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制定公布,為我國引入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 LP)的組織型態。
制定背景:
- 國際上創投基金(VC)與私募基金(PE)多以有限合夥架構組成
- 台灣過去僅有公司法的公司型態及民法的合夥,缺乏 LP 制度
- 為吸引國際創投在臺設立基金、促進新創生態發展而立法
- 有限合夥結合「有限責任」(出資者)與「經營權」(管理者)的分離優勢
全文共 52 條,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重點條文
第 4 條(合夥人類型)
| 類型 | 責任 | 經營權 | 身分限制 |
|---|---|---|---|
| 普通合夥人 | 無限連帶責任 | 有經營權 | 自然人或法人均可 |
| 有限合夥人 | 以出資額為限負責 | 無經營權(僅出資) | 自然人或法人均可 |
實務重點
- 至少須有 1 名普通合夥人 + 1 名有限合夥人
- 普通合夥人 = 基金管理者(GP, General Partner)
- 有限合夥人 = 投資者(LP, Limited Partner)
- 有限合夥人若實際參與經營,將喪失有限責任保護(第 26 條)
第 11-13 條(登記與名稱)
- 有限合夥須向經濟部申請設立登記
- 名稱須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 外國有限合夥在臺營業須辦理認許登記
第 14-16 條(出資)
| 出資方式 | 普通合夥人 | 有限合夥人 |
|---|---|---|
| 現金 | 可 | 可 |
| 實物(動產/不動產) | 可 | 可 |
| 技術/勞務 | 可 | 不可 |
| 信用 | 可 | 不可 |
實務重點
-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因其僅為被動投資者)
- 出資額未全部繳足前,對已認未繳部分仍負繳納義務
- 出資轉讓須依合夥契約約定(通常需全體普通合夥人同意)
第 22-28 條(業務執行)
- 普通合夥人負責業務執行與對外代表
- 有限合夥人不得執行業務或對外代表合夥
- 有限合夥人得行使之權利:
- 查閱帳冊
- 受分配盈餘
- 轉讓出資(依契約規定)
- 參與合夥契約修改之表決
第 33-37 條(盈餘分配與稅務)
實務重點
- 有限合夥非法人(與公司不同),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 盈餘穿透課稅(pass-through):直接歸入各合夥人的所得
- 普通合夥人(自然人)→ 綜合所得稅
- 普通合夥人(法人)→ 營利事業所得稅
- 有限合夥人同理
- 這是創投選擇 LP 架構的核心稅務優勢:避免「公司層級課稅 + 股東層級課稅」的雙重課稅
案例
案例一:創投基金的有限合夥架構
情境:甲創投管理公司(GP)與 10 位投資人(LP)共同成立「A 號創投有限合夥」,基金規模 5 億元。
架構:
- 甲管理公司(普通合夥人):出資 5,000 萬(10%),負責基金管理,收取管理費 2%/年
- 10 位 LP:各出資 4,500 萬(共 4.5 億),僅享收益分配,不參與投資決策
- 盈餘分配:GP 取得 carried interest(通常為獲利的 20%),LP 分得其餘 80%
稅務處理:
- A 號創投有限合夥本身不課營所稅
- 盈餘穿透:各 LP 依分得金額各自申報所得稅
- 若 LP 為個人,併入綜所稅;若 LP 為法人,計入營所稅
vs 公司型創投:若以公司型態設立,獲利先課 20% 營所稅,分配股利再課股東所得稅 → 有限合夥省一層稅
案例二:有限合夥人參與經營的風險
情境:乙為 B 有限合夥的有限合夥人(出資 1,000 萬),但實際上乙頻繁出面與客戶簽約、指揮員工。
分析:
- 依第 26 條,有限合夥人若「實際參與業務執行」,對外須與普通合夥人負同一責任(無限連帶責任)
- B 有限合夥欠下供應商 3,000 萬貨款
- 供應商可向乙求償全額 3,000 萬(而非僅出資額 1,000 萬)
教訓:有限合夥人應嚴格避免參與日常經營,只能行使查閱帳冊等被動權利
案例三:外國基金在台設立有限合夥
情境:新加坡 C 基金管理公司(GP)欲在臺灣設立有限合夥,投資臺灣新創企業。
流程:
- C 公司先在臺灣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作為 GP
- 向經濟部申請有限合夥設立登記
- 招募臺灣本地 LP(法人或個人投資者)
- 投資獲利時,穿透課稅:
- C 公司(外國 GP)依所得稅法第 25 條課稅
- 臺灣 LP 各自申報
注意:外國有限合夥(如 Cayman Islands LP)在臺營業,須辦理認許登記
有限合夥 vs 其他組織比較
| 項目 | 有限合夥 | 公司(股份有限) | 民法合夥 |
|---|---|---|---|
| 法人格 | 無 | 有 | 無 |
| 責任 | GP 無限 / LP 有限 | 股東有限 | 全體無限連帶 |
| 課稅 | 穿透(不課營所稅) | 公司 + 股東雙層 | 穿透 |
| 經營權 | GP 專屬 | 董事會 | 全體合夥人 |
| 主要用途 | 創投、私募基金 | 一般營利事業 | 小型合作 |
交叉參照
- 公司法 — 公司組織型態比較
- 商業登記法 — 一般合夥(行號)登記
- 所得稅法 — 穿透課稅的所得稅處理
- 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 — 創投事業相關優惠
-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 生技創投常用 LP 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