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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殯葬管理條例
法規知識庫殯葬管理條例
法規

殯葬管理條例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法規概要

規範殯葬設施設置、殯葬服務業管理及殯葬行為。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注意:本檔案原有爬蟲資料有誤(抓到政黨法),已依正確法規重寫。


重點整理

1. 殯葬服務業分類

類別 說明
殯葬設施經營業 經營公墓、殯儀館、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
殯葬禮儀服務業 提供殯殮、葬儀等禮儀服務

2. 設立許可程序

  1.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
  2. 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
  3. 加入殯葬服務業公會
  4. 始得營業

3. 開業期限

  • 取得許可後 6 個月內須開始營業
  • 逾期未營業者,主管機關得撤銷許可
  • 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最長 3 個月
實務重點

取得許可後 6 個月內未開始營業,許可即被撤銷。展延最長僅 3 個月,比其他行業的展延期短。建議在申請許可前就完成場地、人員的準備工作。

4. 負責人消極資格

以下人員不得擔任殯葬服務業負責人:

  • 曾犯殺人、詐欺、侵占、性侵等重罪,處 1 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 3 年者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5. 變更登記

  • 許可事項變更,應於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6. 禮儀師制度

  • 殯葬禮儀服務業應置禮儀師
  • 禮儀師需通過考試或取得相關資格
  • 特定業務需由禮儀師執行
實務重點

禮儀師制度是近年重點推動項目。殯葬禮儀服務業若未依規定置禮儀師,將被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營業許可。隨著禮儀師考試逐年辦理,主管機關對此要求日趨嚴格。

7. 殯葬設施管理

  • 公墓、殯儀館、火化場之設置需經主管機關核准
  • 應符合環保、衛生及都市計畫相關規定
  • 距離限制:與學校、醫院、住宅區等需保持一定距離

實務案例

案例:殯葬禮儀公司未置禮儀師遭限期改善

情境:台中市「慈恩禮儀公司」營業 3 年,承辦禮儀服務超過百件,但始終未依規定置任何禮儀師。主管機關於年度稽查時發現。 處理: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殯葬禮儀服務業應置禮儀師。慈恩公司未符合要求,主管機關發函限期 6 個月內改善。 結果:慈恩公司於期限內聘任 1 名合格禮儀師始解除列管。若屆期未改善,將面臨廢止營業許可處分。

案例:私設骨灰存放設施違反距離限制

情境:業者黃明志在嘉義縣某農地上私自興建骨灰存放設施(納骨塔),未申請設置核准。該設施距離鄰近國小僅約 200 公尺,且位於非都市計畫用地。附近居民集體陳情。 處理:依殯葬管理條例,殯葬設施設置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須符合與學校、住宅區等之距離限制。黃明志未申請核准且違反距離規定。 結果:主管機關裁處罰鍰並令停止營業,同時函請建管單位依違章建築處理。黃明志須自行拆除設施並恢復原狀。


相關法規

  • 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 許可申請細節
  • 都市計畫法 — 用地分區管制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