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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行政程序法
法規知識庫行政程序法
法規

行政程序法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制定背景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原則,保障人民權益而制定。88 年(1999)制定,90 年施行。全文共 175 條,為行政法之基本程序法。涵蓋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計畫、行政指導及陳情處理等程序。

重點條文

第 4-10 條(行政法一般原則)

原則 條文 內容
依法行政 §4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明確性原則 §5 行政行為內容應明確
平等原則 §6 相同事件應為相同處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差別待遇
比例原則 §7 採取方法應有助目的達成、損害最少、與目的間有合理關聯
誠信原則 §8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信賴保護 §8 行政行為不得任意變更,致損害人民信賴利益
有利不利一律注意 §9 行政機關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禁止不當聯結 §10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裁量範圍

第 92-93 條(行政處分定義與附款)

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公權力措施,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一般處分: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範圍者。

附款種類:

  1. 期限
  2. 條件
  3. 負擔
  4. 保留廢止權
  5.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實務重點
  • 稅捐處分(核定稅額通知書)、罰鍰處分均屬行政處分
  • 行政處分須具備:行政機關 + 公法 + 具體事件 + 對外 + 法律效果 + 單方
  • 不符合要件者為觀念通知(如催繳通知),不是行政處分

第 95-100 條(行政處分之方式與送達)

  • 行政處分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95)
  • 書面處分應記載:處分機關、主旨事實理由法令依據、救濟方法期間受理機關(§96)
  • 書面處分自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110)
  • 送達方式:自行送達、郵務送達、公示送達(§67-91)
實務重點
  • 送達是行政處分生效的關鍵時點,也是訴願期間的起算點
  •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者,可寄存送達(§74)
  • 查無住居所者,可公示送達(§78)

第 107-109 條(聽證程序)

  • 法規有聽證規定者,或行政機關認為必要者,應舉行聽證(§107)
  • 聽證以公開為原則(§108)
  • 聽證紀錄應記載到場人陳述要旨及異議處理(§109)
實務重點
  • 大部分稅務處分不需聽證,但稅捐稽徵法有陳述意見機會
  • 涉及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權利之處分,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102)

第 135-149 條(行政契約)

  • 行政機關得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135)
  • 行政契約應以書面為之(§139)
  • 種類:雙務契約(互負給付義務)、和解契約(以讓步消除不確定性)
  • 雙務契約之人民給付應與行政機關給付相當,具有正當合理關聯(§137)

第 111 條(行政處分無效事由)

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者無效:

  1. 不能由書面處分知悉處分機關者
  2. 應以證書形式而未給予者
  3. 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4. 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5. 內容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6. 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與其他法規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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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行政罰之處罰原則
訴願法 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
稅捐稽徵法 稅捐處分適用行程法之送達、陳述意見等

常見 FAQ

收到國稅局的核定通知書不服怎麼辦?

核定通知書為行政處分。應先依稅捐稽徵法申請復查(30 日內),對復查決定不服再提起訴願(30 日內),再不服則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 個月內)。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