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員工是老闆最不願意面對的事,但有時候真的不得不做。很多人會問我們:「到底怎樣才能合法資遣?」「資遣費怎麼算?」「沒有通報會怎樣?」
這篇整理了資遣的完整流程:什麼情況可以資遣、要提前多久講、資遣費怎麼算、要通報哪些單位。按照這個清單走,就不會漏掉什麼。
什麼情況可以資遣?
因為勞工的工作權受到保護。如果老闆可以隨便開除人,員工會很沒安全感。所以法律規定,只有在特定情況下,雇主才能資遣員工——這是保護勞工,也是保護公司不被亂告。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只有以下五種情況可以合法資遣:
| 事由 | 說明 | 實際案例 |
|---|---|---|
| 歇業或轉讓 | 公司結束營業或賣給別人 | 店租太貴,決定收攤 |
| 虧損或業務緊縮 | 公司賠錢或業務量下降 | 疫情期間營收腰斬 |
| 不可抗力停工 | 天災等原因停工超過一個月 | 工廠淹水無法運作 |
| 業務性質變更 | 業務改變且無法安置 | 從實體店轉電商,不需要店員 |
| 不能勝任工作 | 員工確實無法勝任 | 多次培訓仍無法達成基本要求 |
「不能勝任」要有充分證據(如:績效考核、改善計畫、培訓紀錄),不能只是「老闆覺得」。這是最常被勞工申訴的資遣理由!
預告期間
很多老闆以為「叫員工明天不用來」就好,但這樣是違法的!年資越久的員工,要越早通知。這是給員工時間找下一份工作。
| 服務年資 | 預告期間 | 白話說明 |
|---|---|---|
| 未滿 3 個月 | 無須預告 | 可以當天通知 |
| 3 個月~未滿 1 年 | 10 天前 | 至少提前 10 天 |
| 1 年~未滿 3 年 | 20 天前 | 至少提前 20 天 |
| 3 年以上 | 30 天前 | 至少提前一個月 |
這是「人情」和「法律」的結合。年資越長的員工對公司貢獻越多,也越難在短時間內找到新工作,所以法律規定要給更長的預告期。
如果沒有提前預告就資遣,要付預告期間的工資。例如員工做了 2 年被資遣卻沒提前 20 天通知,就要多付 20 天的工資。
很多老闆不知道:預告期間是可以「用錢買」的。如果你不想讓員工繼續待在公司 20 天(怕影響士氣、怕帶走客戶),可以直接付預告期間工資,讓員工立即離開。
- 計算方式:日薪 x 應預告天數。例如月薪 40,000、年資 2 年 → 40,000 / 30 x 20 天 = 26,667 元
- 這筆錢要跟資遣費「分開列」,因為性質不同(預告工資 vs 資遣費)
- 實務上很多公司選擇付預告工資讓員工提早走,特別是業務、財會等接觸機密的職位
- 預告工資需要扣繳所得稅(屬於薪資所得),資遣費則有免稅額度
資遣費計算
資遣費計算分「新制」和「舊制」,大部分人都是新制。記住一個口訣:新制每年半個月,最多六個月。
📊 新制 vs 舊制
| 制度 | 適用時間 | 計算方式 | 上限 |
|---|---|---|---|
| 新制 | 2005/7/1 以後 | 每滿 1 年 = 0.5 個月平均工資 | 最多 6 個月 |
| 舊制 | 2005/7/1 以前 | 每滿 1 年 = 1 個月平均工資 | 無上限 |
📜 為什麼有新制舊制之分?
民國 94 年(2005 年)勞退新制上路,同時改了資遣費計算方式:
- 舊制思維:資遣費是「補償」員工的損失,所以算得比較多
- 新制思維:既然雇主每月已經幫員工提撥 6% 退休金,資遣費就降為一半
如果員工的年資跨越 2005 年,就要分開計算再相加。
🧮 計算範例
案例:小明在新制下工作 4 年 6 個月,平均月薪 40,000 元
資遣費 = 40,000 × 4.5 × 0.5 = 90,000 元
案例:老王舊制 10 年 + 新制 8 年,平均月薪 50,000 元
舊制部分 = 50,000 × 10 × 1 = 500,000 元
新制部分 = 50,000 × 6 × 0.5 = 150,000 元(因為新制上限 6 個月)
總計 = 650,000 元
🔧 計算工具
不想自己算?用勞動部官方的:資遣費試算
通報程序
資遣員工不是只有給錢就好,還要通報政府!沒通報會被罰 3-15 萬。
第一步:書面通知員工
通知內容要包括:
- ✅ 資遣原因
- ✅ 最後工作日
- ✅ 資遣費金額
- ✅ 預告期間工資(如適用)
建議用書面通知,請員工簽收。口頭說說沒有證據,萬一員工翻臉不認帳就很麻煩。
第二步:通報政府(離職前 10 天)
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 通報對象 | 通報時間 | 通報方式 |
|---|---|---|
| 地方勞工主管機關 | 離職前 10 天 | 書面或線上 |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離職前 10 天 | 書面或線上 |
現在資遣通報可以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資遣通報系統」線上搞定,不用跑公所:
- 網址:勞動力發展署 資遣通報系統,用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登入
- ⚠️ 注意:不是
job.taiwanjobs.gov.tw(那是台灣就業通求職平台,不是資遣通報入口) - 登入後找「資遣通報」→ 填寫員工資料、資遣事由、最後工作日
- 系統會同時通報勞工主管機關和就業服務機構(一次搞定兩個單位)
- 通報完會產生「通報回執聯」,這個一定要存好列印,萬一被查會用到
- 常見錯誤:通報日期不是「你決定要資遣的日期」,是「員工最後工作日」往前推 10 天。很多老闆搞混,結果通報太晚被罰 3 萬
- 如果是第一次使用系統,建議提前 1-2 天註冊測試,不要等到要通報那天才發現登不進去
政府要掌握就業市場狀況,而且會協助被資遣的員工找新工作、申請失業給付。這不只是處罰性的規定,更是為了幫助員工。
資遣後義務清單
以下這些事情,建議在員工最後一天上班時一次處理完。拖著拖著容易忘記,反而惹麻煩。
| 項目 | 時間 | 注意事項 |
|---|---|---|
| 給付資遣費 | 離職當天 | 一次給清,不能分期 |
| 開立服務證明 | 員工要求時 | 不得拒絕 |
| 結清特休工資 | 離職當天 | 未休天數 × 日薪 |
| 辦理勞健保退保 | 離職當天 | 當日生效 |
| 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 離職當天 | 若未提前預告 |
這是很多老闆忽略但對員工極其重要的文件:
- 影響失業給付:員工拿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才能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月投保薪資的 60%,最長領 6 個月)。如果你不開,員工就領不到——這會是勞資糾紛的導火線
- 延長給付:依《就業保險法》§16,45 歲以上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可領 9 個月
- 扶養眷屬加成:失業期間若有扶養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人加發失業給付 10%,最多加發 20%(2 人)
- 不能拒絕:依就業服務法第 25 條,雇主不得拒絕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違反可罰 3-15 萬
- 格式:沒有法定制式格式,但至少要載明:公司名稱、員工姓名、到職日、離職日、資遣事由(引用勞基法第幾條第幾款)。勞動部網站有範本可下載
- 「離職證明」≠「非自願離職證明」:有些老闆只開一般的「離職/服務證明書」而不寫明「非自願離職」,這會讓員工無法申請失業給付。一定要寫清楚是資遣、而非自請離職
罰則總整理
| 違規行為 | 罰則 | 法源 |
|---|---|---|
| 未提前預告 | 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 勞基法 §16 |
| 未通報政府 | 3 萬~15 萬罰鍰 | 就業服務法 §68 |
| 未付資遣費 | 30 萬~150 萬罰鍰 | 勞基法 §78 |
曾有雇主覺得「員工工作不到一年,資遣費才幾千塊,不給也沒差」,結果被罰 30 萬。得不償失!
大量解僱特別規定
如果短時間內資遣很多人,政府怕造成社會問題,所以有額外規定。
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2,符合以下任一款即屬「大量解僱」,需走特別程序:
| 款次 | 廠場 / 事業單位規模 | 解僱門檻 |
|---|---|---|
| ① | 同一廠場僱用勞工未滿 30 人 | 60 日內解僱勞工逾 10 人 |
| ② | 同一廠場僱用 30 人~未滿 200 人 | 60 日內解僱逾 1/3,或單日逾 20 人 |
| ③ | 同一廠場僱用 200 人~未滿 500 人 | 60 日內解僱逾 1/4,或單日逾 50 人 |
| ④ | 同一廠場僱用 500 人以上 | 60 日內解僱逾 1/5,或單日逾 80 人 |
| ⑤ | 同一事業單位(不論廠場規模) | 60 日內解僱逾 200 人,或單日逾 100 人 |
①~④ 是以「同一廠場」計算,⑤ 是以「同一事業單位」(公司整體)計算。多廠場公司要兩種都看,符合任一款都適用大量解僱法。
特別程序
- 提前 60 天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工會或勞工代表
- 10 日內與工會或勞工代表協商
- 協商不成時,主管機關應組成協商委員會協調
- 不得以年齡、性別、宗教、種族、黨派、思想、階級等為解僱對象選定標準
常見問題 Q&A
Q1: 試用期可以不給資遣費嗎?
這是最常見的誤解!試用期不是「免責期」。
答案:要給!
試用期員工只要適用勞基法,就有權利領資遣費。差別只在於預告期間可能較短(未滿 3 個月免預告)。
Q2: 資遣費可以用其他東西折抵嗎?
答案:不行!
資遣費必須用現金給付,不能說「這台電腦送你抵資遣費」或「用你沒還的借款扣抵」。
Q3: 員工可以拒絕被資遣嗎?
答案:原則上不行
如果雇主有合法資遣事由,員工不能拒絕。但員工可以:
- 對資遣費計算有爭議 → 申請勞資調解
- 認為資遣不合法 → 提起勞資訴訟
Q4: 員工自己離職可以領資遣費嗎?
答案:不行
資遣費是「被動離職」才有的權利。如果員工自己辭職,沒有資遣費。
但如果是雇主逼員工自己辭職(例如調到很遠的地方),員工可以主張是「被迫離職」,一樣可以請求資遣費。
諮詢管道
| 管道 | 電話/網址 | 用途 |
|---|---|---|
| 勞動部專線 | 1955 | 勞動法規諮詢 |
| 台北市勞動局 | 02-2720-8889 分機 7038 | 勞資糾紛協調 |
| 資遣費試算 | 線上計算 | 快速試算 |
相關連結
資遣是最後手段,但如果真的要做,程序一定要走完。通報、預告、資遣費一個都不能少。
很多老闆覺得「低調處理」就好,結果被員工告了才發現代價超高。與其冒風險,不如一開始就照規矩來。
實務案例
情境 小美經營一間電商公司,員工 8 人。因為 2025 年營收連續三季下滑 40%,決定裁掉倉儲部門 3 名員工(小王年資 2 年 3 個月、小李年資 10 個月、小陳年資 4 年)。三人月薪都是 32,000 元。
處理步驟
Step 1:確認資遣事由合法 屬於「虧損或業務緊縮」(勞基法 §11),需備妥近三季財報作為證據。
Step 2:預告期間
| 員工 | 年資 | 預告天數 | 最晚通知日(假設最後工作日 4/30) |
|---|---|---|---|
| 小王 | 2 年 3 個月 | 20 天 | 4/10 |
| 小李 | 10 個月 | 10 天 | 4/20 |
| 小陳 | 4 年 | 30 天 | 3/31 |
註:預告期間依勞動部函釋「次日起算」,嚴謹計算時通知日要再往前推一天(例如 4/30 最後工作日,30 天預告嚴謹算法為 3/30 通知)。上表採實務常見的簡化算法;為保險起見,建議預告通知再提前 1-2 天,避免邊界日爭議。
Step 3:資遣費計算(新制)
| 員工 | 計算 | 金額 |
|---|---|---|
| 小王 | 32,000 x 2.25 x 0.5 | 36,000 元 |
| 小李 | 32,000 x (10/12) x 0.5 | 13,333 元 |
| 小陳 | 32,000 x 4 x 0.5 | 64,000 元 |
| 合計 | 113,333 元 |
Step 4:通報政府 在離職前 10 天,同時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線上通報。3 人未達大量解僱門檻(60 天內 200 人或 1/3),走一般程序即可。
Step 5:離職當天一次完成
- 給付資遣費(匯款,保留紀錄)
- 結清未休特休工資
- 辦理勞健保退保
-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員工可據此申請失業給付)
結論 小美實際支出:資遣費 113,333 元 + 未休特休折算工資。如果沒通報政府,每人罰 3-15 萬,3 個人最多可罰 45 萬,遠超資遣費本身。流程走完比省小錢重要得多。
Tips
- 書面通知請員工簽收,口頭通知沒有舉證效力
- 非自願離職證明不能拒發,員工需要它申請失業給付
- 資遣費要「一次給清」,不能分三個月付
情境 老張開了一間設計公司,新進設計師阿杰到職 2 個月,試用期 3 個月。阿杰的作品品質一直達不到要求,經過兩次書面輔導後仍無改善,老張決定在試用期內終止合約。阿杰月薪 35,000 元。
常見誤解 「試用期又還沒正式錄用,不用給資遣費吧?」——這是最常見的錯誤觀念!
法律怎麼說 台灣勞基法沒有「試用期」的法律定義。不管勞動契約怎麼寫,只要員工到職第一天起就適用勞基法,就享有所有勞工權益,包含資遣費。
資遣費計算
年資:2 個月 = 2/12 年
資遣費 = 35,000 × (2/12) × 0.5 = 2,917 元
預告期間 年資未滿 3 個月 → 免預告,可當天通知。
老張要做的事
- 備妥「不能勝任」的證據:兩次書面輔導紀錄、作品修改歷程、客戶反饋
- 書面通知阿杰終止契約,載明資遣事由
- 離職當天給付資遣費 2,917 元 + 未休特休折算
- 辦理退保、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 離職前 10 天通報政府(如果來不及,寧可多付幾天預告工資也要通報)
結論 資遣費才 2,917 元,但如果不給被檢舉,罰鍰最低 30 萬起跳。金額差了 100 倍。試用期解僱的「程序」跟正式員工完全一樣,唯一差別只有預告期間可能較短。
Tips
- 試用期約定本身合法,但不影響勞基法適用
- 「不能勝任」的舉證責任在雇主,不是員工自己承認就好
- 建議試用期間每月做一次書面績效面談,留下紀錄
- 如果老闆只是「感覺不適合」卻拿不出證據,資遣可能被認定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