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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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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就業服務法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制定背景

為促進國民就業,規範就業服務、禁止就業歧視、管理外國人聘僱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仲介)而制定。主管機關:中央為勞動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全文共 82 條。

重點條文

第 5 條(就業歧視禁止)

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下列事由予以歧視:

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以往工會會員身分

禁止行為
  • 不實徵才廣告
  • 留置身分證件或要求提供非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 扣留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 指派違背善良風俗之工作
  • 職缺經常性薪資未達 4 萬元者,未公開揭示薪資範圍
實務重點
  • 就業歧視之認定由地方勞動局處理
  • 違反者處 30-150 萬元 罰鍰
  • 徵才廣告中不得要求「限女性」「限35歲以下」等歧視性條件
  • 薪資未達 4 萬元須揭示範圍(不可寫「面議」)

第 42-48 條(外國人聘僱管理)

聘僱外國人之原則:

  •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不得妨礙本國人就業機會(§42)
  • 雇主聘僱外國人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需要時始得提出申請(§47)

外國人工作類別(§46):

  1.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白領)
  2. 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之主管
  3. 移工(藍領):製造業、營造業、看護、家庭幫傭等
  4. 補習班專任外語教師
  5. 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6. 藝術及演藝工作
實務重點
  • 白領外國人:須取得工作許可,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
  • 藍領移工:有配額限制,須透過仲介引進
  • 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雇主處 15-75 萬元 罰鍰
  • 外國人未經許可工作,處 3-15 萬元 罰鍰並限令出國

第 34-40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管理)

  • 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須經主管機關許可(§34)
  • 仲介外國人之機構須以公司型態組織(§35)
  • 不得向求職人收取登記費、介紹費以外之費用(§40)
  • 仲介費用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實務重點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人力仲介)須繳納保證金
  • 國內仲介:向求職人收取第一個月薪資 5% 以下
  • 外籍移工仲介費用有上限規定

與其他法規的關係

相關法規 關聯
勞動基準法 外國人同受勞基法保護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大量解僱時之就業服務
性別平等工作法 性別歧視之特別規定

常見 FAQ

聘僱外籍白領需要什麼條件?

外國人須具備專門性或技術性,月薪通常須達一定門檻(一般為 47,971 元以上),且雇主須先進行國內招募。特定條件下得免國內招募程序。

公司徵才廣告可以寫「面議」嗎?

經常性薪資未達 4 萬元者不可以,須揭示薪資範圍。違反者處 6-30 萬元罰鍰。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