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制定背景
為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公正,健全民主政治發展而制定。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受理政治獻金申報之機關為監察院。全文共 37 條。
重點條文
第 2 條(政治獻金定義)
政治獻金: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
但黨費、會費或義工服務不包括在內。
第 5 條(得收受對象)
得收受政治獻金者,限以下三種:
- 政黨
- 政治團體
- 擬參選人
第 7 條(不得捐贈者)
下列對象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 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 20% 之民營企業
- 與政府機關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 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之營利事業
- 宗教團體
- 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共同推薦除外)
- 未具選舉權之人
- 外國人民、法人、團體
-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
第 17-18 條(捐贈金額上限)
個人捐贈上限:
| 捐贈對象 | 每年上限 |
|---|---|
| 同一擬參選人 | 10 萬元 |
| 不同擬參選人合計 | 30 萬元 |
| 同一政黨 | 30 萬元 |
| 不同政黨合計 | 30 萬元 |
| 同一政治團體 | 10 萬元 |
| 不同政治團體合計 | 20 萬元 |
營利事業捐贈上限:
| 捐贈對象 | 每年上限 |
|---|---|
| 同一擬參選人 | 100 萬元 |
| 不同擬參選人合計 | 200 萬元 |
| 同一政黨 | 300 萬元 |
| 不同政黨合計 | 300 萬元 |
第 19 條(列舉扣除額 — 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合計不得超過所得額 10%,最高 50 萬元。
實務重點
- 捐贈須取得政治獻金受贈收據,申報時檢附正本
- 政黨未達得票率門檻者,對其捐贈不得扣除
- 擬參選人須已依法登記或在規定期間內
- SmartTaxer 綜所稅申報須支援政治獻金列舉扣除之輸入
第 21 條(匿名捐贈限制)
- 捐贈人得要求不具名(匿名捐贈)
- 匿名捐贈不得超過受贈者收受政治獻金總額之一定比例
- 對擬參選人之單筆匿名捐贈不得超過 1 萬元
第 25 條(會計報告與公開)
- 政黨及擬參選人應設專用帳戶收受政治獻金
- 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向監察院申報
- 監察院應予公開(陽光法案精神)
與其他法規的關係
常見 FAQ
政治獻金可以抵稅嗎?
可以。個人對合格政黨/擬參選人之捐贈,可作為綜所稅列舉扣除額,上限為所得總額 20% 且最高 20 萬元。但須檢附受贈收據正本。
公司可以捐政治獻金嗎?
可以,但有累積虧損未彌補者不行。營利事業捐贈可列費用或損失,上限為所得額 10% 且最高 5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