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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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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租稅優惠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為獨立法律。租稅優惠專章(第五章之一)原施行至 113 年 5 月 19 日,經 113 年 8 月修正延長 10 年至 122 年 12 月 31 日(2033 年底),並放寬適用條件。

一、中小企業定義

符合任一條件即屬中小企業(§2):

條件 門檻
實收資本額 ≤ 1 億元
經常僱用員工數 < 200 人
實務重點

兩個條件為「或」的關係,只要符合其一即可。例如資本額 3 億但員工僅 50 人,仍屬中小企業。判斷時點為各該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之狀態。

二、§35 研發支出投資抵減

適用對象

  • 符合中小企業定義之營利事業

抵減方式(二擇一,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方式 抵減率 抵減期間 上限
方式一 支出金額之 15% 當年度抵減 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之 30%
方式二 支出金額之 10% 當年度起 3 年內各年度抵減 各年度應納營所稅額之 30%

合格研發支出範圍

  • 研究發展之人才培訓支出(此為中小企業特有,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 §10 不含此項)
  • 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薪資
  • 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費用
  • 研發用設備之折舊費用
  • 委託研發費用
  • 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攤折費用

申請程序

  1. 於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前,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審查認定
  2. 取得核准函後,於結算申報時列報投資抵減
立法理由

中小企業研發能量普遍不足,除比照產創條例 §10 之抵減率外,另將「人才培訓支出」納入合格研發範圍,鼓勵中小企業投資員工知識技能提升。

與產創 §10 之比較

項目 產創 §10 中小企業 §35
適用對象 所有公司及有限合夥 僅中小企業
抵減率 15% / 10% 15% / 10%(相同)
人才培訓支出 不含 含
適用期限 118 年底 122 年底
競合 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實務重點

中小企業可「擇優」適用。若研發支出中人才培訓佔比高,選 §35 較有利;若純為技術研發,兩者效果相同。但兩者不得同年度重複申請。

三、§36-2 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113 年修正後之規定

第 1 項:增僱員工 200% 加成

項目 內容
適用對象 中小企業
增僱對象 24 歲以下或 65 歲以上之本國籍基層員工
加成比例 增僱員工之薪資費用,得以 200% 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基層員工定義 每月經常性薪資未達一定金額者(財政部公告)

意即:增僱 1 名月薪 3 萬之 24 歲以下員工,可認列 6 萬之薪資費用扣除

第 2 項:加薪 175% 加成(113 年修正提高)

項目 內容
適用對象 中小企業
加薪對象 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
加成比例 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之經常性薪資,得以 175%(113 年修正,原為 130%)自所得額中減除
排除項目 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而增加之薪資部分不適用
實務重點
  • 200% 加成 = 額外多扣 100%(原本薪資費用已可 100% 列為成本,再加成 100%)
  • 175% 加成 = 額外多扣 75%
  • 同一員工不得同時適用增僱與加薪優惠
  • 須於結算申報時檢附員工名冊、薪資明細等證明文件
  • 113 年修正將加薪加成從 130% 提高至 175%,自 113 年度起適用

第 3 項:非中小企業之適用(上市櫃公司加薪條款)

113 年修正新增:非中小企業(含上市櫃公司)為本國籍基層員工加薪者,亦得適用 175% 加成減除,但以基層員工平均薪資低於一定金額者為限(財政部公告,目前為月薪 6.3 萬元以下)。

立法理由

增僱青年及中高齡者之 200% 加成係為促進青年就業及延長中高齡勞動參與。加薪加成則鼓勵企業主動提高現職員工薪資水準,回應社會對「低薪困境」之關切。113 年修正提高加薪加成比例並擴大適用至上市櫃公司,力道更強。

四、§36-3 智慧財產權流通運用之優惠

適用情境

  • 中小企業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之智慧財產權予非關係人
  • 取得之收益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 讓與或授權收益中,成本及必要費用分攤後之所得額,得減免 50% 計入所得

五、適用期限與注意事項

期限

條文 施行期限
§35 研發投資抵減 122 年 12 月 31 日(2033 年底)
§36-2 增僱 / 加薪減除 122 年 12 月 31 日(2033 年底)
§36-3 智財流通優惠 122 年 12 月 31 日(2033 年底)

與其他法規之競合

情境 處理方式
§35 與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 §10 擇一適用,同一研發支出不得重複
§36-2 與其他薪資優惠(如產創 §10 員工薪資) 同一員工之薪資不得重複享受不同法規之加成
享受優惠後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投資抵減後應納稅額若低於基本稅額,仍須補繳差額
實務重點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增僱 + 加薪」雙重優惠是最容易適用的租稅優惠——不需要額外審查認定(不同於研發抵減需經濟部核准),只要符合員工年齡、薪資條件,於結算申報時直接列報即可。建議 SmartTaxer 使用者優先檢視此項。

六、申報實務提醒

增僱員工(200%)申報要點

  1. 確認員工為新增僱用(非原有員工離職後再僱)
  2. 確認員工年齡(24 歲以下或 65 歲以上,以僱用當日為準)
  3. 確認為本國籍
  4. 確認經常性月薪未達財政部公告之「基層員工」薪資上限
  5. 檢附:僱用契約、薪資清冊、勞保加保紀錄

加薪(175%)申報要點

  1. 比較當年度與前一年度之「本國籍基層員工平均經常性薪資」
  2. 增加部分中,扣除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之金額
  3. 餘額以 175% 計入費用
  4. 檢附:前後年度薪資比較表、員工名冊

相關法規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