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法規概要
全 72 條,規範營造業之許可登記、分類分級、技術人員及工程管理。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重點整理
1. 營造業三大分類(第 3 條)
| 分類 | 定義 | 許可機關 |
|---|---|---|
| 綜合營造業 | 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之整體性工作 | 中央主管機關 |
| 專業營造業 | 從事專業工程(如鋼構、消防、機電等) | 中央主管機關 |
| 土木包工業 | 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工程 | 地方主管機關 |
2. 綜合營造業分級(第 7 條)
| 等級 | 最低資本額 | 承攬限制 |
|---|---|---|
| 甲等 | NT$2,250 萬以上 | 無金額限制 |
| 乙等 | NT$1,200 萬以上 | 有金額上限 |
| 丙等 | NT$360 萬以上 | 有金額上限(較低) |
| 土木包工業 | NT$100 萬以上 | 限小型工程 |
3. 登記程序
- 先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
- 6 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登記
- 領取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
- 始得營業
實務重點
綜合營造業的資本額分級直接決定可承攬工程的金額上限。丙等營造業常因資本額不足而無法投標較大工程,若要升等須同時滿足資本額、完工實績及專任工程人員三項條件。
4. 技術人員要求
- 綜合營造業應置專任工程人員(技師或建築師)
- 專業營造業應置專任技術人員
- 工地現場應依規模設置工地主任及技術士
5. 升等制度
- 丙等 → 乙等 → 甲等,需符合資本額、實績及人員條件
- 甲等營造業每 5 年辦理一次評鑑
實務重點
「專任」工程人員要求是指該技師或建築師必須全職受僱於該營造業,不得兼任。主管機關會透過勞保投保紀錄比對,一人登記在多家公司的情形容易被查獲。
6. 重要禁止規定
- 不得將營造業登記證書出租、出借或允許他人掛名
- 不得圍標或借牌投標
- 違反者廢止登記,3 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7. 罰則重點
- 未經許可營業:處 10 萬~50 萬元 罰鍰
- 將登記證書出租出借:廢止登記
實務案例
案例:營造業借牌投標遭廢止登記
情境:丙等營造業「建宏營造公司」將登記證書出借給無照業者王大明,由王大明以建宏名義投標新北市一項 800 萬元的校舍修繕工程並得標。施工期間因品質不合格被業主追查,發現實際施工者非建宏公司人員。 處理:依第 54 條不得將營造業登記證書出租、出借或允許他人掛名之規定,主管機關認定建宏公司違規。 結果:建宏營造公司被廢止登記,3 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王大明依未經許可營業規定被裁處 30 萬元罰鍰;該工程由業主另行發包。
案例:工地主任兼任多工地遭停工
情境:甲等營造業「中鼎營造公司」的工地主任林志強同時擔任台北市 A 工地及新北市 B 工地的工地主任。勞檢處在 B 工地施工中進行檢查時,發現林志強同時登記於 A 工地。 處理:依營造業法及施行細則規定,工地主任一人以一工地為限,不得兼任。主管機關認定中鼎公司違反技術人員設置規定。 結果:B 工地被勒令停工,中鼎公司須於 15 日內另派合格工地主任到 B 工地報到後方得復工;公司另被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