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e] 本篇為國稅局講義或特定年度整理,部分金額為當年度數字;各年度最新金額見 稅務事實清單。
1. 營業稅
| 類型 | 稅率 | 進銷項稅額 | 銷售貨物 | 銷售勞務 | 進口貨物 | 進口勞務(購買國外勞務) |
|---|---|---|---|---|---|---|
| 加值型 Ch4-1 | 5% or 0% | 可扣抵 | V | V | V | X (不課) |
| 非加值型 Ch4-2 | 非 5% or 0% | 不可扣抵 | V | V | V | V (一律 5%) |
Notes:
- 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勞務 or 受雇人員薪資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ex: 醫生、律師、會計師)
- 購買國外勞務:
- 用於 Ch4-1 銷售:免課銷售稅
- 用於 Ch4-2 銷售:課 5% 營業稅
- 例外:公私立學校(Ch4-2)購買國外勞務,用於學術研究使用,免徵營業稅
2. 稅額計算方法
| 項目 | 金額 | 稅額計算 | 稅額 |
|---|---|---|---|
| 銷貨 | 100萬 | 100萬 × 5% | 銷項稅額 5萬 |
| 進貨 | 60萬 | 60萬 × 5% | 進項稅額 3萬 |
| 差額 | 40萬 | - | 應納稅額 2萬 |
公式:稅基 × 稅率 = 稅額 (例:100元 × 5% = 5元)
3. 納稅義務人
- 銷售貨物 or 勞務之營業人
- 進口貨物之收貨人 or 持有人
- 國際運輸為代理人 (航空公司)
- 購買國外勞務:
- 一般營業人 → 買受人繳納
- 境內自然人 → 為外國企業 (非屬 Ch4-1/Ch4-2 營業稅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
- 農業用油 or 漁業用油,不符合免稅規定移作他用為轉讓 or 移作他用之人,上述人員不明者為貨物持有人
何謂銷售貨物:
- 貨物須移運(出口)者,起運地在境內
- 貨物無須移運(出口)者,所在地在境內
何謂銷售勞務:
- 在境內提供或使用
- 國際運輸業在境內載運客、貨出境
- 再保險者
Notes 1:進口 (海關代徵營業稅)
保稅區範圍:
- 出口加工區
- 科學園區
- 保稅工廠
- 保稅倉庫
- 農業科技園區
- 自由貿易港區
- 物流中心
境外 → 保稅區 → 境內 = 進口 (課徵營業稅)
保稅區內部流通 = 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Notes 2:購買國外勞務 (海關代徵營業稅)
判斷表格
| 情況 | 外國公司→境內營業人 | 外國公司→境內自然人 |
|---|---|---|
| 納稅義務人 | 買受人 | 外國企業 |
| 稅率 | Ch4-1 營業人免課 / Ch4-2 營業人課 5% | 5% (年營業額未逾 48 萬免課徵) |
境內自然人判斷標準:
- 有實體使用 → 使用地在境內為判斷
- 無實體使用 → 買受人是否在境內為判斷 (手機 886 / IP)
實例說明:
| 編號 | 情況 | 結果 |
|---|---|---|
| (1) | 境外服務→境內使用 | Agoda 要申報繳納營業稅 |
| (2) | 境外服務→境外使用 | 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
| (3) | 境外服務→境內使用 | Agoda 要申報繳納營業稅 (以雙月底台銀即期買入匯率,無即期買入匯率以現金買入匯率) |
| (4) | 境外服務→境外使用 | 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
| (5) | 境外服務→境內使用 | Google Play 要申報繳納營業稅 |
| (6) | 境外服務→境內使用 | Google Play 要申報繳納營業稅,本國廠商課 5% |
| (7) | 境外服務→境外使用 | 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
| (8) | 境外服務→境外使用 | 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本國廠商課 0% 零稅率 |
4. 視同銷售 (要開發票)
1、3、4、5 為列為銷貨收入之減項
- 轉供自用 or 無償他用 → 按時價認列銷售額(未稅價),按成本轉列 A(資產) or E(費用) (不包括樣品及贈品)
- 解散餘留之貨物 or 將貨物用於抵債返還股東 → 按時價認列銷售額
- 代為購買貨物 → 按代為購買價格認列銷售額
- 委託他人,代銷貨物 → 按代銷價格認列銷售額
- 受他人委託代銷貨物 → 按代銷價格認列銷售額
重點:
- 2 者交換取其高 (高的時價於換出時開立發票)
- 不動產如未區分土地及建物時,按下列方式認列銷售額:
$$土地銷售額 = 不動產售價 × \frac{土地}{土地 + 建物×1.05}$$
$$建物銷售額 = 不動產售價 × \frac{建物}{土地 + 建物×1.05}$$
土地:公告現值 建物:評定標準價格
例題:
假設土地及房屋之交易契約,僅訂明總價為 255 萬元,未分別列示土地及房屋之售價。若該筆土地公告現值為 120 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 80 萬元,則房屋的銷售額為多少?
答:100 萬
例外 (不用開發票):
- 信託財產移轉免視同銷售規定
-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組織機關團體有視同銷售前 2 項 (轉供自用 or 無償他用、抵債),當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不適用視同銷售規定
練習題:
| 題號 | 情況 | 銷售額 |
|---|---|---|
| 1 | 台北公司以待售之電腦一台,裝置於其辦公室供自用 (成本 50,000 元,時價 60,000 元) | 60,000 元 |
| 2 | 台中公司以待售之電動玩具一批捐贈給慈善團體 (成本 20,000 元,時價 30,000 元) | 30,000 元 |
| 3 | 台南公司將貨物抵償應付款 (成本 40,000 元,時價 50,000 元) | 50,000 元 |
| 4 | 高雄公司代為購買商品 (進貨價格 20,000 元,無佣金,銷售價格 30,000 元) | 20,000 元 |
| 5 | 花蓮公司以機器換入台東公司機器 (花蓮時價 250,000 元,台東時價 220,000 元) | 250,000 元 |
| 6 | 宜蘭公司出售房屋含土地售價 800 萬元 (房屋評標 60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 400 萬元) | 需按公式計算 |
5. 零稅率 vs 免稅
| 比較項目 | 零稅率 | 免稅 |
|---|---|---|
| 進項稅額 | 可扣抵 | 不可扣抵 |
(1) 零稅率 (9 項)
- 外銷貨物
- 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針對收取外匯收入者認列)
- 例 1:大大公司外銷貨物 100 萬,收取外匯 80 萬 → 外銷銷售額 100 萬
- 例 2:大大公司外銷勞務 100 萬,收取外匯 80 萬 → 外銷銷售額 80 萬
- 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不含入境)
- 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不包含消費性支出:便當、飲料)
- 國際間之運輸 (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 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 銷售予上述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Notes:
- 離岸價格 5 萬元以下,由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製之執據影本
- 超過 5 萬元,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
- 外國組織於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於一年內在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稅額 5,000 元以上,得申請退稅
(2) 免稅 (32 項)
- 出售之土地
- 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民生用水,應稅)
- 醫療之醫療勞務、病房膳食
- 社會福利團體之社會福利勞務
- 教育文化機構之文化勞務
- 出版業之銷售學校教科書 (補習班教材、講義、題庫,應稅)
- 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
- 雜誌媒體銷售其本事業之出版品、廣告 (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台之廣告播映,應稅)
- 合作社銷售與社員或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 農、漁、工、商業、工業會售與會員或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或前述設立且政府投資比例合計占 70% 以上
- 慈善救濟事業之義賣
-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 監獄工廠
- 郵政、電信機關
- 政府專賣事業
- 代銷印花稅或郵票
- 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
- 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品,副產品
- 漁民自行捕獲之魚介
- 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
- 依 Ch4-2 規定,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 保險業推行之軍公教人員與其眷屬保險、政府保險,再保保費、及其責任準備金 (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應稅)
- 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
- 各級政府標售廢棄之物資
- 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通訊器材等
- 肥料、農業、畜牧用藥、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及其所用油、電
- 供近海沿岸漁業使用之機器設備、用油等
- 銀行業總、分行往來之利息
- 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 (加工費,應稅)
-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 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債、金融債券、新台幣拆款及外幣拆款之銷售額 (佣金及手續費,應稅)
以上得向財政部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但核准後 3 年內不得變更
6. 進口免徵營業稅
進口要課徵 5% 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但下列進口免徵營業稅:
| 項目 | 進口 | 銷售 |
|---|---|---|
| 國際運輸 3 個 | 免徵 | 零稅率 |
| 肥料、金飾 | 免徵 | 免稅 |
| 本國古物 | 免徵 | 應稅 |
| 關稅法規定免徵 | 免徵 | 應稅 |
關稅法規定免稅:
- 政府使用
- 緊急救難
- 公私立學校使用
- 每筆金額 2,000 以下,且次數不頻繁 (半年不超過 6 次,1/1、7/1 起算)
- 超過則全額課徵
例題:
Mark 於 110 年有下列進口,每次金額不超過 2,000,判斷是否課徵:
| 上半年 (1/1~6/30) | 下半年 (7/1~12/31) |
|---|---|
| 1. 02/01 X | 9. 07/04 X |
| 2. 02/08 X | 10. 08/10 X |
| 3. 03/10 X | 11. 08/30 X |
| 4. 04/02 X | 12. 09/02 X |
| 5. 04/30 X | 13. 10/10 X |
| 6. 05/02 X | 14. 11/12 X |
| 7. 05/31 V (第 7 次) | 15. 12/11 V (第 7 次) |
| 8. 06/08 V (第 8 次) | 16. 12/20 V (第 8 次) |
X = 免課徵,V = 課徵
7. 營業稅機動調整
營業稅採機動調整,不受 5%-10% 限制
適用商品:大麥、小麥、玉米、黃豆
實務重點與案例
許多中小企業使用 Google Ads、Facebook 廣告、AWS 雲端服務等境外平台,卻不知道這些屬於「購買國外勞務」。若公司為 Ch4-2 營業人(如保險業、銀行業),須按 5% 課徵營業稅;若為 Ch4-1 一般營業人則免課。實務上最常見的疏漏是:公司同時有應稅與免稅銷售,卻忘記按比例計算購買國外勞務的應納稅額。
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科學園區、自由貿易港區等)之間的貨物流通,不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但一旦貨物從保稅區進入「課稅區」(一般境內),就構成「進口」行為,須由海關代徵營業稅。新設公司若設址於科學園區,務必留意與園區外廠商的交易是否涉及海關代徵。
境外電商(如 Netflix、Spotify)銷售數位勞務給境內自然人時,若年營業額達 48 萬元,該境外企業即有義務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消費者本身無需繳稅,但企業端若未登記,國稅局會依查得資料核定補稅。
A 公司為一般加值型營業人(Ch4-1),每月支付 AWS 雲端費用約 3 萬元。由於 Ch4-1 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免課」營業稅,A 公司無需額外申報。但若 A 公司後來兼營免稅業務(如出租不動產),變成 Ch4-2 兼營營業人,則須按不可扣抵比例計算購買國外勞務的應納稅額(5%),並於營業稅申報時一併繳納。
台灣消費者透過 Agoda 訂購境內飯店(使用地在境內),Agoda 屬外國企業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以雙月底台銀即期買入匯率換算銷售額,並依法申報繳納 5% 營業稅。若消費者透過 Agoda 訂購境外飯店(使用地在境外),則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