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基本資訊
- 計畫全名: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Service Industry Innovation Research, SIIR)
- 主辦單位:經濟部商業發展署、運動部
-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 計畫網站:https://gcis.nat.gov.tw/neo-s
- 北區聯絡處:(02)2701-1769 分機 231~244,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 41-2 號 5 樓之 1
- 南區聯絡處:(07)336-2918 分機 01716,高雄市苓雅區成功一路 232 號 15 樓
壹、計畫目的
依據
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辦理。
計畫目標
- 鼓勵商業服務業提出創新價值、商業模式清晰且具市場可行性的服務研發計畫
- 以「智慧化」與「低碳化」為核心
- 強調智慧科技、跨域整合與永續營運
- 協助企業推動服務升級與模式創新
- 加速產業智慧轉型與淨零永續國際競爭力
- 115年度特與運動部共同合作辦理,提高運動產業競爭力
貳、計畫說明
一、申請資格
(一) 基本資格
- 依公司法、有限合夥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之本國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
- 非屬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有限合夥分支機構及陸資企業
-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紀錄,且最近一年度企業淨值(權益總額)為正值
- 每企業及代表人以申請 1 組並以 1 案為限,3 年內累計補助不超過 2 案為原則
(二) 合作創新類別額外要求
- 聯合申請:企業間不得為關係人(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 14 號及 IAS 24 所稱之關係人)
- 連鎖體系:單一連鎖加盟總部須成立 3 年(含)以上
(三) 不得申請之情形
- 已獲政府其他創新研發計畫補助且於 115 年度受理截止日(含)前尚未結案者
- 當年度擔任本計畫其他企業研發計畫之技術移轉單位
- 5 年內曾受補助研發計畫執行有異常情形或於其他政府補助計畫停權期間
二、研發計畫期程
| 梯次 | 期程 |
|---|---|
| 第一梯次 | 115年2月1日 ~ 115年11月30日 |
| 第二梯次 | 另行公告(預計 115年7月1日 ~ 116年4月30日) |
若第一梯次核定經費已逾全年度可支用數,得不公告受理第二梯次。
三、補助類別與經費
個別創新
- 定義:企業投入創新研發,增強營運競爭力,投入市場驗證之創新提案
- 限單一企業申請,以未曾獲 SIIR 計畫補助者為優先
- 補助上限:150 萬元
- 運動服務領域:補助上限 200 萬元
合作創新
- 定義:包含主導企業/連鎖體系總部的產品或服務,結合成員企業/門店,共同建立商業模式
- 分為「聯合申請」及「連鎖體系」兩種
- 聯合申請:至少 3 家企業,1 家主導企業 + 其餘成員企業
- 連鎖體系:由總部提出,創新服務需導入至少 10 家門店
- 補助上限:500 萬元
- 運動服務領域:補助上限 700 萬元
國際化進階創新
- 定義:企業投入服務創新研發且具海外輸出潛力,須符合國際化服務貿易輸出
- 服務貿易輸出類型:跨境提供服務、境外消費、商業據點設立或自然人移動
- 個別創新:補助上限 500 萬元(運動服務 600 萬元)
- 合作創新:補助上限 1,000 萬元(運動服務 1,200 萬元)
自籌款規定(重要!)
- 自籌款必須大於或等於補助款金額
- 自籌款須等於或小於企業實收資本額
- 即:補助款 ≦ 自籌款 ≦ 實收資本額
- 全程總經費之支出應依甲乙雙方出資比率分擔
四、計畫重點
(一) 創新研發主題
- 智慧化:AI、5G、IoT、區塊鏈、XR(AR/VR)等前瞻科技
- 低碳化:循環經濟服務、低碳價值主張、ESG 與永續創新
- 計畫構想須超越同業水準,包含至少 3 個月以上試營運期間,結案時須達預期效益指標
(二) 創新應用領域
- 流通服務:批發、零售、物流經紀及代理
- 餐飲服務:餐廳、飯館、飲食攤、外帶外送
- 設計服務:創意內容、行銷設計等高度客製化服務
- 生活服務:美容美髮、洗衣、汽車美容、家事
- 休憩服務:觀光場域、遊樂園及主題樂園
- 運動服務:符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4 條
(三) 合作創新重點
- 核心產品或服務設計之完整性
- 數位或實體平台實踐多家合作創新之可行性
- 成員間具資源互補性,鼓勵共同創新、降低研發成本並共同分擔風險
- 非僅係委託、技術移轉關係
- 具過去合作實績且與研發計畫相關
- 連鎖體系須有創新導入模式之督導與管理具體規劃
(四) 國際化進階創新重點
- 創新策略應符合國際市場趨勢
- 具備跨境服務或商業據點設立規劃尤佳
- 國際市場績效指標(例:計畫產值為總經費 1 倍)
- 具產業或相同規模企業之示範性及影響力
參、計畫申請
一、申請方式及受理期間
申請方式
- 全面線上申請:SIIR 計畫網站 https://gcis.nat.gov.tw/neo-s
- 使用「工商憑證」完成驗證後,填寫申請表及上傳應備資料
- 點選「送出申請」及「取得收執聯」完成線上申請
- 工商憑證申請: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 https://moeaca.nat.gov.tw/,電話 412-1166
受理期間
| 梯次 | 受理期間 |
|---|---|
| 第一梯次 | 即日起至 115年1月30日(五)下午5:30止 |
| 第二梯次 | 另行公告(預計 115年5月1日 ~ 115年6月30日) |
依 SIIR 計畫網站時間認定,逾期不予受理。
二、應備資料
(一) 資格文件
- 票據信用查覆單:受理截止日前半年內由「台灣票據交換所」出具之第一類查覆單,須加蓋查覆單位章
- 淨值證明文件:
-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含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基本稅額申報表、資產負債表)
- 未曾申報者或淨值由負轉正者:受理截止日一年內之第 3 方會計師稅務或財務簽證
- 115 年度始登記成立者:得以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代替,並檢附會計師簽證或自編財務報表(以自編報表者,簽約時需附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影本)
- 無欠稅證明:受理截止日前半年內由國稅局出具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
- 連鎖體系須出具 10 家門市之佐證資料(地址、照片等)
- 編列技術移轉費用者須附合作意願書或備忘錄
- 編列顧問費用者須提供顧問願任同意書及任職單位同意函
- 所有計畫人員及顧問均須檢附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 利益衝突迴避人員清單(無則免填)
- 近三年政府計畫差異說明(無則免填)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申請補助身分聲明書
(二) 計畫文件
- 計畫書
- 企業一頁簡報
三、申請注意事項
- 僅適用新進行之研發計畫,已完成或已執行者不得申請
- 須揭露近 3 年獲政府相關研發補助計畫,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
- 資料應與現況事實相符,不得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 自送件日起不得進行不當宣傳或使大眾誤認經濟部保證品質
- 研發計畫人員(含主持人)須為企業正式員工(具勞保身分),未具勞保資格者須檢附證明
- 合作創新之聯合申請者,受理截止後不得變更成員
肆、計畫審查
一、資格審查
- 執行單位審查應備資料
- 資格文件缺漏者通知 3 個工作天內補件,逾期視同資格不符
- 計畫文件不得補件
- 通過資格審查者進入計畫審查
二、計畫審查
書面審查
- 合作創新或國際化進階創新類別書面審查後回饋委員意見
- 通知企業於期限內提交含「委員意見回復」之計畫簡報
會議審查
- 計畫主持人應親自出席會議並簡報
- 無法出席須填寫委任同意書,限由計畫人員代理
- 技術移轉單位應列席備詢
- 聯合申請每一成員單位應指派至少 1 位代表出席,未出席視同放棄
審查結果
- 經主辦單位核定後公告於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及計畫網站
三、簽約階段
- 審查通過後依審查意見完成計畫書修改
- 於執行單位通知時間內完成簽約程序
四、審查重點及權重
| 評估項目 | 權重 |
|---|---|
| (一) 研發標的創新構想 | 25% |
| (二) 企業營運實績及執行能力 | 15% |
| (三) 風險評估與因應對策 | 10% |
| (四) 計畫執行內容 | 30% |
| (五) 計畫預期效益 | 20% |
| (六) 加分項目 | 額外加分 |
(一) 研發標的創新構想 (25%)
- 已完成市場或服務需求端之測試報告或調查結果
- 研發標的具政策推動關聯性
- 經營模式對目標客群具產業創新性價值
- 創造有效競爭利基(SWOT、競品分析)
- 營運模式運用智慧科技
- 國際市場拓展創新性
(二) 企業營運實績及執行能力 (15%)
- 研發團隊具自主研發與執行能力
- 營運績效與發展策略
- 過去參與相關研發計畫之實績
- 資源安排合宜性
(三) 風險評估與因應對策 (10%)
- 服務/產品品質、技術合作、顧客抱怨、法規等風險
- 疫情或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之風險評估及退場機制
- 資訊安全風險評估(防毒、備份、加密、弱點掃描、雙重認證)
(四) 計畫執行內容 (30%)
- 研發標的執行可行性與優越性,合作創新須有未來 3 年規劃藍圖
- 人力配置與經費編列合理性
- 計畫期程合理性(含推廣、招商、試賣等市場驗證)
- 顧客關係管理規劃(CRM 系統、喜好統計、社群經營)
- 行銷規劃(目標客群、市場定位、定價、推廣方案)
- 技術移轉(項目/工作內容/經費/所有權歸屬)
(五) 計畫預期效益 (20%)
- 業績性量化效益:新獲利模式、計畫總經費相對等之經濟效益
- 國際化進階創新須有海外產值(至少占總增加產值 50%)
- 策略性量化效益:扣合計畫內容之創新效益
- 國際化進階創新須有海外拓展相關指標
- 智慧財產權產出(如專利)
- 衍生產業效益或社會影響
- 新增就業機會、投資額
(六) 加分項目
- 配合政府政策:近 2 年實施加薪、友善職場(僱用 45 歲以上、多元性別、育兒、托老)、品牌金鉑獎
- 不同連鎖體系跨域、跨品牌合作
- 受美國加徵關稅影響之企業
伍、計畫執行與經費核銷
一、進度審查與經費核撥
補助款分兩期撥付(各 50%),經期中、期末審查通過後始能核撥。
期中審查
- 須於通知期限前預先提交審查資料
- 計畫主持人偕同計畫成員出席
- 通過後依審查意見補正期中報告書
- 請撥第 1 期(期中)補助款
- 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者,得依契約第 14 條終止契約
期中查核標準
- 計畫進度應達 50%
- 累計預計與實際工作進度差異不超過 10%
- 計畫經費動支累計應達總經費 40% 以上
期末審查
- 通過後補正期末報告書
- 請撥第 2 期(期末)補助款
- 無法達成預期成效者,得進行減價驗收
- 未依規定完成結案者,得依契約第 14 條終止契約
二、經費查核與核銷
- 計畫總經費含補助款及自籌款,均列入查核範圍
- 支出憑證之開立與核銷須依契約第 7 條辦理
三、計畫變更
- 依契約第 9 條規定,檢附計畫變更申請表、證明及說明文件
- 變更事項須於變更事實發生前 30 日內行文通知
- 人力變更可於變更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行文通知
- 計畫變更應於契約屆滿前 1 個月提出
四、其他注意事項
- 不得與曾接受政府補助計畫內容相同,違者撤銷資格並繳回補助款
- 計畫執行期間與結束後 5 年內,須配合提供績效追蹤資料及參與相關活動
會計科目、編列原則及查核要點
1. 人事費
(1) 計畫人員
- 不得超過計畫補助款之 30%
- 低碳化主題不得超過計畫補助款之 40%
- 可列支項目:本(底)薪、主管加給、職務加給、技術津貼、定時定額、加班費
- 不含:伙食費、退休金、退職金、資遣費、獎金及單位相對提列項目
- 按人月數依不同職級月薪計算
- 待聘人員不得超過總計畫人數之 30%
- 查核要點:薪資結構、薪資清冊、銀行轉帳記錄、勞保卡
(2) 顧問
- 須提供顧問技術背景、學經歷資料
- 聘用顧問之服務單位如與技術移轉為同一單位者,不得編列費用
- 查核要點:收款收據、銀行轉帳/匯款證明
2.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 不得超過計畫補助款之 15%
- 不得編列辦公室所需之事務性耗材
- 單據日期:領料日 / 統一發票日 / 進口報單進口日
3. 創新或研究發展費
(1) 設備使用費
- 新設備月使用費:購置成本 / 60
- 舊設備月使用費:(購置成本 - 估計殘值) / (耐用年限 x 12)
- 兼具研發及日常使用時,依研發時程比例計算,不得超過購置成本之 30%
- 新設備定義:交貨日期在研發計畫開始日(含)以後
(2) 設備維護費
- 新增設備保固期間內不得編列
- 自行維修設備之維護費不得超過購入成本之 5%
(3) 雲端及人工智慧服務使用費
- 本研發計畫執行期間內所需之雲端/AI 服務租賃費
- 包含 IaaS、PaaS、SaaS 及 AI 應用服務
- 不包括:設備採購、主機托管、維護保固及一次性/資本性支出
- 須明確註明:供應商名稱、服務類別、使用目的、費用估算基礎及分攤方式
4. 技術移轉費
- 不得超過計畫補助款之 60%
- 智慧財產或 Know-how 購買不得超過計畫補助款之 30%
- 輔導諮詢費不得超過計畫補助款之 10%
- 單一對象費用達 10 萬元以上須簽訂契約,未達 10 萬應簽訂合作意向書
- 技術移轉單位與申請企業之代表人不得為同一人
5. 差旅費
- 國內差旅費不得超過計畫補助款之 10%
- 國外差旅費須以自籌款支應,政府補助款不得編列
- 僅限計畫人員因智慧財產購買、Know-how 購買、參加展覽、委託研究等所需
- 合作創新可編列赴成員企業間或連鎖總部赴門市間之差旅費
6. 推廣宣傳費
- 不得超過計畫補助款之 45%
- 國際化進階創新類別、低碳化主題不得超過計畫補助款之 60%
- 研發成果廣告宣傳支出須以自籌款支應,政府補助款不得編列
- 其他推廣宣傳支出包含:APP 上架、通路上架、展覽、義賣、推廣活動場地租借等
- 贈品上限不得逾本科目 10%,單份不得逾 500 元
- 活動臨時聘用人力不得低於政府公告最低時薪,不得超過本經費科目 10%
重要原則
- 各會計科目之自籌款與補助款比例須一致
- 自籌款編列須等於或大於補助款金額
- 資本支出政府經費不予補助
契約書重點摘要(個別創新 / 合作創新)
經費處理(第 6 條)
- 乙方須設立補助款專戶,單獨設帳
- 支付單據及記帳憑證影印專檔保存 10 年
- 專戶支領應於完成月結後次月方可提領上月支用數
- 提領數不得高於支用數,溢領按台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 2 倍按月計息
- 結案後結餘款、專戶孳息及溢領利息,繳還經濟部
經費查核(第 7 條)
- 甲方得隨時查閱相關文件、單據及帳冊
- 不符用途及規定之經費有權調減
- 逾期未繳還者按台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兩倍按月計息
工作報告與進度查核(第 8 條)
- 甲方得隨時派員查核計畫執行情形
- 期中查核:進度達 50%、經費動支達 40%
- 結案後 5 年內配合績效評鑑、成效追蹤,資料保存 5 年
- 乙方永久無償授權計畫內容予甲方使用
計畫變更(第 9 條)
- 變更須於事實發生前 30 日行文通知
- 人力變更可於事實發生後 30 日行文通知
- 變更應於契約屆滿前 1 個月提出
權利事項(第 12 條)
- 研發成果歸屬乙方所有
- 有償轉移予第三者,應將收入依補助款出資比例繳交國庫
- 移轉須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以我國研究機構或企業為對象,在我國管轄區域內使用
- 經濟部認為有助產業發展時,得要求乙方授權第三人實施或收歸國有
終止契約(第 14 條)
- 違反契約規定者,甲方得經催告後書面通知終止
- 終止日 10 日內完成清算,結清專戶繳回剩餘款及孳息
解除契約(第 15 條)
- 解除契約事由:
- 未完成期中審查即放棄
- 執行內容不符、進度落後、成果未通過審核
- 補助經費挪移他用、偽造文書或詐欺(5 年內不得再申請)
- 破產、解散或撤銷登記
- 不當宣傳使大眾誤認經濟部保證品質
- 計畫期間變更為陸資企業
- 經勾稽為重複補助(5 年內不得再申請)
- 其他違反契約經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
- 與第三人權利爭訟或違反法規
- 解除契約後 10 日內全數返還補助款
- 訴訟費、律師費等全由乙方負擔
減價驗收(第 16 條)
- 部分工作未完成或不符原規劃,依工作權重調減全程補助款
- 溢領者 10 日內返還
合作創新額外條款
- 連帶責任(第 17 條):任一公司無法繼續履行,其他公司負連帶責任
計畫書格式要點
格式要求
- A4 規格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至右)
- 編目錄及頁碼
- 金額以新臺幣「仟元」為單位
- 個別創新本文以 10 頁為原則
- 其餘以 20 頁為原則(封面、申請表、摘要、經費表、附件不計)
查核點時程
| 項目 | 第一梯次 | 第二梯次 |
|---|---|---|
| 期中查核點 | 115年6月30日前 | 115年11月10日前 |
| 期末查核點 | 115年11月15日前 | 116年4月15日前 |
聲明書內容(申請時須聲明)
- 資料正確且不侵害智慧財產權
- 5 年內無政府科技計畫重大違約紀錄
- 未受停權處分
- 3 年內無欠稅
- 3 年內無嚴重違反環保、勞工、食安法規
- 未以相同計畫重複申請
- 未有未結案之經濟部創新研發補助
- 不進行誇大不實宣導
- 執行期間不變更為陸資企業
- 收到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時同意停止簽約/撥付作業
重要時間線總覽
| 事項 | 日期 |
|---|---|
| 第一梯次受理截止 | 115年1月30日(五)17:30 |
| 第一梯次計畫執行 | 115年2月1日 ~ 115年11月30日 |
| 期中查核點(第一梯次) | 115年6月30日前 |
| 期末查核點(第一梯次) | 115年11月15日前 |
| 第二梯次受理(預計) | 115年5月1日 ~ 115年6月30日 |
| 第二梯次計畫執行(預計) | 115年7月1日 ~ 116年4月30日 |
| 期中查核點(第二梯次) | 115年11月10日前 |
| 期末查核點(第二梯次) | 116年4月15日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