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工具箱 登入
法規知識庫/期貨交易稅條例
法規知識庫期貨交易稅條例
法規

期貨交易稅條例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立法背景

期貨交易稅條例於民國 87 年(1998)制定公布,配合台灣期貨交易所成立,對在境內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課徵之稅。屬國稅。

本條例的特色:

  1. 向買賣雙方各自課徵(不同於證交稅僅向賣方課徵)
  2. 法定稅率為彈性區間,實際徵收率由財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3. 到期前以現金結算差價者,各按結算之市場價格課徵

期貨交易稅為極低稅率之交易稅,旨在兼顧市場流動性與稅收。

稅率一覽

現行期貨交易稅徵收率

法定稅率區間

契約類別 法定最低 法定最高
股價類期貨契約 百萬分之 0.125 千分之 0.6
利率類期貨契約 百萬分之 0.125 百萬分之 2.5
選擇權/期貨選擇權契約 千分之一 千分之六
其他期貨交易契約 百萬分之 0.125 千分之 0.6

實際徵收率(行政院核定)

契約類別 稅基 實際徵收率
股價類期貨(台指期、小台指等) 契約金額 十萬分之二(0.00002)
股票期貨 契約金額 十萬分之二
選擇權契約(台指選擇權等) 權利金金額 千分之一(0.001)
選擇權到期現金結算 結算市場價格 依標的類別適用
30 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 契約金額 百萬分之 0.125
10 年期公債期貨 契約金額 百萬分之 1.25
黃金期貨 契約金額 百萬分之 2.5

重點條文

第 1 條(課稅範圍)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依本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

實務重點

僅限在台灣期貨交易所(TAIFEX)之交易。投資人透過海外券商交易之境外期貨不在課稅範圍。

第 2 條(稅率與課徵對象)

向買賣雙方交易人各自課徵。四類契約之法定稅率區間如上表,實際徵收率由財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到期前或到期時以現金結算差價者,各按結算之市場價格,依標的類別適用稅率課徵。

實務重點

選擇權交易時按權利金課稅(千分之一),但若到期履約以現金結算,則按結算價格依股價類稅率(十萬分之二)課徵。兩者稅基不同,稅額差異極大。

第 3 條(代徵與申報)

期貨交易稅由期貨商於交易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次日向國庫繳納。

代徵人應將每日交易明細列具清單,於次月 5 日前報告稽徵機關。

第 4 條(代徵獎勵金)

代徵人按代徵稅額給與千分之一獎金,每年上限 2,400 萬元。

第 5 條(罰則)

代徵人不履行代徵義務或短漏徵者,除賠繳補徵外,另處所漏稅額 10~30 倍罰鍰。怠報金 1.5~3 萬元。

期交稅罰則極重

短漏徵處 10~30 倍罰鍰,遠高於證交稅的 1~10 倍,因期貨交易金額大且速度快,一旦漏徵影響甚鉅。

第 6 條(滯納金)

逾期繳納代徵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

第 7 條(稽徵機關)

期貨交易稅為國稅,由財政部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稽徵。

交易成本試算

投資人期交稅試算

台指期貨(假設指數 20,000 點,每點 200 元):

  • 契約金額 = 20,000 x 200 = 400 萬元
  • 期交稅 = 400 萬 x 十萬分之 2 = 80 元(單邊)
  • 買賣雙方各繳 80 元

小型台指期貨(每點 50 元):

  • 契約金額 = 20,000 x 50 = 100 萬元
  • 期交稅 = 100 萬 x 十萬分之 2 = 20 元(單邊)

台指選擇權(假設權利金 100 點,每點 50 元):

  • 權利金金額 = 100 x 50 = 5,000 元
  • 期交稅 = 5,000 x 千分之 1 = 5 元(單邊)

SmartTaxer 應用場景

B2C 使用者常見問題
  • 「期貨交易要繳什麼稅?」→ 期貨交易稅,買賣雙方各自繳納
  • 「台指期一口要繳多少稅?」→ 約 80 元(指數 20,000 點時)
  • 「選擇權的稅怎麼算?」→ 按權利金金額 x 千分之一
  • 「期貨交易所得要繳所得稅嗎?」→ 目前期貨交易所得免徵所得稅(所得稅法第 4-1 條)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