙,那是他的知識落後,沒有任何政府單位會發這張紙。
Q2: 我以前公司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現在弄丟了怎麼補?
A: 不能補。廢止後就沒有任何單位在發了。請改用:
-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列印(公司用)
- 縣市政府核存函(行號用)
- 國稅局稅籍登記證明
Q3: 為什麼還是有人要我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
A: 三個可能:
- 對方承辦人員資訊落後(最常見)
- 對方公司內部表單沒更新
- 對方真正想要的是「證明你合法」,不是真的要那張紙
不論哪一種,你都可以說:「依《商業登記法》第 25 條,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 2009 年廢止,現在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是核存函或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這份效力等同於以前的營利事業登記證」,然後把核存函給他。
Q4: 統一編號還是要去國稅局申請嗎?
A: 不用。統一編號在你設立公司/行號的時候就會自動配發(由經濟部統編字軌系統產生)。你拿到設立核准函上面就有統編。國稅局是用這個統編做後續的「稅籍登記」(不同的程序)。
Q5: 公司核存函跟稅籍登記證明有什麼差別?
A:
- 公司核存函:證明你「是一家合法存在的公司」,由經濟部發
- 稅籍登記證明:證明你「已完成稅籍登記,可以開立統一發票」,由國稅局發
兩者是不同的法律事實。新公司設立後要兩個都辦,缺一不可。
法規依據
- 《商業登記法》第 25 條(明定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的形式)
- 行政院 98 年 3 月 12 日院臺經字第 0980011318 號函(廢止營利事業登記證)
- 《公司法》第 6 條(公司之設立登記)
相關連結
「營利事業登記證」這四個字已經是歷史名詞。下次客戶問你「公司有沒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時,不要愣住、不要說沒有——告訴他這個東西廢止了,並主動提供替代文件。這會讓客戶覺得你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