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為獨立法律。租稅優惠專章(第五章之一)原施行至 113 年 5 月 19 日,經 113 年 8 月修正延長 10 年至 122 年 12 月 31 日(2033 年底),並放寬適用條件。
一、中小企業定義
符合任一條件即屬中小企業(§2):
| 條件 | 門檻 |
|---|---|
| 實收資本額 | ≤ 1 億元 |
| 經常僱用員工數 | < 200 人 |
兩個條件為「或」的關係,只要符合其一即可。例如資本額 3 億但員工僅 50 人,仍屬中小企業。判斷時點為各該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之狀態。
二、§35 研發支出投資抵減
適用對象
- 符合中小企業定義之營利事業
抵減方式(二擇一,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 方式 | 抵減率 | 抵減期間 | 上限 |
|---|---|---|---|
| 方式一 | 支出金額之 15% | 當年度抵減 | 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之 30% |
| 方式二 | 支出金額之 10% | 當年度起 3 年內各年度抵減 | 各年度應納營所稅額之 30% |
合格研發支出範圍
- 研究發展之人才培訓支出(此為中小企業特有,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 §10 不含此項)
- 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薪資
- 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費用
- 研發用設備之折舊費用
- 委託研發費用
- 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攤折費用
申請程序
- 於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前,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審查認定
- 取得核准函後,於結算申報時列報投資抵減
中小企業研發能量普遍不足,除比照產創條例 §10 之抵減率外,另將「人才培訓支出」納入合格研發範圍,鼓勵中小企業投資員工知識技能提升。
與產創 §10 之比較
| 項目 | 產創 §10 | 中小企業 §35 |
|---|---|---|
| 適用對象 | 所有公司及有限合夥 | 僅中小企業 |
| 抵減率 | 15% / 10% | 15% / 10%(相同) |
| 人才培訓支出 | 不含 | 含 |
| 適用期限 | 118 年底 | 122 年底 |
| 競合 | 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 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
中小企業可「擇優」適用。若研發支出中人才培訓佔比高,選 §35 較有利;若純為技術研發,兩者效果相同。但兩者不得同年度重複申請。
三、§36-2 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113 年修正後之規定
第 1 項:增僱員工 200% 加成
| 項目 | 內容 |
|---|---|
| 適用對象 | 中小企業 |
| 增僱對象 | 24 歲以下或 65 歲以上之本國籍基層員工 |
| 加成比例 | 增僱員工之薪資費用,得以 200% 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
| 基層員工定義 | 每月經常性薪資未達一定金額者(財政部公告) |
意即:增僱 1 名月薪 3 萬之 24 歲以下員工,可認列 6 萬之薪資費用扣除
第 2 項:加薪 175% 加成(113 年修正提高)
| 項目 | 內容 |
|---|---|
| 適用對象 | 中小企業 |
| 加薪對象 | 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 |
| 加成比例 | 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之經常性薪資,得以 175%(113 年修正,原為 130%)自所得額中減除 |
| 排除項目 | 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而增加之薪資部分不適用 |
- 200% 加成 = 額外多扣 100%(原本薪資費用已可 100% 列為成本,再加成 100%)
- 175% 加成 = 額外多扣 75%
- 同一員工不得同時適用增僱與加薪優惠
- 須於結算申報時檢附員工名冊、薪資明細等證明文件
- 113 年修正將加薪加成從 130% 提高至 175%,自 113 年度起適用
第 3 項:非中小企業之適用(上市櫃公司加薪條款)
113 年修正新增:非中小企業(含上市櫃公司)為本國籍基層員工加薪者,亦得適用 175% 加成減除,但以基層員工平均薪資低於一定金額者為限(財政部公告,目前為月薪 6.3 萬元以下)。
增僱青年及中高齡者之 200% 加成係為促進青年就業及延長中高齡勞動參與。加薪加成則鼓勵企業主動提高現職員工薪資水準,回應社會對「低薪困境」之關切。113 年修正提高加薪加成比例並擴大適用至上市櫃公司,力道更強。
四、§36-3 智慧財產權流通運用之優惠
適用情境
- 中小企業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之智慧財產權予非關係人
- 取得之收益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 讓與或授權收益中,成本及必要費用分攤後之所得額,得減免 50% 計入所得
五、適用期限與注意事項
期限
| 條文 | 施行期限 |
|---|---|
| §35 研發投資抵減 | 122 年 12 月 31 日(2033 年底) |
| §36-2 增僱 / 加薪減除 | 122 年 12 月 31 日(2033 年底) |
| §36-3 智財流通優惠 | 122 年 12 月 31 日(2033 年底) |
與其他法規之競合
| 情境 | 處理方式 |
|---|---|
| §35 與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 §10 | 擇一適用,同一研發支出不得重複 |
| §36-2 與其他薪資優惠(如產創 §10 員工薪資) | 同一員工之薪資不得重複享受不同法規之加成 |
| 享受優惠後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 投資抵減後應納稅額若低於基本稅額,仍須補繳差額 |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增僱 + 加薪」雙重優惠是最容易適用的租稅優惠——不需要額外審查認定(不同於研發抵減需經濟部核准),只要符合員工年齡、薪資條件,於結算申報時直接列報即可。建議 SmartTaxer 使用者優先檢視此項。
六、申報實務提醒
增僱員工(200%)申報要點
- 確認員工為新增僱用(非原有員工離職後再僱)
- 確認員工年齡(24 歲以下或 65 歲以上,以僱用當日為準)
- 確認為本國籍
- 確認經常性月薪未達財政部公告之「基層員工」薪資上限
- 檢附:僱用契約、薪資清冊、勞保加保紀錄
加薪(175%)申報要點
- 比較當年度與前一年度之「本國籍基層員工平均經常性薪資」
- 增加部分中,扣除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之金額
- 餘額以 175% 計入費用
- 檢附:前後年度薪資比較表、員工名冊
相關法規
- 所得稅法(一般所得稅)
- 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研發抵減擇一適用)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
- 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