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e] 本篇為國稅局講義或特定年度整理,部分金額為當年度數字;各年度最新金額見 稅務事實清單。
課程大綱
一、最新租稅優惠法規修訂
-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之1
- 嚴重肺炎租稅優惠適用期限
二、稽徵實務問題
-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資安)
- 後備軍人召集期間計算
-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
一、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目的、對象、資格及期間
| 項目 | 內容 |
|---|---|
| 目的 | 強化產業競爭優勢、鞏固我國產業全球供應鏈地位 |
| 適用對象 | 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司(無其他組織型態)、最近3年無違反環保、勞工、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
| 適用資格 | 境內進行技術創新+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研發金額及密度達一定規模、有效稅率未低於一定比率 |
| 適用期間 | 112年1月1日-118年12月31日止 |
租稅優惠適用原則
禁止過度獎勵原則
- 設有抵減上限(通常為當年度應納稅額×30%)
- 禁止重複抵減原則
- 同一項目(支出)不得同時適用不同獎勵,擇一適用,例外:產創§23-3
- 扣除政府補助款
社會責任條款
- 最近3年無違反環保、勞工、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
- 審請時無須檢具證明文件,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律主管機關辦理
- 資格不符者,撤銷原審查結果,亦不適用§10、§10-1
申請或申報逾期效果
- 喪失權利,不得更正或補報
適用資格門檻(同時符合)
| 門檻類型 | 條件 |
|---|---|
| 關鍵技術地位 | 執行地點-我國境內、技術創新、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 |
| 有效稅率底限 | 112年≥12%或113年起≥15% |
| 研發密度標準 | 研發費用≥60億元 + 研發密度≥6%(財報) |
| 先進製程設備金額 | ≥100億元(申請先進製程者適用) |
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
定義:所稱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指公司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服務應用於涉及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產業供應鏈,且其產品或服務於該產業供應鏈任一環節具顯著影響力。
產業供應鏈
- 產業供應鏈說明
- 當時(下)產業發展情形
- 產業上下游、關鍵技術及未來發展
- 涉及2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佐證文件:訂單或出口資料
顯著影響力
- 說明國際市場影響力
- 量化數據:國際市占率、排名、進出口貿易金額等
- 其他可供佐證顯影響力文件(質化)
- 節能減碳具體措施(國際趨勢)
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技術創新
定義:技術創新包括新產品和新製程,以及產品和製程的重大變革(OECD)
研發範圍
- 國際領先技術:該項技術於國內外尚未全面具體成熟,於未來產業發展中具有策略性競爭優勢
- 成熟製程技術之創新性應用:領導型技術或開發新型態應用(國內廠商具成熟製程競爭優勢)
適用領域
經濟部112年8月14日經授工字第11251029960號函
- 半導體、電動車輛、通訊、顯示器等四大類
- 其他經審查小組同意之領域項目
研究發展密度
研發規模
- 研究發展費用規模:同一課稅年度≥60億
- 計算基準:經會計師簽證之當年度個體綜合損益表金額
- 財務會計標準
- 會計師查核結果
- 研發費用-非以投資抵減審查標準【僅計算門檻標準時】
- 財務報告簽證發現錯誤、疏漏者,由稽徵機關反向通報
研發密度
- 密度:≥6%
- 計算公式 = 研究發展費用 ÷ 營業收入淨額
- 計算基準:同上
稽徵機關審核不符本資格條件者,須向主管機關再行確認
研發費用支出之審查
(1) 基本要求
| 項目 | 內容 |
|---|---|
| 方式 | 原則:自主研發(發展自主研發能力);例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
| 組織 | 專責單位:公司內部專責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單位;研發活動非由專責單位進行,而分散各業務部門,不適用 |
| 地點 | 原則:限於我國境內從事研發活動;例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委託國外研究機構者 |
| 限定態樣 | 開發或設計新產品、新服務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其原型;開發新原料、新材料或零組件;不含改進現有產品或服務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現有原料、材料或零組件 |
(2) 可認列費用
| 項目 | 要求 |
|---|---|
| 專門研發人員薪資 | 專門從事研發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不固定之薪資如全勤獎金、績效獎金、資遣費、滿期金等不在可認列之薪資範圍,免稅之伙食費亦不在可認列之薪資範圍;員工分紅費用化金額以實際給付者為限 |
| 消耗性器材、原料及樣品 | 專供研究發展單位使用、具備完整進、領料紀錄、與研究計畫及記錄或報告相互勾稽 |
| 專用專利權、技術及著作權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為限、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
| 專用之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為限、專為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
(3) 教育訓練費用
- 參加人員:限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
- 辦理方式: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與其他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相關同體聯合辦理(不限)
- 不得重複扣抵
- 委託辦理:受託辦理訓練活動之公司,代辦之訓練費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 聯合辦理:屬其他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相關團體應分攤之聯合辦理費用
- 費用範圍
- 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 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 教材費、保險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及場地費
(4) 委外研究費用
國內
- 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
- 國內研究機構,包括政府之研究機關(構)、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以研究為主要目地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及所屬研究機構
- 聘請國內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國外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為限
- 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
- 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共同研究發展支出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為限
- 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
(5) 不得認列為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
- 行政管理支出
- 例行性之資料蒐集相關支出
- 例行性檢驗之支出
- 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之支出
- 為確定顧客之接受度,從事試製所需耗用原料、材料之支出
- 市場研究、市場測試、消費性測試、廣告費用或品牌研究支出
- 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但符合本辦法之教育訓練活動費用者,不在此限
- 因銷售行為所支出之認證測試費用
(6) 研發成果
原則:自行使用
例外:
- 已取得合理報酬
- 未取得合理報酬
- 供國內外或大陸地區關係企業使用
- 提供移轉訂價報告佐證已保留合理利潤,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
抵減稅款計算及上限
- 抵減稅額 =(研究發展支出 - 政府補助款 - 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 25%
- 上限 ≤ 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得稅 × 30%
申請文件-前瞻創新研究發展
- 公司組織圖及研究人員名冊
- 研究單位用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完整進、領料紀錄
- 購買或使用專利權、專門技術、著作權、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之契約或證明文件影本
- 研究發展計劃、紀錄或報告
- 教育訓練項目明細表、參訓人員名冊及執行情形之相關文件
專案審查項目
- 購買或使用專利權、專門技術、著作權、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之契約或證明文件及付款證明影本
- 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者:委託或聘請之計畫及契約書影本
- 共同研究發展支出
- 足資證明符合本辦法之說明及文件
- 共同研究發展合約書影本-載明各參與人之支出分攤方式、投入內容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
- 各參與人分攤之支出與投入內容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約定顯著相當之證明文件
- 與國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者,國內無適當共同研究發展對象之說明或證明文件
申請時點
- 當年度結算申報開始前3個月至申報期間截止日
- 當年度:費用發生年度
- 專利權費用發生年度
- §10-2施行日期112/1/1,首次攤折或分攤支出之年度,施行日開始以後(即施行日前已購置之專門技術或已共同研究者,不得適用)
- 未如期申請
- 屬專利權性質及共同研究發展支出
- 攤折或分攤年限內提出(2/1-5/31)
- 以尚未攤折或分攤之餘額抵減
先進製程設備
| 項目 | 內容 |
|---|---|
| 機器或設備 | 限全新、硬體,不含用於機器或設備之軟體、技術、技術服務 |
| 用途及範圍 | 自行使用、國際領先技術進行商業化量產、成熟製造技術之創新性應用 |
| 安裝地點 | 我國境內+營業處所或特定處所(自有或承租),3年內安裝地點變更,需自行向稽徵機關申請備查 |
| 最低門檻 | 新臺幣100億元 |
| 支出總金額 | 包含價款、運費及保險費,不含為取得機器或設備所支付之其他費用 |
| 取得方式 | 購買、自製、委託製造、融資租賃取得(適用GAAP) |
| 適用時點 | 當年度-達100億元+交貨年度 |
| 抵減率 | (支出總金額-政府補助款)× 5% |
| 抵減上限 | 當年度應納稅額 × 30% |
購置方式
- 向他人購買
- 融資租賃取得
- 採GAAP:無條件移轉、優惠承購權、75%經濟年限、90%公允價值或其他
- 不採IFRS16:「實質競技利益」與「購置」不必然相同
- 自行製造
- 委由他人製造
支付總金額範圍
- 限硬體,不含用於該機器或設備之軟體、技術及技術服務
- 總金額 = 價款 + 運費 + 保險費
- 不含未取得機器或設備所支付之其他費用,如:
- 因應新設備進駐,須施作土木、配管配線,或投資興建工廠
- 貸款利息費用、代理商佣金、關稅等
- 扣除政府補助款
有效稅率
計算公式
有效稅率 = (當年度應納稅額 - 境外扣抵稅款 - 投資抵減稅額) ÷ 調整後全年所得額
- 以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申請時,暫以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
- 稽徵機關核定,如低於有效稅率,則當年度不適用本項租稅優惠
境外扣抵稅額
- 非大陸地區之繳納境外扣抵稅款(含租稅協定他方締約國減免之稅額而依該協定應准扣抵之稅額)-所得稅法§3
- 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境外扣抵稅款(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21)
投資抵減稅額
- 依本條例及其他規定投資抵減之實際抵減稅額
- 納入計算範圍:抵繳本稅部分,不含未分配盈餘抵繳稅款
非常規調整
藉調整收入、成本、費用、損失及其他影響損益或稅額項目之調整,以符合有效稅率標準者,稽徵機關應正確調整損益科目及金額
禁止重複抵減
研究發展投資抵減
- 產創§10:研發支出 × 15%或10%(3年)
- 產創§12-1第1項:智財收益-研發支出 × 200%
- 其他法律鼓勵研發目的之所得稅優惠
機器設備投資抵減
- 產創§10-1:智慧機械或設備支出(100萬元~10億元)× 5%或3%(3年)
- 其他法律規定機器或設備之所得稅優惠,如生醫§6
變更適用
- 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 × 25%
- 先進製程設備支出(100億以上)× 5%
投資抵減
前瞻創新研究發展
- 研發活動範圍:國際領先技術、成熟製造技術之創新應用
- 抵減稅額 = 研發支出 × 25%
- 當年度抵減上限30%
- 與其他投資抵減合併適用 ≤ 50%
先進製程機器設備
- 製造活動範圍:國際領先技術商業化量產、成熟製造技術之創新應用
- 抵減稅額 = 全新機器設備 × 5%(100億元以上)
- 當年度抵減上限30%
- 與其他投資抵減合併適用 ≤ 50%
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及上限
抵減範圍
當年度應納稅額 = 當年度課稅所得額 × 20% + 未分配盈餘 × 5%
上限
上限 = 當年度應納稅額 × 30%
合併抵減總額上限
- 原則:當年度應納稅額 × 50%
- 例外: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此限者,不在此限
限制使用目的、地點及期間
核備事項
- 計畫使用目的
- 專供研發使用專利權、專利技術、著作權、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
- 全新之機器或設備
- 安裝地點
限制期間-3年
- 購置之次日3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報廢、失竊、經他人依法收回、安裝地點不符或變更原使用目的
- 購置日
- 無形資產或軟體「取得日」
- 機器設備「交貨日」
違反使用目的之處理
- 原則:補繳稅款及利息
- 例外:
- 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非屬人力所能抗力之災害或事件-應依報備程序辦理
- 企業併購法之合併、分割或收購而移轉
- 安裝地點變更: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備
申辦期間及審查流程
| 時間序 | 公司組織(不限產業)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稽徵機關 |
|---|---|---|---|
| 結算申報開始前3個月(2/1-4/30) | 檢附資格條件證明、投資範疇相關書表文件 | - | - |
| 結算申報期間(5/1-5/31) | 結算申報依規格格式填載及檢附前列文件 + 聲明同意變更適用§10、10-1 | 就資格要件及當年度研究計畫或投資計畫進行審查 | 受理申報 |
| 結算申報結截止日後7個月內 | - | 審查小組/11人以上/專家學者(>1/2) | 審閱相關研發計畫及憑證、核定 |
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之1
目的、對象、資格及期間
| 項目 | 內容 |
|---|---|
| 目的 | 促進我國原生文化智慧財產開發、產製及流通 |
| 適用對象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最近3年無違反環保、勞工、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
| 適用範圍 | 現金投資、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產業符合依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或有限合夥事業 |
| 適用期間 | 112年6月1日-122年5月31日止 |
增資投資抵減
- 適用條件:現金投資股份或出資額
- 投資方式:限現金投資
- 投資對象: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產業
- 記名股東或合夥人達2年以上
- 抵減金額:取得股份或出資額之價款 × 20%
- 抵減時點: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
- 抵減上限:每一年抵減總額 ≤ 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額 × 50%
專案投資抵減
- 適用條件:現金投資專案
- 投資方式:限現金投資
- 投資專案項目:符合一定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專案
- 期間:2年內未減少出資額
- 抵減金額:取得股份或出資額之價款 × 20%
- 抵減時點: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
- 抵減上限:每一年抵減總額 ≤ 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額 × 50%
創投股東投資抵減
- 適用條件
- 出資者:創業投資事業
- 投資方式:股東或專案投資(符合前2類投資)
- 享受投資抵減對象:創業投資事業股東或合夥人
- 抵減方式:股份或出資額比例 × 原可抵減金額
- 抵減時點:創投事業成為該文化事業公司或合夥事業之記名股東或合夥人,或投資專案第3年起5年內
- 抵減上限:每一年抵減總額 ≤ 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額 × 50%
投資抵減上限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 A. 股東或合夥人之「增資投資抵減」
- B. 「專案投資抵減」
- C. 創投事業股東或合夥人之「增資投資抵減」或「專案投資抵減」
- 其他法令規定投資抵減
- 抵減上限:每一年抵減總額(A+B+C+其他法令投資抵減)≤ 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額 × 50%
已依其他法律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享有本法所定之租稅優惠
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施行期間
本條例第19條規定,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起至110年6月30止,並經立法院同意延長至112年6月30日。 (109/1/15-112/6/30,已廢止)
| 項目 | 內容 |
|---|---|
| 防疫隔離假/疫苗接種假 | 自112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 |
| 防疫照顧假 | 自111年11月7日起家長如有親自照顧自主防疫、有感染疑慮在學子女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112年3月20日起學生於0日及次日起5日內請病假,可請防疫照顧假;112年8月15日起停止適用 |
COVID-19適用薪資加倍減除最新規定
(112年9月15日台財稅字第11200604860號令)
確診者
員工因確診COVID-19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至於指定處所或醫院之隔離治療,係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 → 得適用薪資加倍減除
薪資加倍減除之金額
- 加倍減除金額:僅差額範圍
- 隔離期間給付薪資 - 勞動基準法工資給付標準(或勞雇雙方約定金額)
- 勞動基準工資給付標準:事假-可不給薪;病假-半薪;休假-全薪
適用案件
- 112年9月15日前,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包含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案件
- 112年度案件:併結算申報書申請適用
申請期限/證明文件
- 申請期限:112年12月31日止
- 證明文件
- 薪資金額證明
- 計算明細表
- 請假相關證明文件(隔離通知書或隔離治療通知書、請假單或其他)
請假期間
紓困特別條例§3III規定請假期間
- 員工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而請防疫隔離假之期間
- 員工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家屬而請防疫隔離假之期間
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
- 防疫照顧假
- 延後開學、停課期間
- 托嬰中心停止收托期間
- 社區式長照機構暫停服務期間
- 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
- 12歲至未滿18歲學生接種BNT疫苗措施
- 疫苗接種假
- 自110.5.5起實施疫苗接種假,勞工前往接種疫苗,以及為避免接種發生不良反應,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得申請疫苗接種假
112年暫繳
財政部112年8月11日台財稅自第11204603090號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辦暫繳: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錯事者
- 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
- 以前年度已依該條例規定核准者,免再提出申請
- 核准免辦暫繳
- 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 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
例外:營利事業會計年度開始日非在施行期間(即112年7月1日以後)
四、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
修正重點
-
延長獎勵期間
- 延至113年12月31日止(原獎勵期間:108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
-
新增投資抵減項目
- 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修改辦法名稱
- 獎勵期間:111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
投資抵減完成年度之認定
- 改以交貨或服務完成年度認定
- 過渡條款
-
變更會計年度者:不受同一課稅年度申請1次之限制
-
佐證文件
- 增列付款證明
- 補充自行製造或委託製造需檢附之文件
-
結算申報時,未依規定填報之效果
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
投資項目及期間
- 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服務
- 購置期間:111/1/1-113/12/31
- 提升資通安全及防護能力者為限
- 屬安裝於個人電腦之防毒軟體或防火牆,不適用
常見問答
Q: 因導入智慧化而進行教育訓練或資安教育訓練,相關費用是否可以申請投資抵減?
A: 不行,依本辦法第7條規定,申請適用之支出總金額係指取得智慧機械、5G系統或資安相關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價款、運費及保險費,教育訓練非屬前述範疇,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Q: 採購資安服務以合約簽訂一定期間內提供服務,請問如何申請?
A: 資安服務的申請應視合約內容而定,以合約開始執行的年度(須為111年度起)視為交貨年度(當年度),並以合約簽訂完整期程之價款提出申請,而非以服務支出年度分年提出申請。
Q: 防火牆服務或防毒軟體非用於個人電腦,是否可適用資安投資抵減?
A:
- 本辦法第4條第2項明定排除安裝於個人電腦之防毒軟體或防火牆。
- 倘安裝於「非個人電腦」之「防火牆」或「防毒軟體」,則需詳述其符合辦法第4條第1項所列之何種功能。
Q: 公司投保資安保險,是否可適用資安投資抵減?
A: 不行。資安投資抵減係在鼓勵產業提升資通安全防護能力,因「資安保險」係屬公司將可能遭受資安攻擊的風險轉嫁予保險公司,不符合投資抵減之目的,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Q: ISO 27001資安輔導驗證是否可適用資安投資抵減?
A:
- 「資安輔導驗證」不在本辦法第4條所示之態樣、類型、功能及特性範疇內,故不在抵減範圍內。
- 如企業導入之資安顧問服務係依據企業組織之目標及整體需求,建立、規劃資通安全治理政策或方案;或評估及擬定企業組織之資通安全風險對策,前開相關「資安對策研擬」、「風險管理諮詢」或「資安健檢」、「弱點檢測」及「紅隊演練」等,符合第4條第1項第1款辨識之「資通安全治理及風險評估」功能,其支出可申請投資抵減。
五、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8條)
適用條件
- 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達國防部公告之一定期間以上
- 其他諸如動員召集、勤務召集或點閱召集,不適用
- 國防部112年1月6日國規委會字第1120016154號函
- 教育召集:入營服役達5日以上
- 臨時召集:入營服役達29日以上
優惠內容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15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 請假期間:員工接受召集之公假期間
- 薪資金額:經常性薪資 - 政府補助款
薪資加倍減除之限制
- 不得與其他租稅優惠重複適用
- 得減除金額,減至所得額至0為限
- 所得額為負數者,不適用
租稅優惠實施期間
111/1/1-118/12/31,年限為8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一次,並以8年為限。
應檢附文件
依規定格式填報
- 薪資金額證明
- 員工假單
- 教召令
- 解召證明
公假期間計算說明
- 員工接受召集期間,如遇例假日,扣除例假日(例假日員工無出勤義務,雇主無須給予公假)
- 包含接受召集往返所需之路程時間,應以實際需要為限
釋例:
- 事實:甲在台中公司上班,員工接受召集,集合地點:花蓮,時間112年5月8日至5月21日,計14日,該員工月薪3萬元,公司給予往返各1天公假。
- 薪資加倍減除出金額 = (14天-例假日4天+路程假2天) × 30,000/30 = 12,000元
- 申報書第136欄 = 12,000 × (1.5-1) = 6,000元
六、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退稅辦法
投資達一定金額之定義(第3條第1項)
以109年度盈餘為例:
- 發生年度次年起3年內投資:指110年、111年、112年
- 投資範圍: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
- 3年內投資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完成投資(投資日)
- 實際支出(已付款)
效果:實際支出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
實際支出金額計算
實際支出金額達100萬元 = 各投資項目支出金額合計 - 政府補助款
支出包含分期興建支付工程款或分期支付購置價款
常見問題
Q: 投資項目(機器)在109年至111年度間取得,惟部分款項未在該期間支付(例如108年或112年),減除金額如何認定?
A:
- 實質投資項目未在3年實際支付之款項,不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 公司或有限合夥適用產創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減除之金額,係以盈餘年度(108年)之次年起3年內(109至111年)之實質投資支出金額認定。
Q: 長期興建之建築物如何申報?
興建工案期程長達5年,分3期完工:
- 第1期於110年完成(分期驗收);付款1000萬元
- 第2期於111年完成(分期驗收);付款2000萬元
- 第3期於113年完成(取得使用執照);付款3000萬元
以108年度ARE 4000萬元為例:
- 110年、111年驗收及付款部分(共3000萬元)→ 可由108年度未分配盈餘4000萬元中減除
- 113年完成投資並支付價款3000萬元 → 可由110或111或112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