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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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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更新 2026-07-18#法規#所得稅#子法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制定背景

依據 所得稅法 第 121 條規定訂定。本細則為所得稅法之施行細則,就母法規定事項之施行為詳細規範。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 6 月 29 日,部分條文自 105 年、107 年度、108 年起分階段施行。全文共計 83 條,涵蓋總則、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程序及扣繳等章節。

法規結構

章節 條文範圍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 1-8-11 條 制定依據、居住者認定、所得分類
第二章 綜合所得稅 第 9-25-1 條 各類所得計算、扣除額、免稅額
第三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 26-57 條 營業收入、成本、費用、折舊、盈虧互抵
第四章 稽徵程序 第 58-82 條 扣繳、申報、核定、退稅
第五章 附則 第 83 條 施行日期

重點條文

第 1 條(制定依據)

本細則依 所得稅法 第 121 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加計國外所得計算公式)

本法第 3 條第 2 項所稱「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 (綜合所得淨額 + 國外所得)x 適用稅率 - 累進差額 - 原結算應納稅額

實務重點
  • 此條對應 所得稅法 第 3 條「境外所得課稅」規定
  • 居住者之認定標準主要規定在 所得稅法 第 7 條(有戶籍且經常居住,或無戶籍但居留滿 183 天)
  • 財政部另有函釋以「生活及經濟重心」作為認定基準,包括:是否有戶籍、是否有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國內、是否有職業、是否有經濟利益在國內等

第 8 條之 1(其他法人定義)

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類第 1 款、第 14 條之 3 第 2 項、第 15 條第 4 項、第 42 條、第 76 條第 2 項、第 8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8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06 條第 1 款及第 114 條之 4 所稱「其他法人」,指依有限合夥法設立之有限合夥及依醫療法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醫療社團法人。

實務重點
  • 此條自 105 年 1 月 1 日施行
  • 明確界定「其他法人」的範圍,包含有限合夥及醫療社團法人
  • 對應 所得稅法 第 14 條各類所得分類及第 88 條扣繳規定

第 10 條(薪資所得範圍)

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所稱薪資所得,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實務重點
  • 薪資所得範圍極廣,除固定薪資外,各類津貼、獎金、紅利均屬之
  • 但差旅費、日支膳雜費及加班費未超過規定標準者不在此限(所得稅法 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第 2 款但書)
  • 勞工自提退休金(勞退條例第 14 條)不計入薪資所得
  • 對 B2C 報稅者而言,釐清哪些收入屬於薪資所得,是正確申報的第一步

第 14 條之 3(列舉扣除額細則)

對應 所得稅法 第 17 條列舉扣除額之規定,本細則就各項列舉扣除額之認列要件及證明文件作出補充:

  • 捐贈:需有受贈機關團體開立之收據
  • 保險費:人身保險費每人每年不得超過 24,000 元(全民健保不受此限)
  • 醫藥及生育費:須有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 房屋租金支出:每一申報戶每年以 180,000 元為限(114 年度起改為特別扣除額)
  •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以 300,000 元為限,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實務重點
  • 列舉扣除額 vs. 標準扣除額的選擇是 B2C 報稅者最常見的節稅決策點
  • 114 年度起房租改為特別扣除額(18 萬元),不再需要列舉
  • 保險費限額中,全民健保費不受 24,000 元上限限制

第 24 條之 1(存貨估價方法)

營利事業存貨之估價,依本法第 44 條規定,得採用下列方法之一:

  1. 個別辨認法
  2. 先進先出法
  3. 加權平均法
  4. 移動平均法
  5.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方法
實務重點
  • 存貨估價方法一經選定,非經核准不得變更
  • 對應 所得稅法 第 44 條
  • 後進先出法已於 107 年刪除,不再適用

第 25 條(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依本法第 51 條規定計算折舊時,得採用下列方法之一:

  1. 平均法(直線法)
  2. 定率遞減法
  3. 年數合計法
  4. 生產數量法
  5. 工作時間法
  6.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
實務重點
  • 折舊方法一經選定,非經核准不得變更
  • 對應 所得稅法 第 51 條
  • 平均法(直線法)為最常見的折舊方法
  • 殘值不得低於原始成本的十分之一

第 48 條(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相關)

本法第 51 條所稱之折舊方法及計算公式,於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一併填報,並與帳簿記載相符。

實務重點
  • 對應 所得稅法 第 71 條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義務
  • 營利事業應於每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辦理結算申報
  • 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申報期間為次年 5 月

第四章 稽徵程序(扣繳相關)

第 58 條(扣繳義務人範圍)

本法第 89 條所稱扣繳義務人,其認定方式如下:

  • 機關、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 事業負責人
  • 執行業務者本人
  • 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
  • 營利事業委託代銷所得之代銷商
實務重點
  • 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將面臨 所得稅法 第 114 條罰則
  • 對應 所得稅法 第 88 條、第 89 條

第 60 條(扣繳時點與方式)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向國庫繳清。

實務重點
  • 扣繳時點為「給付時」,非「應付時」
  • 遲延繳納扣繳稅款將加徵滯納金

第 82 條(免扣繳所得)

依本法第 88 條規定應扣繳之所得,如依本法第 4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者,應免予扣繳。但定額免稅者,以超過免稅額部分之所得為應扣繳之所得。

實務重點
  • 免稅所得原則上免扣繳
  • 「定額免稅」(如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27 萬元)超過部分仍需扣繳
  • 對應 所得稅法 第 4 條免稅所得、第 88 條扣繳規定

與母法對照

施行細則條文 對應母法 主題
第 2 條 所得稅法 第 3 條 國外所得計算
第 8-1 條 所得稅法 第 14 條 其他法人定義
第 10 條 所得稅法 第 14 條第 3 類 薪資所得範圍
第 14-3 條 所得稅法 第 17 條 列舉扣除額
第 24-1 條 所得稅法 第 44 條 存貨估價
第 25 條 所得稅法 第 51 條 固定資產折舊
第 48 條 所得稅法 第 51、71 條 結算申報折舊
第 58 條 所得稅法 第 89 條 扣繳義務人
第 60 條 所得稅法 第 88 條 扣繳時點
第 82 條 所得稅法 第 4、88 條 免扣繳所得

參考資源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