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立法理由
本準則依商業登記法第 28 條授權訂定,規範商業(行號/商號)名稱預查的審核標準,包括命名規則、不得使用的字樣、與其他商業名稱的辨識標準。
制定目的:
- 防止商業名稱混淆,保障消費者辨識
- 避免使用不當字樣誤導公眾
- 建立統一的命名規則
與公司法的公司名稱預查不同:商業名稱保護範圍為「同一縣市」,公司名稱保護範圍為「全國」。
重點規定
命名規則
商業名稱由三部分組成:
特取名稱 + 業務種類 + 組織類型
例:「鼎泰豐」+「小吃」+「店」
「張記」+「水電」+「行」
| 部分 | 說明 | 範例 |
|---|---|---|
| 特取名稱 | 自選名稱,須具辨識性 | 鼎泰豐、阿宗、永和 |
| 業務種類 | 須與所營業務相符 | 小吃、餐飲、水電、美髮 |
| 組織類型 | 行、號、店、社、工作室等 | 行、商行、企業社 |
不得使用的字樣
| 禁止類型 | 範例 | 理由 |
|---|---|---|
| 與政府機關相同或類似 | 「財政部美食行」 | 易混淆 |
| 「公司」字樣 | 「王記公司商行」 | 行號非公司法人 |
| 「有限」「股份」字樣 | 「甲有限企業社」 | 暗示有限責任但行號為無限責任 |
| 易使人誤認與政府機關有關 | 「國稅局認證美食行」 | 誤導公眾 |
| 妨害公序良俗 | 不雅字詞 | 社會觀感 |
| 外國文字 | 純英文名稱 | 須有中文,可加註外文 |
實務重點
- 商業名稱可以加註外文,但中文名稱為主、外文為輔
- 「企業社」「工作室」「工坊」等都是合法的組織類型
- 實務上最常被退件的原因:特取名稱與同縣市已登記商業相同或類似
名稱辨識標準
| 規則 | 說明 |
|---|---|
| 同一縣市 | 不得與已登記商業名稱相同 |
| 類似判斷 | 特取名稱相同而業務種類不同 → 可能通過 |
| 特取名稱相同且業務相同 | 不通過 |
| 特取名稱明顯不同 | 即使業務相同 → 通過 |
實務重點
- 同縣市內:「張記水電行」存在時,不能再登記「張記水電行」
- 不同縣市:台北「張記水電行」與台中「張記水電行」可同時存在
- 這是行號與公司的重大差異 — 公司名稱是全國唯一
- 預查保留期間:6 個月,屆滿未辦登記須重新預查
- 可申請延展一次(再加 6 個月)
所營業務預查
- 營業項目須依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選填
- 可選多個營業項目
- 最後可加一項「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概括條款)
實務重點
- 「ZZ99999」概括條款很實用 — 未來增加業務不需變更登記
- 但特許業務(如不動產仲介、記帳士事務所、餐飲業)仍需個別取得許可
- 選填的業務種類會影響商業名稱中的「業務種類」部分
案例
案例一:名稱預查被退件的常見情形
情境:小陳想在台北市開一間「好食光小吃店」,線上申請名稱預查。
結果:退件,原因:台北市已有「好食光餐飲店」登記在案。
分析:
- 特取名稱「好食光」相同
- 業務種類「小吃」與「餐飲」屬同類
- 依辨識標準 → 判定為類似名稱,不予通過
解決方案:
- 改為「好時光小吃店」(不同特取名稱)
- 改為「好食光文具店」(不同業務種類 → 可能通過)
- 改至新北市登記(不同縣市)
案例二:行號名稱與公司名稱的共存
情境:全國已有「頂鮮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王先生想在高雄登記「頂鮮海鮮餐廳」(獨資行號)。
分析:
- 公司名稱與商業名稱分屬不同系統
- 公司名稱全國不得重複(公司對公司)
- 商業名稱同縣市不得重複(商業對商業)
- 公司名稱與商業名稱可以相同(不同法規管轄)
- 因此,「頂鮮海鮮餐廳」(行號)在高雄可以通過預查
但是:若「頂鮮」已是知名商標,可能面臨商標侵權問題(另依商標法處理)
案例三:概括營業項目的運用
情境:劉先生開設「劉記企業社」,主要做網路行銷,但偶爾也接設計案、代購等。
建議選填:
- I401010 一般廣告服務業
- 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
- F399040 無店面零售業
-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效果:有了 ZZ99999,即使未來增加「活動企劃」「顧問服務」等業務,不需另行辦理變更登記
注意:若日後想從事「不動產仲介」等特許業務,仍需取得特許證照後辦理變更登記
交叉參照
- 商業登記法 — 母法
- 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 預查及登記費用
- 公司法 — 公司名稱預查(全國唯一,不同規則)
- 公司登記辦法 —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