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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與背景
制定背景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原則,保障人民權益而制定。88 年(1999)制定,90 年施行。全文共 175 條,為行政法之基本程序法。涵蓋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計畫、行政指導及陳情處理等程序。
重點條文
第 4-10 條(行政法一般原則)
| 原則 | 條文 | 內容 |
|---|---|---|
| 依法行政 | §4 |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
| 明確性原則 | §5 | 行政行為內容應明確 |
| 平等原則 | §6 | 相同事件應為相同處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差別待遇 |
| 比例原則 | §7 | 採取方法應有助目的達成、損害最少、與目的間有合理關聯 |
| 誠信原則 | §8 |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
| 信賴保護 | §8 | 行政行為不得任意變更,致損害人民信賴利益 |
| 有利不利一律注意 | §9 | 行政機關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
| 禁止不當聯結 | §10 |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裁量範圍 |
第 92-93 條(行政處分定義與附款)
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公權力措施,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一般處分: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範圍者。
附款種類:
- 期限
- 條件
- 負擔
- 保留廢止權
-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實務重點
- 稅捐處分(核定稅額通知書)、罰鍰處分均屬行政處分
- 行政處分須具備:行政機關 + 公法 + 具體事件 + 對外 + 法律效果 + 單方
- 不符合要件者為觀念通知(如催繳通知),不是行政處分
第 95-100 條(行政處分之方式與送達)
- 行政處分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95)
- 書面處分應記載:處分機關、主旨事實理由法令依據、救濟方法期間受理機關(§96)
- 書面處分自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110)
- 送達方式:自行送達、郵務送達、公示送達(§67-91)
實務重點
- 送達是行政處分生效的關鍵時點,也是訴願期間的起算點
-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者,可寄存送達(§74)
- 查無住居所者,可公示送達(§78)
第 107-109 條(聽證程序)
- 法規有聽證規定者,或行政機關認為必要者,應舉行聽證(§107)
- 聽證以公開為原則(§108)
- 聽證紀錄應記載到場人陳述要旨及異議處理(§109)
實務重點
- 大部分稅務處分不需聽證,但稅捐稽徵法有陳述意見機會
- 涉及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權利之處分,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102)
第 135-149 條(行政契約)
- 行政機關得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135)
- 行政契約應以書面為之(§139)
- 種類:雙務契約(互負給付義務)、和解契約(以讓步消除不確定性)
- 雙務契約之人民給付應與行政機關給付相當,具有正當合理關聯(§137)
第 111 條(行政處分無效事由)
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者無效:
- 不能由書面處分知悉處分機關者
- 應以證書形式而未給予者
- 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 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 內容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 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