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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

更新 2026-10-20法規最後修正 2024-07-31#法規#洗錢防制#金融監理#會計師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制定背景

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而制定。配合 FATF(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國際標準持續修正。113 年(2024)7 月大幅修正,擴大規管範圍至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ASP)、第三方支付、珠寶銀樓等。主管機關為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金融機構部分由金管會督導。

重點條文

第 2 條(洗錢行為定義)

洗錢行為包括:

  1.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2. 妨礙或危害國家對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3.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4. 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第 3 條(特定犯罪)

特定犯罪指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刑法、稅捐稽徵法、商標法等特定法律所列之罪。

實務重點
  • 逃漏稅(稅捐稽徵法§41)為特定犯罪之一
  • 洗錢罪為獨立犯罪,不以前置犯罪成立為必要

第 5-6 條(適用對象)

金融機構(§5):銀行、信託、信用合作社、保險公司、證券商等 18 類。

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5):

  • 會計師
  • 律師
  • 地政士
  • 不動產經紀業
  • 珠寶銀樓
  • 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ASP)
  •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
2024 修法重點

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及第三方支付業者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者,不得提供服務。違反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7 條(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金融機構及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包括:

  1. 防制洗錢作業及控制程序
  2. 定期在職訓練
  3. 指派專責人員
  4. 風險評估報告
  5. 稽核程序

第 8-10 條(客戶審查 KYC)

會計師 KYC 義務

會計師為客戶辦理下列交易時,應進行客戶審查(KYC):

  1. 買賣不動產
  2. 管理銀行帳戶、證券帳戶或其他資產
  3. 管理法人或法律協議之設立、營運或管理
  4. 買賣事業體
  5. 為客戶執行金融交易

KYC 程序:

  • 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以可靠獨立來源之文件)
  • 辨識實質受益人並驗證身分
  • 了解業務關係之目的與性質
  • 持續監控
實務重點
  • 客戶拒絕提供文件、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者 → 應考慮婉拒建立業務關係
  • 對**政治敏感人物(PEP)**應執行加強客戶審查
  • 確認客戶身分紀錄及交易紀錄應保存至少 5 年

第 11 條(可疑交易申報)

金融機構及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疑似洗錢交易應向調查局申報。

實務重點
  • 可疑交易申報(STR)為義務,不申報有罰則
  • 申報者免除業務保密義務(安全港條款)
  • 會計師發現客戶有不尋常或可疑交易型態時應申報

第 19-20 條(刑罰)

犯罪類型 刑責
洗錢罪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 億元以下罰金;洗錢財物未達 1 億元者,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5,000 萬元以下罰金(第 19 條)
特殊洗錢罪(無法說明來源之財產) 6 月至 5 年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金
洩漏申報/調查資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會計師防制洗錢罰則

違規事項 罰則
未建立內控稽核制度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 5-500 萬元罰鍰(金融機構 50-1,000 萬),並得按次處罰
違反 KYC/紀錄保存/申報規定 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 5-500 萬元罰鍰(金融機構 50-1,000 萬),並得按次處罰
規避/拒絕/妨礙查核 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 5-250 萬元罰鍰(金融機構 50-500 萬),並得按次處罰

與其他法規的關係

相關法規 關聯
資恐防制法 反恐怖主義融資,與本法互補
稅捐稽徵法 逃漏稅為特定犯罪
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會計師 AML 具體義務之子法

常見 FAQ

記帳士需要遵守洗防法嗎?

目前洗防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包含「會計師」,記帳士尚未被正式指定。但記帳士公會已推動自律規範,建議參照辦理。

會計師多久要做一次 AML 訓練?

依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會計師應定期(通常每年)參加防制洗錢在職訓練。

更新:2026-10-20,罰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131 修正。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