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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與背景
立法背景
期貨交易稅條例於民國 87 年(1998)制定公布,配合台灣期貨交易所成立,對在境內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課徵之稅。屬國稅。
本條例的特色:
- 向買賣雙方各自課徵(不同於證交稅僅向賣方課徵)
- 法定稅率為彈性區間,實際徵收率由財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 到期前以現金結算差價者,各按結算之市場價格課徵
期貨交易稅為極低稅率之交易稅,旨在兼顧市場流動性與稅收。
稅率一覽
現行期貨交易稅徵收率
法定稅率區間
| 契約類別 | 法定最低 | 法定最高 |
|---|---|---|
| 股價類期貨契約 | 百萬分之 0.125 | 千分之 0.6 |
| 利率類期貨契約 | 百萬分之 0.125 | 百萬分之 2.5 |
| 選擇權/期貨選擇權契約 | 千分之一 | 千分之六 |
| 其他期貨交易契約 | 百萬分之 0.125 | 千分之 0.6 |
實際徵收率(行政院核定)
| 契約類別 | 稅基 | 實際徵收率 |
|---|---|---|
| 股價類期貨(台指期、小台指等) | 契約金額 | 十萬分之二(0.00002) |
| 股票期貨 | 契約金額 | 十萬分之二 |
| 選擇權契約(台指選擇權等) | 權利金金額 | 千分之一(0.001) |
| 選擇權到期現金結算 | 結算市場價格 | 依標的類別適用 |
| 30 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 | 契約金額 | 百萬分之 0.125 |
| 10 年期公債期貨 | 契約金額 | 百萬分之 1.25 |
| 黃金期貨 | 契約金額 | 百萬分之 2.5 |
重點條文
第 1 條(課稅範圍)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依本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
實務重點
僅限在台灣期貨交易所(TAIFEX)之交易。投資人透過海外券商交易之境外期貨不在課稅範圍。
第 2 條(稅率與課徵對象)
向買賣雙方交易人各自課徵。四類契約之法定稅率區間如上表,實際徵收率由財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到期前或到期時以現金結算差價者,各按結算之市場價格,依標的類別適用稅率課徵。
實務重點
選擇權交易時按權利金課稅(千分之一),但若到期履約以現金結算,則按結算價格依股價類稅率(十萬分之二)課徵。兩者稅基不同,稅額差異極大。
第 3 條(代徵與申報)
期貨交易稅由期貨商於交易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次日向國庫繳納。
代徵人應將每日交易明細列具清單,於次月 5 日前報告稽徵機關。
第 4 條(代徵獎勵金)
代徵人按代徵稅額給與千分之一獎金,每年上限 2,400 萬元。
第 5 條(罰則)
代徵人不履行代徵義務或短漏徵者,除賠繳補徵外,另處所漏稅額 10~30 倍罰鍰。怠報金 1.5~3 萬元。
期交稅罰則極重
短漏徵處 10~30 倍罰鍰,遠高於證交稅的 1~10 倍,因期貨交易金額大且速度快,一旦漏徵影響甚鉅。
第 6 條(滯納金)
逾期繳納代徵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
第 7 條(稽徵機關)
期貨交易稅為國稅,由財政部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稽徵。
交易成本試算
投資人期交稅試算
台指期貨(假設指數 20,000 點,每點 200 元):
- 契約金額 = 20,000 x 200 = 400 萬元
- 期交稅 = 400 萬 x 十萬分之 2 = 80 元(單邊)
- 買賣雙方各繳 80 元
小型台指期貨(每點 50 元):
- 契約金額 = 20,000 x 50 = 100 萬元
- 期交稅 = 100 萬 x 十萬分之 2 = 20 元(單邊)
台指選擇權(假設權利金 100 點,每點 50 元):
- 權利金金額 = 100 x 50 = 5,000 元
- 期交稅 = 5,000 x 千分之 1 = 5 元(單邊)
SmartTaxer 應用場景
B2C 使用者常見問題
- 「期貨交易要繳什麼稅?」→ 期貨交易稅,買賣雙方各自繳納
- 「台指期一口要繳多少稅?」→ 約 80 元(指數 20,000 點時)
- 「選擇權的稅怎麼算?」→ 按權利金金額 x 千分之一
- 「期貨交易所得要繳所得稅嗎?」→ 目前期貨交易所得免徵所得稅(所得稅法第 4-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