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法規概要
規範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及資源回收,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衛生。主管機關:中央為環境部(原環保署),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重點整理
1. 廢棄物分類(第 2 條)
| 分類 | 說明 |
|---|---|
| 一般廢棄物 | 家戶日常生活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 |
| 事業廢棄物 | 事業活動產生,非員工生活所生 |
| ├ 有害事業廢棄物 | 具毒性、危險性,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 |
| └ 一般事業廢棄物 | 有害以外之事業廢棄物 |
2. 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第 28 條)
- 自行清除、處理
- 共同清除、處理
- 委託清除、處理(委託合法業者)
- 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
3. 事業廢棄物申報(第 31 條)
- 經指定公告之事業,須提出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 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
- 須以網路傳輸方式定期申報產出、貯存、清除、處理等情形
實務重點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是營運的前提條件,須在營運前取得核准。計畫書內容包含廢棄物種類、數量、清除處理方式等,變更時亦須重新報核。許多新設事業因忽略此步驟而被勒令停工。
4. 貯存規定
- 容器及塑膠袋須標示:廢棄物名稱、事業名稱、貯存日期、重量
- 有害事業廢棄物須加註危害特性標誌
- 貯存期限有限制,不得長期囤積
5. 清除處理機構
- 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須取得許可證
- 收到廢棄物後 30 日內應完成處理或再利用
- 應設置GPS 追蹤系統(清運車輛)
6. 資源回收(第五章)
- 責任業者(製造/輸入業者)應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 設有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 回收項目由主管機關公告
實務重點
委託清除處理時,委託者須確認受託業者持有有效許可證,且許可項目涵蓋該廢棄物種類。若受託業者非法棄置,委託者仍負連帶清除責任(這是實務上最常被忽略的風險)。
7. 罰則重點
| 違規行為 | 處分 |
|---|---|
| 未依規定清除處理 | 6 萬~30 萬元罰鍰 |
| 未申報或申報不實 | 6 千~3 萬元罰鍰 |
| 非法棄置有害廢棄物 | 1 年~5 年有期徒刑 |
實務案例
案例:工廠委託非法業者清運遭連帶處分
情境:新北市「永興塑膠工廠」為節省成本,將每月約 5 噸的一般事業廢棄物委託無許可證的「阿明環保企業社」清運。阿明將廢棄物非法傾倒於桃園市某空地,被民眾檢舉。 處理:依第 28 條委託清除處理須委託合法業者,及第 30 條委託者應確認受託者資格。永興工廠未盡查證義務,須負連帶清除責任。 結果:永興工廠被裁處 18 萬元罰鍰,並須負擔非法棄置場址之清除費用約 120 萬元;阿明企業社負責人另移送法辦。
案例:有害事業廢棄物未依規定標示遭停工
情境:台南市「信達電鍍公司」將含六價鉻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於廠區後方,未標示廢棄物名稱、危害特性標誌及貯存日期。環保局進行例行稽查時發現。 處理:依第 36 條有害事業廢棄物須標示名稱、事業名稱、貯存日期、重量及危害特性標誌。信達公司全數未標示。 結果:環保局裁處 30 萬元罰鍰並勒令停工改善,信達公司於完成標示系統建置及委託合格清除業者處理後始復工。
相關法規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