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許可登記、業務管理及技師簽證制度,提升工程技術服務品質。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注意:本檔案原有爬蟲資料有誤(抓到工業區社區用地法規),已依正確法規重寫。
重點整理
1.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定義
提供工程技術服務(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技術諮詢等)之公司。
2. 設立許可
- 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登記
- 限公司組織型態
- 董事長或代表人應由執業技師擔任
3. 技師簽證制度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承接業務,應交由執業技師負責辦理;所為之圖樣及書表,應由該執業技師簽署並依法辦理簽證。
- 各科技師僅能辦理本科業務
- 簽證即為技師對其專業判斷負法律責任
技師簽證是核心義務——所有圖樣及書表必須由執業技師親自簽署。實務上常見的違規是「借牌簽證」(非該技師設計卻由其簽章),一旦工程出事故,簽證技師須負完全法律責任,包括刑事過失。
4. 年度報告
- 每年度結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檢具年度業務報告書送主管機關備查
5. 變更登記
- 登記事項、董事或代表人變更,應於變更事由發生次日起 30 日內申請變更許可
6. 禁止事項
- 不得將登記證出租、出借與他人使用
- 不得借用未具資格者名義執行業務
7. 罰則重點
- 未經許可經營:處 25 萬~125 萬元 罰鍰
- 出租出借登記證:廢止許可
- 技師違反簽證規定:依技師法處分
年度業務報告書逾期未送者,主管機關得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停止承接政府機關委託案件。對以公共工程為主要業務的顧問公司影響重大。
實務案例
情境:「宏達工程顧問公司」將登記證出借給未具許可的「建宏設計事務所」,由建宏以宏達名義承攬 3 件公共工程設計案,合約金額共計 2,500 萬元。審計機關查核工程案件時發現實際執行者非宏達公司人員。 處理:依本條例禁止將登記證出租、出借之規定,主管機關認定違規事實明確。 結果:宏達公司被廢止許可登記,負責人 3 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建宏事務所負責人依未經許可經營規定被裁處 80 萬元罰鍰。
情境:某工程顧問公司承攬一件大型機電工程設計案,因公司無電機技師,由土木技師張志偉代為簽署機電設備圖說。施工中發生配電系統設計瑕疵,造成工期延誤 3 個月。 處理:依本條例及技師法規定,各科技師僅能辦理本科業務。土木技師簽署機電工程圖說屬越科簽證。 結果:張志偉被技師懲戒委員會處停止業務 1 年;顧問公司另須賠償業主因工期延誤之損害。
相關法規
-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 技師法
- 營造業法 — 營繕工程施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