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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營利事業CFC制度及申報實務
法規知識庫營利事業CFC制度及申報實務
稅務

營利事業CFC制度及申報實務

更新 2026-02-01#稅法#國稅局#CFC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note] 本篇為國稅局講義或特定年度整理,部分金額為當年度數字;各年度最新金額見 稅務事實清單。

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 Rules for Enterprises

大綱

  1. 立法歷程
  2. 營利事業CFC制度修法重點
  3. 營利事業CFC申報書介紹

一、立法歷程

建立CFC反避稅制度

制度類型 立法時間 內容
營利事業CFC制度 105.7.27 增訂所得稅法 §43-3
營利事業CFC制度 106.9.22 訂定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CFC辦法)
個人CFC制度 106.5.10 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12-1
個人CFC制度 106.11.14 訂定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回應外界建議

制度類型 修正時間 內容
營利事業CFC制度 112.12.21 修正發布CFC辦法
個人CFC制度 112.12.22 修正發布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施行日期(不溯及既往)

  • 營利事業CFC制度:112年度開始施行
  • 個人CFC制度:112.1.1開始施行

二、營利事業CFC制度修法重點

新舊版CFC辦法比較

舊版 項目 新版 修正
1 授權依據 1 -
2 控制能力 2 V
3 關係人 3 V
4 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4 V
5 豁免規定及CFC當年度盈餘 5 豁免規定 V
- - 6 CFC當年度盈餘 V
- - 7 FVPL調節CFC當年度盈餘 V
6 營利所得及前十年虧損扣抵 8 V
7 避免重複課稅 9 V
8 應檢附及備妥文件 10 V
9 施行日期 11 V

營利事業CFC制度適用流程圖

納稅義務人 → CFC適用範圍 → CFC所得及稅額計算 → 避免重複課稅

流程說明

  1. 納稅義務人: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
  2. CFC定義:外國企業
    • 位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 受控(逐年判定)
  3. 豁免門檻
    • 有實質營運活動
    • CFC盈餘在標準以下
  4. 計算CFC所得:按直接持股比率計算海外投資收益 → 計入全年所得額 × 20%
  5. 避免重複課稅
    • 實際獲配,不再計入課稅
    • 境外稅額扣抵
    • 處分CFC股權,減除已認列之投資收益

註:符合豁免門檻者,免依CFC制度計算所得,但仍須依其他規定辦理(例如申報時應檢附相關文件)


1. 納稅義務人

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者適用CFC制度。


2. CFC定義

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類型 條件 常見國家
法定稅率未逾14%(I) 營利事業所得稅率低於14% 百慕達、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愛爾蘭
僅就境內所得課稅或境外所得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II) 採屬地主義課稅 香港、馬來西亞、巴拿馬、新加坡
  • 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或稅制(如薩摩亞)→ 個案判斷是否符合前2條件
  • CFC辦法第4條第3項:財政部僅公告(I)(II)名單
  • 該名單逐年檢討修訂僅供參考

控制要件

要件類型 內容
股權控制要件 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以下合稱股權)≧ 50%
實質控制要件 對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具有控制能力(重大影響力)

本辦法所指股份或資本額,除特別敘明限於「有表決權」外,不限於具表決權之股份或資本額 (OECD:法律關係控制 VS. 經濟實質控制)

股權比率計算方式

營利事業 + 關係人股權控制之持股比率按下列方式合併計算:

持股方式 對關係企業持股 計算方式
直接持有CFC股權 - 依持有比率
透過關係企業間接持有CFC股權 超過50%或對其具有控制能力 依該關係企業持有在低稅負區之外國企業之比率
透過關係企業間接持有CFC股權 未超過50% 按各關係企業各層持有比率乘積
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CFC股權 - 比照前開方式

註:

  • 持股比率如有重複計算,以較高者計入
  • 營利事業/個人如有於當年度決算日/當年度12月31日前藉股權移轉或其他安排不當規避控制關係構成要件者,以當年度任一日最高持股比率計算

實質控制舉例說明

  • 經由其他投資者之協議,具超過半數表決權
  • 依法令或協議,具主導該外國企業財務及營運政策之權力
  • 具任免控制該外國企業之董事會(或類似治理單位)過半數成員之權力
  • 具掌握控制該外國企業之董事會(或類似治理單位)會議過半數表決權之權力
  • 其他足資證明認定對該外國企業之人事、財務及營運政策具有主導能力

關係企業(CFC辦法第3條第2項)

序號 關係企業認定條件
1 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股份20%以上
2 與另一公司由相同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20%以上
3 為該公司最大股東且持股10%以上
4 與另一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
5 該公司過半數之董事,是由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50%以上之公司派任
6 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及更高職位之人與該公司為同一人或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
7 直接或間接控制另一營利事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
8 與該公司有合資或聯合經營契約
9 同一信託關係(信託財產為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之委託人、非信託業者之受託人或受益人【新增】
10 對該公司具控制能力(≒50%)或具有參與其人事、財務、業務經營或管理政策之決策權力(≒20%)

修正重點

  1. 信託財產限於「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 彰顯CFC制度適用對象之聯合控制能力
  2. 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相互間為關係人 → 反映家族信託
  3. 受託人如為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之信託業者,排除 → 信託專業及本業,較不具租稅規避意圖

關係個人及機關團體(CFC辦法第3條第4項)

類型 認定條件
財團法人 本公司捐贈達該法人基金總額1/3以上;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相當及更高層級職位之人,包含其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該法人董事總席次半數以上
本公司內部 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及更高層級職位之人及其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董事、監察人或相當及更高層級職位之人及其配偶;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
同一信託關係【新增】 (信託財產為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之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及該等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
具控制能力之人 對本公司具控制能力(≒50%)或具有參與其人事、財務、業務經營或管理政策之決策權力之人(≒20%)

修正理由

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及該等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相互間為關係人 → 反映集團及家族信託


3. 豁免門檻

豁免條件1:實質營運活動

三項條件須同時符合:

  1. 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
  2. 僱用員工當地經營業務
  3. 消極性所得/總收入 < 10%

消極性收入占比計算

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出售資產增益【-A-B-C】
────────────────────────────────────────────────── < 10%
營業收入淨額+非營業收入總額【-A】

只算收入,不扣損失

排除積極性活動產生之收入
  • A. 海外分支機構相關收入及所得
  • B. 在設立登記地自行研發無形資產或自行開發、興建、製造有形資產,提供他人使用取得權利金收入、租賃收入及出售該資產增益
  • C. 經中華民國主管機關許可之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其持有之各CFC在設立登記地亦以經營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為本業者,其本業收入(註:個人CFC制度無此項)

豁免條件2:微量門檻(當年度盈餘700萬元以下)

防弊條款(單計+合計)
修正前 修正後(CFC辦法第5條第3項)
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逾700萬元 僅就【不符合豁免1.實質營運活動測試】且【直接】持有股權之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逾700萬元
  • 當年度盈餘為正數之CFC,仍應依規定計算CFC所得
  • 範圍同應計算課稅之CFC
豁免條件2範例

國內甲公司持有:

  • CFC1(100%)→ 當年度盈餘200萬元
  • CFC2(100%,具實質營運活動)→ 當年度盈餘600萬元
  • CFC3(由CFC1持有100%)→ 當年度盈餘100萬元

修正前:

  1. CFC2有實質營運活動,符合豁免1規定
  2. CFC1當年度盈餘200萬元≦700萬元,CFC3當年度盈餘100萬元≦700萬元
  3. CFC1+CFC2+CFC3=900萬元>700萬元
  4. → 甲公司應就直接持股之CFC1當年度盈餘,依CFC辦法認列所得

修正後:

  1. CFC2有實質營運活動,符合豁免1規定
  2. CFC1當年度盈餘200萬元≦700萬元
  3. (CFC2、CFC3免納入豁免2防止濫用計算範圍)
  4. → 甲公司免依CFC辦法認列所得

註:CFC1當年度盈餘200萬元包含採權益法認列CFC3投資收益100萬元

營業期間未滿一年之換算方式(CFC辦法第5條第4項)

項目 修正前 修正後
規定 按營業月份占全年比例計算微量門檻 按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其全年盈餘或虧損
微量門檻 700萬元×9/12=525萬元 700萬元
當年度盈餘 600萬元 600萬元×12/9=800萬元
是否符合豁免2? 當年度盈餘600萬>微量門檻525萬 → 不符合豁免2 當年度盈餘800萬>微量門檻700萬 → 不符合豁免2

案例說明:甲公司之CFC於Y1年4月1日設立(即當年度營業期間9個月),該CFC當年度盈餘為600萬元。 俾利計算多個不同營業期間之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


4-1. CFC當年度盈餘

CFC當年度盈餘計算公式

CFC當年度盈餘 = CFC當年度盈餘基準 ± 調節項目1 ± 調節項目2(選項)
項目 內容 法規依據
CFC當年度盈餘基準 依ROC GAAP計算 修正CFC辦法第6條
調節項目1 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損益 修正CFC辦法第6條
調節項目2(選項)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 新增CFC辦法第7條

CFC當年度盈餘基準 = 1 + 2(ROC GAAP)

項目 內容 說明
1 當年度稅後淨利(損) 修正文字(CFC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2 稅後淨利以外純益(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包括:(1)其他綜合損益與其他權益項目轉入【原有】;(2)直接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數額」【新增】,例如:CFC變更會計準則追溯調增或調減期初保留盈餘

修正理由:財務會計上營利事業可供分配盈餘範圍,所得稅法第66條之9已列入


調節項目1:源自非低稅區採權益法事業投資損益

調節類型 內容 法規依據
減除項目 源自非低稅區權益法事業未實現投資損益 CFC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定明計算式)
加回項目1 源自非低稅區權益法事業已實現投資損益:1.決議盈餘分配數減除「股利或盈餘所得稅」(正數)2.投資損失已實現數(負數) CFC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增訂免加回之緩衝期、定明細節)
加回項目2 源自處分非低稅區權益法事業股權調整數 CFC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新增】

減除項目計算式

源自非低稅區權益法事業未實現投資損益 =
  非低稅區權益法事業稅後淨利(損)及稅後淨利(損)以外純益(損)計入當年度盈餘之數額合計數
  × CFC持股比率
  - 相關所得稅費用 + 相關所得稅利益

註:間接持股,應按各層持股比率相乘

修正重點
  1. 源自非低稅區權益法事業未實現投資損益,以非低稅區權益法事業財報稅後盈餘為基準,與CFC當年度盈餘基準一致
  2. 按CFC持有該事業股權之比率計算可減除金額
  3. 考慮CFC認列之所得稅費用(利益)

加回項目1計算式

源自非低稅區權益法事業已實現投資損益 =
  (源自非低稅區權益法事業決議盈餘分配數 - 股利或盈餘所得稅) × 分配日CFC持股比率
  + 該轉投資事業投資損失已實現數 × 實現日CFC持股比率

註:間接持股,應按各層持股比率相乘

重要規定
  • 該事業113.3.31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免列加項,須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5/31前),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之文件(CFC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第4目)
  • 大陸地區繳納之所得稅,不得減除(CFC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第2目)
  • 投資損失已實現數認定:
    1. 減資彌補虧損文件、解散清算文件
    2. 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但投資事業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投資損失已實現數(CFC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第3目)

加回項目2計算式(CFC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

源自處分非低稅區權益法事業股權調整數 =
  (處分日認列非低稅區事業之帳面價值 - 原始取得成本)
  × 處分日CFC持有低稅區事業股權之比率
  - 相關所得稅費用 + 相關所得稅利益

註1:帳面價值包含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 註2:間接持股,應按各層持股比率相乘 111年度以前取得股權,以111年度決算日之帳面價值認列原始取得成本

修正重點
  • 處分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股權,處分前調減之未實現投資損益即使未分配,亦已實現
  • 如有重複計算,自本款排除
  • CFC間接投資非低稅負區事業調節項

調節項目2:FVPL(選項)

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得變更!

調節類型 內容
減除 FVPL公允價值變動數
加回 處分FVPL調整數 = 處分日FVPL帳面價值 - 原始取得成本
加回 重分類FVPL調整數 = 重分類日FVPL公允價值 - 原始取得成本(FVPL→攤銷後成本/FVOCI)

註:原始取得成本

  1. 原則:選擇年度之期初帳面價值;例外:年度中始取得或重分類者,購買日或重分類日帳面價值
  2. 估價方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46(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

FVPL適用限制

項目 說明
修正理由 考量FVPL公允價值短期波動幅度較大且其公允價值多非人為所能操控,如以未實現損益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可能使CFC損益暴起暴落(避免暴起暴落)
適用範圍 營利事業(1)直接持股之(2)「全部」CFC持有之(3)「全部」FVPL(不包含第二層以後CFC之FVPL)→ 選定,第一層CFC全部適用

FVPL適用要件(CFC辦法第7條第5項)

一致性原則
  • 一經擇定,每年應採相同計算方式
  • 每年應依限申報並檢附或備妥文件申報、檢證
提交方式 文件內容
1. 申報時(曆年制為5月份)應檢附 (1)結構圖、持股比率 (2)CFC前10年虧損扣除表 (3)CFC營利所得計算表
2. 申報時(曆年制為5月份)應檢附【未能依限檢附者,應於申報期間屆滿前(5/31)敘明理由申請延期6個月(即延期至11/30前)提供】 CFC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其他財務報表替代文據】
3. 調查函送達翌日起1個月內應提示【未能依限提示者,應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申請延長1個月】 會計師查核CFC持有、衡量及處分金融工具情形之查核報告
不符合者停止適用
  • 自該年度起10年內不得適用!
  • 以前年度已遞延FVPL評價損益,累積至該年度決算日之金額,應計入CFC該年度盈餘計算

換算新臺幣之匯率基準(CFC辦法第6條第4項)

CFC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

當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

  • 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
  • 如無該匯率,以現金買入匯率
  • 如該外國貨幣非臺灣銀行牌告外幣,以CFC主要往來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折算為臺灣銀行牌告之任一外幣金額,再依前開規定換算為新臺幣

我國營利事業實際獲配時

實際獲配日之匯率與計算CFC當年度盈餘匯率不同所產生之差異數:

  • 列為獲配年度兌換損益

4-2. CFC投資收益

歸課所得(CFC辦法第8條)

CFC當年度盈餘
- 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
- 以前年度核定各期虧損
× 直接持股比率
× 持有期間
= 投資收益 → 營利事業所得額

CFC當年度虧損處理

  • 依限申報計算虧損
  • 依限檢附文件
  • 經我國稽徵機關核定

→ 始得自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CFC盈餘扣除

適用10年虧損規定(CFC辦法第8條第3項)

依限檢附文件
提交方式 文件內容
1. 申報時(曆年制為5月份)應檢附 (1)結構圖、持股比率 (2)CFC前10年虧損扣除表 (3)CFC營利所得計算表
2. 申報時(曆年制為5月份)應檢附【未能依限檢附者,應於申報期間屆滿前(5/31)前敘明理由申請延期6個月(即延期至11/30前)提供】 CFC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其他財務報表替代文據】
虧損抵減規則
規則 說明
依年序扣除 虧損應按年度順序扣除
減資彌補經核定之虧損 即CFC制度施行後發生之虧損,應自以前年度核定各期虧損中扣除
符合免計算所得要件仍須扣除以前年度虧損 CFC具實質營運活動或CFC盈餘700萬元以下,仍須扣除以前年度虧損
不得自其他CFC盈餘中扣除 各CFC虧損僅能扣除該CFC之盈餘

5. 避免重複課稅

實際獲配CFC股利或盈餘

情況 不重複計算 稅額扣抵
已依CFC制度認列所得 不計入獲配年度所得額 非源自大陸地區:CFC股利或盈餘所得稅;源自大陸地區:CFC所得稅+CFC股利或盈餘所得稅+大陸地區股利或盈餘所得稅
未曾依CFC制度認列所得 計入獲配年度所得額 獲配年度申報境外稅額扣抵

認列投資收益/營利所得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如有溢繳稅款,申請更正原申報CFC所得年度之申報書退稅

處分CFC股權

處分損益 = 處分收入 - 原始取得成本 - (處分日已認列該CFC投資收益餘額 × 處分比率)
處分日已認列該CFC投資收益餘額 =
  累積至處分日已依規定認列該CFC投資收益
  - 以前各次實際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獲配年度之所得額
  - 以前各次按處分比率計算CFC投資收益餘額減除數

應檢附文件(CFC辦法第10條第1項)

應於申報時(曆年制為5月份)檢附:

文件內容 注意事項
1.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結構圖、年度決算日持股比率 -
2. CFC財務報表 報導期間應與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之會計期間相同;須經所在地或中華民國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其他財務報表替代文據;未能依限檢附者,應於申報期間屆滿前(5/31)敘明理由申請延期6個月(即延期至11/30前)提供
3. CFC前10年虧損扣除表 -
4. CFC營利所得計算表 -
5. 境外股利或盈餘所得稅納稅憑證 僅大陸地區文件需驗證
6. 轉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書(議事錄) -
7. 轉投資事業投資損失已實現數證明文件 僅大陸地區文件需驗證

應備妥文件(CFC辦法第10條第2項)

提示期限:稽徵機關書面調查函送達之翌日起1個月內提示,未能依限提示者,應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申請延長1個月

文件內容 注意事項
1.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持股變動明細 -
2. 非低稅區轉投資事業財務報表 -
3. CFC實質營運活動證明文件 如:會計師出具意見書、固定營業場所之所有權狀、租賃契約及給付租金之原始憑證、CFC給付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之員工薪資支出原始憑證、CFC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之相關證明文件等
4. 會計師查核CFC持有、衡量及處分金融工具情形之查核報告 持有(包含數量及原始取得成本)、衡量(包含未實現評價損益及其累計數)、處分(包含處分價格及處分日BV)

三、營利事業CFC申報書介紹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涉及CFC制度相關書表

本稅

序號 書表
1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8 表四、關係人負債、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與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揭露暨受控外國企業之檢核

附冊

代碼 書表
B2 關係人基本資料及結構圖
B3 關係人明細表
B7 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新增】

本稅-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欄位 說明
第35欄帳載數 財上權益法投資收益及成本法國外股利
第35欄自行依法調整數 不含財上權益法投資收益、已認列CFC投資收益;應含獲配CFC股利屬未曾依CFC規定計入所得額(如CFC分配111年度以前盈餘),及獲配其他國外股利
第137欄 已認列CFC投資收益
第36欄 獲配國內股利
第112欄 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附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及第43條之3第4項規定之納稅憑證)
第119欄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及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4項規定之納稅憑證及文件)

本稅-第8頁(表四、受控外國企業之檢核)

四、受控外國企業之檢核(請詳第B7頁背面填表說明):
□是□否:本營利事業及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
        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
【本題勾選「是」者,請續填第B2頁第一部分第2題】

附冊-第B2頁(關係人基本資料及結構圖)

第一部分:基本資料

  • 第1題:本營利事業本年度是否符合揭露標準
  • 第2題:本營利事業本年度持有符合CFC辦法第2條規定之受控外國企業
    • 本年度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認列CFC投資收益金額為______元(請填至第1頁第137欄)
    • 【本題勾選「是」者,請填寫本頁第二部分、第B3頁及第B7頁各欄項】

第二部分:本營利事業與關係人之從屬或控制關係及持有股份或資本額比率結構圖

(詳揭露標準第四點、第五點規定與CFC辦法第3條及第10條規定)


附冊-第B3頁(關係人明細表)

欄位 說明
F3欄 關係人位於低稅負區者,本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該關係人之股份及資本額比率(%)
H欄 屬受控外國企業(符合股權控制即F3≧50%或實質控制)
D2欄 直接最高出資額

註:「第D2欄大於0」且「第H欄勾選『是』」之關係人,應續填第B7頁(僅直接持股之CFC才須填第B7頁)


附冊-第B7頁(營利事業認列CFC所得明細表)

填表流程

  1. CFC基本資料 → 檢視實質營運豁免規定
    • 符合 → 當年度虧損欲申請適用虧損扣除規定或尚有虧損未扣除餘額?
      • 無 → 免填2-4
      • 有 → 填寫2、3
    • 不符合 → 填寫2、3,並檢視是否符合以下條件:
      • CFC當年度盈餘≦0
      • 「0<CFC當年度盈餘≦700萬元」且「營利事業直接持股且不符合實質營運活動要件之各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700萬元
      • 是 → 免填4
      • 否 → 填寫4
  2. 當年度盈餘
  3. 前十年虧損扣除表
  4. 歸課所得計算
  5. 營利事業認列CFC投資收益及境外可扣抵稅額明細表

僅需揭露由營利事業直接投資之第一層CFC資訊,無須揭露透過第一層CFC直接或間接持有之其他各層CFC資訊 一家CFC請填寫一張


第一部分:CFC基本資料

欄位 內容
序號 1
中文名稱(A1)
英文名稱(A2)
稅務識別碼/其他識別碼(A3)
所屬低稅負國家(地區)(A4)
實質營運活動檢視
- 設立登記地是否有固定營業場所(A5) □是,地址:______;□否
- 設立登記地是否有僱用員工實際經營業務(A6) □是,人數:____人;□否
- 依CFC辦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計算之所得占比<10%(A7) □是,比率:___(%);□否
CFC財務報表是否經會計師簽證(A8) □是;□否,提供其他文據:
是否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A9) □是(已申請/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否

往下續填條件:

  • 不符合實質營運豁免規定
  • 當年度虧損且以後年度欲適用虧損扣除或核定以前年度各期虧損尚有未扣除餘額

經稽徵機關核准者,將以公告方式載明申請業經核准,代替核准函之送達 11月30日如遇假日,以假日結束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第二部分:當年度盈餘

項目 金額
當年度稅後淨利(損)(B1)
稅後淨利(損)以外純益(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B2)
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調節項目
- 投資損益(B3)
- 投資損益已實現數-決議盈餘分配數-源自大陸地區以外(B4)
- 投資損益已實現數-決議盈餘分配數-源自大陸地區(B5)
- 投資損失已實現數(B6)
- 處分股權之調整數(B7)
FVPL調節項目(□選擇將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始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者)
- FVPL公允價值變動數(B8)
- 處分FVPL調整數(B9)
- 重分類FVPL調整數(B10)
CFC當年度盈餘(虧損) B11=B1+B2-B3+(B4+B5-B6)+B7-B8+B9+B10

第三部分:10年虧損扣除申報表

年度 申報盈餘(C1) 申報虧損(C2) 截至上年度已扣除金額(C3) 本年度減資彌補虧損(C4) 本年度扣除金額(C5) 未扣除餘額(C6=C2-C3-C4-C5)
112
...

說明:CFC於111年度(含)以前發生之虧損,不得用於抵減112年度(含)以後發生之盈餘。 第二部分當年度盈餘(B11)正數填C1欄,負數填C2欄


第四部分:歸課所得計算

符合下列之一,免填第四部分表格:

  • 第B11欄≦新臺幣0元
  • 「新臺幣0元<第B11欄≦新臺幣700萬元」且「營利事業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且不符合實質營運活動要件之各CFC各表第B11欄合計數______≦新臺幣700萬元」

營業期間未滿1年者,B11欄×12/營業月數=B12,下列二項檢核條件之第B11欄應以換算全年盈餘(虧損)第B12欄金額計入(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

項目 金額/百分比
CFC當年度盈餘(D1=B11)
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D2)
CFC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虧損,於本年度扣除之金額(D3) 請依第三部分第C5欄合計數填入
營利事業直接持有比率按持有期間加權平均計算(D4)
CFC投資收益〔D5=(D1-D2-D3)×D4〕

D5欄,應填至第五部分E1欄之112年度欄位 各CFC各表D5欄合計數應填至第1頁第137欄及第B2頁第一部分第2題欄位


第五部分:營利事業認列CFC投資收益及境外可扣抵稅額明細表

區塊 說明
本年度實際獲配該CFC之股利或盈餘(不含111年度及以前年度)(EA) 股利總額
本年度實際獲配該CFC之股利或盈餘於CFC所在地及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EB) 扣繳稅款
已認列CFC投資收益(E1-E6) 課稅年度
已認列CFC投資收益-境外稅額扣抵(E9/E10)
未曾計入所得額之金額(E7/E8) CFC財務報表所屬盈餘年度
未曾計入所得額之金額-境外稅額扣抵(E11/E12)

附錄:重要提醒

  1. CFC制度112年度開始施行,適用於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2. 豁免門檻:
    • 營利事業:CFC具實質營運活動,或個別CFC當年度盈餘≦700萬元且同一營利事業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且不符合實質營運活動要件之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700萬元
  3. 申報期限:曆年制為每年5月份
  4. 財務報表延期:可申請延期至11月30日前提供
  5. 10年虧損扣除:須依限申報、檢附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核定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