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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法規知識庫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法規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立法理由

本準則依商業登記法第 28 條授權訂定,規範商業(行號/商號)名稱預查的審核標準,包括命名規則、不得使用的字樣、與其他商業名稱的辨識標準。

制定目的:

  • 防止商業名稱混淆,保障消費者辨識
  • 避免使用不當字樣誤導公眾
  • 建立統一的命名規則

與公司法的公司名稱預查不同:商業名稱保護範圍為「同一縣市」,公司名稱保護範圍為「全國」。

重點規定

命名規則

商業名稱由三部分組成:

特取名稱 + 業務種類 + 組織類型
例:「鼎泰豐」+「小吃」+「店」
    「張記」+「水電」+「行」
部分 說明 範例
特取名稱 自選名稱,須具辨識性 鼎泰豐、阿宗、永和
業務種類 須與所營業務相符 小吃、餐飲、水電、美髮
組織類型 行、號、店、社、工作室等 行、商行、企業社

不得使用的字樣

禁止類型 範例 理由
與政府機關相同或類似 「財政部美食行」 易混淆
「公司」字樣 「王記公司商行」 行號非公司法人
「有限」「股份」字樣 「甲有限企業社」 暗示有限責任但行號為無限責任
易使人誤認與政府機關有關 「國稅局認證美食行」 誤導公眾
妨害公序良俗 不雅字詞 社會觀感
外國文字 純英文名稱 須有中文,可加註外文
實務重點
  • 商業名稱可以加註外文,但中文名稱為主、外文為輔
  • 「企業社」「工作室」「工坊」等都是合法的組織類型
  • 實務上最常被退件的原因:特取名稱與同縣市已登記商業相同或類似

名稱辨識標準

規則 說明
同一縣市 不得與已登記商業名稱相同
類似判斷 特取名稱相同而業務種類不同 → 可能通過
特取名稱相同且業務相同 不通過
特取名稱明顯不同 即使業務相同 → 通過
實務重點
  • 同縣市內:「張記水電行」存在時,不能再登記「張記水電行」
  • 不同縣市:台北「張記水電行」與台中「張記水電行」可同時存在
  • 這是行號與公司的重大差異 — 公司名稱是全國唯一
  • 預查保留期間:6 個月,屆滿未辦登記須重新預查
  • 可申請延展一次(再加 6 個月)

所營業務預查

  • 營業項目須依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選填
  • 可選多個營業項目
  • 最後可加一項「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概括條款)
實務重點
  • 「ZZ99999」概括條款很實用 — 未來增加業務不需變更登記
  • 但特許業務(如不動產仲介、記帳士事務所、餐飲業)仍需個別取得許可
  • 選填的業務種類會影響商業名稱中的「業務種類」部分

案例

案例一:名稱預查被退件的常見情形

情境:小陳想在台北市開一間「好食光小吃店」,線上申請名稱預查。

結果:退件,原因:台北市已有「好食光餐飲店」登記在案。

分析:

  • 特取名稱「好食光」相同
  • 業務種類「小吃」與「餐飲」屬同類
  • 依辨識標準 → 判定為類似名稱,不予通過

解決方案:

  1. 改為「好時光小吃店」(不同特取名稱)
  2. 改為「好食光文具店」(不同業務種類 → 可能通過)
  3. 改至新北市登記(不同縣市)
案例二:行號名稱與公司名稱的共存

情境:全國已有「頂鮮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王先生想在高雄登記「頂鮮海鮮餐廳」(獨資行號)。

分析:

  • 公司名稱與商業名稱分屬不同系統
  • 公司名稱全國不得重複(公司對公司)
  • 商業名稱同縣市不得重複(商業對商業)
  • 公司名稱與商業名稱可以相同(不同法規管轄)
  • 因此,「頂鮮海鮮餐廳」(行號)在高雄可以通過預查

但是:若「頂鮮」已是知名商標,可能面臨商標侵權問題(另依商標法處理)

案例三:概括營業項目的運用

情境:劉先生開設「劉記企業社」,主要做網路行銷,但偶爾也接設計案、代購等。

建議選填:

  1. I401010 一般廣告服務業
  2. 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
  3. F399040 無店面零售業
  4.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效果:有了 ZZ99999,即使未來增加「活動企劃」「顧問服務」等業務,不需另行辦理變更登記

注意:若日後想從事「不動產仲介」等特許業務,仍需取得特許證照後辦理變更登記

交叉參照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