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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有限合夥法
法規知識庫有限合夥法
法規

有限合夥法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制定公布,為我國引入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 LP)的組織型態。

制定背景:

  • 國際上創投基金(VC)與私募基金(PE)多以有限合夥架構組成
  • 台灣過去僅有公司法的公司型態及民法的合夥,缺乏 LP 制度
  • 為吸引國際創投在臺設立基金、促進新創生態發展而立法
  • 有限合夥結合「有限責任」(出資者)與「經營權」(管理者)的分離優勢

全文共 52 條,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重點條文

第 4 條(合夥人類型)

類型 責任 經營權 身分限制
普通合夥人 無限連帶責任 有經營權 自然人或法人均可
有限合夥人 以出資額為限負責 無經營權(僅出資) 自然人或法人均可
實務重點
  • 至少須有 1 名普通合夥人 + 1 名有限合夥人
  • 普通合夥人 = 基金管理者(GP, General Partner)
  • 有限合夥人 = 投資者(LP, Limited Partner)
  • 有限合夥人若實際參與經營,將喪失有限責任保護(第 26 條)

第 11-13 條(登記與名稱)

  • 有限合夥須向經濟部申請設立登記
  • 名稱須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 外國有限合夥在臺營業須辦理認許登記

第 14-16 條(出資)

出資方式 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
現金 可 可
實物(動產/不動產) 可 可
技術/勞務 可 不可
信用 可 不可
實務重點
  •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因其僅為被動投資者)
  • 出資額未全部繳足前,對已認未繳部分仍負繳納義務
  • 出資轉讓須依合夥契約約定(通常需全體普通合夥人同意)

第 22-28 條(業務執行)

  • 普通合夥人負責業務執行與對外代表
  • 有限合夥人不得執行業務或對外代表合夥
  • 有限合夥人得行使之權利:
    • 查閱帳冊
    • 受分配盈餘
    • 轉讓出資(依契約規定)
    • 參與合夥契約修改之表決

第 33-37 條(盈餘分配與稅務)

實務重點
  • 有限合夥非法人(與公司不同),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 盈餘穿透課稅(pass-through):直接歸入各合夥人的所得
    • 普通合夥人(自然人)→ 綜合所得稅
    • 普通合夥人(法人)→ 營利事業所得稅
    • 有限合夥人同理
  • 這是創投選擇 LP 架構的核心稅務優勢:避免「公司層級課稅 + 股東層級課稅」的雙重課稅

案例

案例一:創投基金的有限合夥架構

情境:甲創投管理公司(GP)與 10 位投資人(LP)共同成立「A 號創投有限合夥」,基金規模 5 億元。

架構:

  • 甲管理公司(普通合夥人):出資 5,000 萬(10%),負責基金管理,收取管理費 2%/年
  • 10 位 LP:各出資 4,500 萬(共 4.5 億),僅享收益分配,不參與投資決策
  • 盈餘分配:GP 取得 carried interest(通常為獲利的 20%),LP 分得其餘 80%

稅務處理:

  • A 號創投有限合夥本身不課營所稅
  • 盈餘穿透:各 LP 依分得金額各自申報所得稅
  • 若 LP 為個人,併入綜所稅;若 LP 為法人,計入營所稅

vs 公司型創投:若以公司型態設立,獲利先課 20% 營所稅,分配股利再課股東所得稅 → 有限合夥省一層稅

案例二:有限合夥人參與經營的風險

情境:乙為 B 有限合夥的有限合夥人(出資 1,000 萬),但實際上乙頻繁出面與客戶簽約、指揮員工。

分析:

  • 依第 26 條,有限合夥人若「實際參與業務執行」,對外須與普通合夥人負同一責任(無限連帶責任)
  • B 有限合夥欠下供應商 3,000 萬貨款
  • 供應商可向乙求償全額 3,000 萬(而非僅出資額 1,000 萬)

教訓:有限合夥人應嚴格避免參與日常經營,只能行使查閱帳冊等被動權利

案例三:外國基金在台設立有限合夥

情境:新加坡 C 基金管理公司(GP)欲在臺灣設立有限合夥,投資臺灣新創企業。

流程:

  1. C 公司先在臺灣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作為 GP
  2. 向經濟部申請有限合夥設立登記
  3. 招募臺灣本地 LP(法人或個人投資者)
  4. 投資獲利時,穿透課稅:
    • C 公司(外國 GP)依所得稅法第 25 條課稅
    • 臺灣 LP 各自申報

注意:外國有限合夥(如 Cayman Islands LP)在臺營業,須辦理認許登記

有限合夥 vs 其他組織比較

項目 有限合夥 公司(股份有限) 民法合夥
法人格 無 有 無
責任 GP 無限 / LP 有限 股東有限 全體無限連帶
課稅 穿透(不課營所稅) 公司 + 股東雙層 穿透
經營權 GP 專屬 董事會 全體合夥人
主要用途 創投、私募基金 一般營利事業 小型合作

交叉參照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