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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租稅協定介紹
法規知識庫租稅協定介紹
稅務

租稅協定介紹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note] 本篇為國稅局講義或特定年度整理,部分金額為當年度數字;各年度最新金額見 稅務事實清單。

大綱

  1. 基本觀念
  2. 租稅協定架構
  3. 減免之適用(營業利潤)

一、基本觀念

我國洽簽租稅協定概況

  • 截至 111 年 12 月計有 34 個我國已簽署並生效適用之全面性租稅協定(不含大陸未完成生效程序)
  • 臺沙租稅協定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適用
  • 13 個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
  • 參考 OECD 稅約範本、聯合國稅約範本與締約國洽商簽訂

租稅協定優位原則

租稅協定係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授權洽簽,且經完成條約締約法規定程序之準條約,具優先國內法適用效力。

不利益禁止原則

  • 從優課稅(無差別待遇)

二、租稅協定架構

(一)適用範圍

第 1 條 適用之人

適用於一方或雙方之「居住者」

第 2 條 適用稅目

主要適用於所得稅

我國適用稅目
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加稅

依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4 條

思考問題:所得基本稅額是否可適用?


(二)定義

第 3 條 一般定義

例如:「人」,包括個人、公司及其他任何人之集合體

第 4 條 居住者

  1. 指各自稅法規定居住者之人。訂有唯一居住者身分認定原則
  2. 按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類別 定義
個人 指所得稅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公司或其他任何人之集合體 A. 依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應就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課稅之營利事業
B. 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C. 各級政府機關
D.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新制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及其他經財政部認定由各級政府設置非以營利為目的且由其直接或間接完全持有或控制之實體
E. 其他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就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所得課稅之人

第 5 條 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 / PE)

  1. 企業從事活動經由之固定營業場所
    • 例如:實體 PE、工程 PE
  2. 企業雖未透過固定營業場所從事活動,然於衡酌其他情形仍應認定其與活動發生地具顯著經濟關聯者,構成 PE
    • 例如:透過員工提供服務達到一定天數(服務 PE)
    • 經常經由其他人為其簽署契約(代理人 PE)

(三)減免稅措施

第 6 條 不動產所得(適用於個人及營利事業)

  • 來源地國為不動產所在國者,來源地國可以課稅

第 7 條 營業利潤(適用於營利事業)

  • 在來源地國無 PE 或未經由 PE 取得之營業利潤,來源地國免稅

第 8 條 海空運輸(適用於營利事業)

  • 僅由居住地國課稅(來源地國免稅)

第 9 條 關係企業(適用於營利事業)

  • 居住地國對於位於其境內關係企業提供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

第 10 至 12 條 股利、利息、權利金(適用於個人及營利事業)

  • 符合規定者,來源地國可以課稅(訂有稅率上限)

第 13 條 財產交易所得(適用於個人及營利事業)

  • 符合要件者,來源地國可以課稅
  • 其他情況,來源地國免稅

第 14 條 執行業務(適用於個人)

  • 在來源地國無 FB(固定處所)或未經由 FB 取得之所得,來源地國免稅

註:固定處所(Fixed Base / FB),定義與 PE 相似。

第 15 條 受僱勞務(適用於個人)

  • 符合免稅要件者,僅由居住地國課稅(來源地國免稅)

第 16 條 董事報酬(適用於個人及營利事業)

  • 在來源地國因擔任董事職務取得之報酬,來源地國可以課稅

第 17 條 表演人及運動員(適用於個人)

  • 表演人及運動員相關所得,來源地國可以課稅

第 18 條 養老金(適用於個人)

  • 僅由居住地國課稅(來源地國免稅)

第 19 條 政府勞務(適用於個人)

  • 符合要件者,僅由給付政府勞務所得之一方課稅

第 20 條 學生(適用於個人)

  • 符合要件之境外給付,應予免稅

第 21 條 其他所得(適用於個人及營利事業)

  • 僅由居住地國課稅(來源地國免稅)

註:此為 OECD 稅約範本規定,UN 稅約範本增訂第 3 項「源自來源地國所得仍得由來源地國課稅」之規定


來源地國適用減免稅措施效果彙整

1. 來源地國免稅

條文 所得類型
第 7 條 無 PE 或未經由 PE 取得之營業利潤
第 8 條 海空運輸
第 13 條 財產交易所得部分情形
第 14 條 無 FB 或未經由 FB 取得之執行業務所得
第 15 條 符合免稅要件之受僱所得
第 18 條 養老金
第 21 條 其他所得

2. 來源地國可以課稅

(1)稅率訂有上限

條文 所得類型
第 10 至 12 條 股利、利息及權利金

(2)依國內規定課稅

條文 所得類型
第 6 條 不動產所得
第 7 條 歸屬於 PE 之營業利潤
第 13 條 財產交易所得部分情形
第 14 條 歸屬於固定處所之執行業務所得
第 15 條 不符合免稅要件之受僱所得
第 16 條 董事報酬
第 17 條 表演人及運動員

(四)消除雙重課稅及其他

第 23 條 雙重課稅之消除

  • 居住地國對其居住者依「免稅法」或「扣抵法」消除雙重課稅

第 24 條 無差別待遇

第 25 條 相互協議程序

第 26 條 資訊交換

第 27 條 協助徵稅

第 29 條 享有利益資格


三、減免之適用(營業利潤)

如何申請營業利潤免稅及檢附文件

  1. 填寫租稅協定適用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書
  2. 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
  3. 合約書中英文影本
  4. 授權書(如欲委託台灣之公司或個人代為申請)
  5. 所得證明文件(如:請款單、帳單、invoice、TP 報告等)
  6. 其他相關事證(如:服務流程及事證等)
  7.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 PE 或未經由中華民國境內之 PE 從事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受理稽徵機關

  • 屬扣繳範圍者,向給付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 應辦理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者,得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檢附文件併同申請適用
    • 例:跨境電商(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23 條)

營業利潤之課稅規定

(一)原則:僅由居住地國課稅

(二)例外:營業活動經由所得來源國之 PE 進行者,所得來源國得課稅,惟僅得就歸屬於該 PE 之利潤課稅

歸屬於 PE 營業利潤之計算

依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28 條

  1. 如屬關係企業間之交易:依 TP 查核準則規定計算應歸屬 PE 之利潤,同時備妥足資證明其所歸屬之利潤符合常規之移轉訂價文據
  2. 減除該常設機構為營業目的而發生之費用時,應依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TP 查核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常設機構(PE)種類

(一)常設機構(實體)

依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7 條、第 11 條

要件 說明
固定之場所 具有實體(固定在該特定地區之土地上或維持在該特定地區之房屋、設施或裝置),可供支配或隨時使用(無須具有所有權)
持續性 於該固定之營業場所持續營業達 6 個月或未達 6 個月但定期於該固定場所營業
可支配性 該固定之營業場所受他方締約國之企業所支配或使用
營業活動 係透過該場所進行
例外 準備或輔助性質者除外

情況 1:構成實體 PE

  • A 公司長期透過臺南廠房從事製造活動
  • 固定性、持續性、可支配性皆符合 → 構成實體 PE

情況 2:不構成實體 PE

  • A 公司請臺南 B 公司依其設計生產商品 1 年(進料加工契約)
  • 固定性、持續性符合,但可支配性不符合(A 公司無法隨時進出 B 公司場所)→ 不構成實體 PE

(二)工程常設機構

依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8 條

性質:實體 PE 之特別規定

要件 說明
工程類型 建築、營建、安裝或裝配工程:包括房屋、道路、橋樑或溝渠等工程之建築、翻修、鑿通、疏濬、輸油管之舖設
存續期間 超過一定期間(回歸各協定規定 6、9、12 月)
起算時點 自承包商開始進行建築、營建、安裝或裝配工作(含任何準備工作)之日起算,至工作完成或工程永久終止
停工計算 包含季節性(颱風)或短暫性(原料短缺)停工及轉包之工期

(三)服務常設機構

依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9 條

性質:UN 稅約範本視其為實體 PE 之特別規定

要件 說明
服務類型 建築、營建、安裝或裝配工程相關之管理或監督活動
服務提供者 經由員工、其他僱用人員或其他人(自然人及法人)提供服務
存續期間 超過一定期間(回歸各協定 6、9、12 月 / 連續 12 月內)
天數計算 按人員在境內提供服務而實際居留之天數合併計算,即自相關人員入境之次日起算至出境之日止,包括假日及短暫性停工

(四)代理人常設機構

依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10 條

要件 說明
代理人身分 代表他方締約國之企業之人:個人、公司或其他任何人之集合體(代理人不限定為我國居住者或有固定場所)
代理權限 有權以該企業之名義簽訂契約、具有拘束該企業效力之文件,或協商合約內容,並經常使用該權利

參考法規

  • 稅捐稽徵法
  • 所得稅法
  •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 移轉訂價查核準則(TP 查核準則)
  • OECD 稅約範本
  • UN 稅約範本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