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本表由財政部依 稅捐稽徵法 第 48-2 條授權訂定,目的在使辦理裁罰機關對違章案件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有一客觀標準可資參考。最新修正日期為 114 年 12 月 24 日。
本表屬「行政規則」性質(非法規命令),但實務上稽徵機關幾乎一律依此表裁罰。若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者,應優先適用減免標準,不適用本參考表。
基本原則
行為罰 vs. 漏稅罰
擇一從重原則
同一行為同時構成行為罰及漏稅罰者,依 稅捐稽徵法 §48-1 第 3 項規定,擇一從重處罰,不得併罰。
自動補報免罰(§48-1)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稅捐稽徵法 §41 至 §45 之處罰及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一律免除。但應加計利息(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
§48 — 未依規定記載統一發票(行為罰)
| 違章情形 | 裁罰金額 |
|---|---|
| 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 | 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 1% 罰鍰,最低 NT$1,500,最高 NT$15,000 |
| 經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 | 連續處罰 |
裁罰參考表細分:
| 違章態樣 | 裁罰金額 |
|---|---|
| 一年內經第 1 次查獲,按銷售額處 1% | 最低 NT$1,500、最高 NT$15,000 |
| 一年內經第 2 次以上查獲 | 同上,但連續處罰 |
- 統一編號、字軌號碼登載錯誤,若符合減免處罰標準 §16,初犯且已自行更正者可免罰
- 電子發票未依時限傳輸至平台,初犯且自行補傳者亦可免罰
§51 — 漏稅罰(核心條文)
母法規定: 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 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適用情形(7 款):
- 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
- 逾規定期限 30 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
- 短報或漏報銷售額
- 申請註銷登記後仍繼續營業
- 虛報進項稅額
- 逾規定期限 30 日未依 §36 繳納營業稅
- 其他漏稅情事
裁罰倍數參考表:
| 違章情形 | 裁罰前已補繳 | 裁罰前未補繳 | 備註 |
|---|---|---|---|
| 短漏報銷售額(第 1 次) | 0.5 倍 | 1 倍 | |
| 短漏報銷售額(第 2 次) | 1 倍 | 1.5 倍 | |
| 短漏報銷售額(第 3 次以上) | 1.5 倍 | 2 倍 | |
| 虛報進項稅額(第 1 次) | 0.5 倍 | 1 倍 | 無進貨事實 |
| 虛報進項稅額(第 2 次) | 1 倍 | 2 倍 | |
| 虛報進項稅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憑證) | 0.5 倍 | 1 倍 | 有進貨事實者 |
| 漏報進貨退出或折讓 | 0.5 倍 | 1 倍 |
- 使用電子發票、雲端發票或電子支付,且短漏開比率在一定範圍內者,裁罰前補繳可降至 0.12 倍(114 年修正)
- 擇一從重:同時違反 §51 與稅捐稽徵法 §44 者,比較兩者罰鍰金額,從重處罰
§52 — 短漏開發票於申報期限前查獲
母法規定: 按短漏開銷售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並按該稅額處 5 倍以下 罰鍰,但不得超過 NT$1,000,000。
| 違章情形 | 裁罰前已補繳 | 裁罰前未補繳 |
|---|---|---|
| 一年內第 1 次查獲 | 1 倍 | 1.5 倍 |
| 一年內第 2 次查獲 | 1.5 倍 | 2 倍 |
| 一年內第 3 次以上 | 2 倍 | 3 倍 |
二、所得稅法部分
§110 — 短漏報所得額(漏稅罰)
母法規定:
- 第 1 項:未申報 經調查發現有課稅所得 → 處補徵稅額 3 倍以下 罰鍰
- 第 2 項:已申報但短漏報 → 處所漏稅額 2 倍以下 罰鍰
裁罰倍數參考表(綜合所得稅):
| 違章情形 | 裁罰倍數 | 備註 |
|---|---|---|
| 已申報,短漏報屬扣繳所得(有扣繳憑單) | 0.2 倍 | 輕微疏漏 |
| 已申報,短漏報非屬扣繳所得 | 0.4 倍 | |
| 已申報,短漏報屬故意隱匿 | 0.5 ~ 1 倍 | 視情節 |
| 未申報,經查獲有課稅所得 | 0.4 ~ 1 倍 | 依所漏稅額大小 |
裁罰倍數參考表(營利事業所得稅):
| 違章情形 | 裁罰倍數 | 備註 |
|---|---|---|
| 已申報,短漏報所得額 | 0.2 ~ 1 倍 | 視金額與情節 |
| 未申報,經調查核定 | 0.4 ~ 1.5 倍 | 視金額與情節 |
| 短漏報且加計後仍無應納稅額 | 仍應處罰 | 但金額較低 |
-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若加計後仍無應納稅額(如虧損年度),仍應處罰但倍數較低
- 漏報屬已扣繳且有扣繳憑單之所得,倍數最低(因稅款已預繳)
§111 — 未填報或未據實填報免扣繳憑單
| 違章情形 | 裁罰金額 |
|---|---|
| 未依限申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 | NT$1,500 ~ NT$20,000 |
| 經通知限期補報,屆期未補報 | NT$3,000 ~ NT$90,000 |
§114 — 扣繳義務人違章
第 1 款:未依規定扣繳稅款
| 違章情形 | 裁罰倍數 |
|---|---|
| 未扣繳或短扣,限期內已補繳補報 | 應扣未扣稅額 1 倍以下 |
| 未扣繳或短扣,逾期未補繳或未補報 | 應扣未扣稅額 3 倍以下 |
第 2 款:已扣繳但未填報扣繳憑單
| 違章情形 | 裁罰金額 |
|---|---|
| 已扣繳、未依限按實填報 | NT$1,500 ~ NT$20,000 |
| 經限期補報仍未補報 | NT$3,000 ~ NT$45,000 |
裁罰參考表細分:
| 情形 | 裁罰 |
|---|---|
| 扣繳義務人已於限期內補繳應扣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 | 應扣未扣稅額 0.2 倍 |
| 已補繳但未補報扣繳憑單 | 0.5 倍 |
| 逾期未補繳亦未補報 | 1 倍 |
扣繳義務人侵占已扣繳稅款者,依 所得稅法 §114 第 3 款,除追繳稅款外,處 3 倍以下 罰鍰,並移送偵辦。
三、稅捐稽徵法部分
§41 — 逃漏稅刑事責任
| 違章情形 | 處罰 |
|---|---|
|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NT$10,000,000 以下罰金 |
此為刑事責任,非行政罰鍰。須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44 — 未給與、未取得或未保存憑證(行為罰)
母法規定: 就未給與、未取得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5% 以下 罰鍰,最高不得超過 NT$1,000,000。
裁罰參考表:
| 違章情形 | 裁罰比率 |
|---|---|
| 一年內第 1 次查獲 | 2% |
| 一年內第 2 次查獲 | 2.5% |
| 一年內第 3 次以上查獲 | 3% |
| 故意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 | 5% |
重要例外:
- 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該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者已依法處罰 → 免予處罰
- 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裁處前提出原始憑證或相當證明 → 免罰
§45 — 未設帳簿或未依規定記載
| 違章情形 | 裁罰金額 |
|---|---|
| 應設帳而未設,或不依規定記載 | NT$3,000 ~ NT$7,500 |
| 經通知 1 個月內仍未改正 | NT$7,500 ~ NT$15,000 |
| 再經通知仍未改正 | 停止營業至依規定設帳記載時止 |
§46 — 拒絕稅務調查
| 違章情形 | 裁罰金額 |
|---|---|
| 拒絕稅務人員調查或拒不提供帳簿文件 | NT$3,000 ~ NT$30,000 |
|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備詢 | NT$3,000 以下 |
§48-1 — 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 條件 | 效果 |
|---|---|
| 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 | §41-§45 處罰及各稅法漏稅罰一律免除 |
| 加計利息 | 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自原應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日止,按日加計 |
- 自動補報免罰是最重要的減罰機制,實務上應盡量在被查到之前補報
- 「調查基準日」的認定是爭議焦點:以稽徵機關「函查」日或「實際調查」日為準,各案有不同見解
- 114 年修正放寬 §44 行為罰之調查基準日起算時點
四、減免處罰標準摘要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與本參考表為互補關係:
| 適用順序 | 規範 |
|---|---|
| 第一順位 |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符合者免罰或減罰) |
| 第二順位 |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不符減免者之裁罰基準) |
- 對 SmartTaxer 使用者而言,最重要的是:發現申報錯誤時應盡速自動補報補繳(§48-1),可完全免除罰鍰
- 即使已過自動補報期間,在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稅款,仍可適用較低裁罰倍數
- 行為罰與漏稅罰擇一從重,不會雙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